韓國的司法體系為何如此強力?

高立欽

相較於歐美各國,韓國的司法體系其實稱不上“先進”,但是之所以能夠給人比較“強力”的感覺,是因為近三十年來,韓國的歷屆總統幾乎都被韓國的檢察官“斬於馬下”,由此引發世人關注。事實上,韓國司法體系的獨特和強力,根本原因在就於其“以檢察官為核心”的司法制度。



韓國政治體制實行三權分立,由行政、立法和司法三部分組成。檢察廳屬於行政機關,隸屬司法部,是相對獨立的體系。而由於韓國實行的是“檢察引導偵查”制度,所以檢察官的權力很大。在具體案件上,警察並不能獨立辦案,所有案件必須通過檢察官,由檢察官決定取哪些證據,如何取證,然後指揮警察工作,最後由檢察官出庭指控。案子的整個過程都是以檢察官個人名義完成的,而不是檢察院的名義。



比如近期引人關注的朴槿惠案,韓國大檢察廳就成立了由首爾中央地方檢察廳檢察長李永烈為負責人的14人特別檢察組進行“獨立”調查,可以說,朴槿惠的命運很大程度上就掌握在這14個人的手中。


在宣判之前,檢察官還可以撤銷或改變控罪。檢察官對於自己負責的案子獨立偵查、獨立判斷並作出決定,也要自行承擔責任。上司只能對案件本身提出建議,但無權改變檢察官本人的決定。



為查辦涉及政府高官的貪腐案件,韓國各個地方檢察廳均內設有專門的肅貪反腐機構特別搜查部,韓國的最高檢察機關大檢察廳也專門設置了“中央搜查部”。中央搜查部在韓國政界的肅貪反腐方面戰功赫赫,其所偵辦的大案、要案不勝枚舉,其中最為人熟知的要數韓國前總統全斗煥與盧泰愚貪汙案,以及前總統盧武鉉涉嫌於2002年總統選舉期間違反政治獻金法案件等等。另外,為了偵辦一些特別重大的案件,大檢察廳也會成立特別檢察組,朴槿惠事件的特別檢察組就屬此類。



但是,由於韓國檢方壟斷了公訴權、酌定不起訴的權力和自由裁量權、以及提請批捕權和結案權等,有權指揮警方偵查,可以對嫌犯的命運予取予奪,也帶來了檢察權過度擴張和膨脹的弊端。當年盧武鉉就是在對親屬貪腐不知情的情況下,仍被檢察機關逼問,最終導致盧武鉉跳崖自殺。

事實上,一個社會的整體進步和清廉是龐大的系統工程,單靠某一部門的努力作用不大,比如韓國的官商勾結、政治獻金等等痼疾,就絕非韓國的檢查制度和司法體系所能破解。


楚澤平

我不是學法律的,對韓國法律也一竅不通,不能回答“韓國司法體系為何如此強力”這個專業的問題。但是,我想就韓國檢方、法院在處理朴槿惠案、李明博案上,談談個人的一些觀點。


韓國檢方確實“強力”。朴槿惠被指控21項罪名,對所有的罪名全盤否認,韓國檢方也可以向法院求刑30年——這可是韓國現行法律中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特別令人奇怪的一點是,韓國檢方拿不出朴槿惠的直接罪證,無論如何都難以讓人信服。


韓國法院也確實“強力”。一者,一味聽從韓國檢方的意見,在朴槿惠系列案中,韓國檢方認為的嫌犯,無一例外都被法院認定為罪犯,哪怕是獲得緩刑;二者,在韓國檢方沒有朴槿惠直接罪證的情況下,也可以判決朴槿惠24年,難怪朴槿惠去年10月說出“以後一切都由法院說了算”之後,再沒有出席法院的審判。甚至一審判決之後,朴槿惠不再提起上訴,朴槿惠的妹妹代替朴槿惠提起上訴,也被朴槿惠否決了。可見,朴槿惠已經“屈服”於韓國法院,任由法院打整。


韓國警方倒是“弱勢”。無論朴槿惠案還是李明博案,幾乎難見韓國警方的影子。韓國警方亮相最多的,就是關押朴槿惠和李明博的拘留所。但拘留所工作人員除了傳遞一些信息、做好嫌犯的安全之外,確實沒有什麼權力。


其實,不管韓國司法體系強力還是弱勢,法律必須用事實說話。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這樣辦案才能經得起檢驗,才能讓世人心服口服。


毛開雲

這不是強力,強力只是表面的假象。只有當檢方與法院同流合汙或狼狽為奸時,才顯得如此“強力”!否則,檢方與法院本是相互制約的互相監督的。

第一,韓國的檢察院屬於行政序列。一家獨大,非常強勢。

人們可能有些誤解,以為韓國的“警、檢、法”都屬於司法系統,以為三權獨立中的司法獨立就是“警檢法”相對於行政與立法而獨立。其實不然。在韓國,只有法院才是真正意義的三權獨立中的司法獨立者。檢察院隸屬於司法部,與警察都屬行政系統序列。在韓國檢方是“主導”警方辦案的。警方沒有獨立的刑事偵查權,所有的刑事偵查、搜查、拘捕、指控、起訴等等都必須在檢方的主導下、以檢察官個人的名義完成的。從純法律的角度講,檢察院的權力非常大,韓國法律明文規定,司法是以檢察為中心的,而不是以法院審判為中心的。有時侯,檢察長也無權更改檢察員就具體案件的定性。也就是說,韓國的檢察院包攬了刑事偵查權、審查權、起訴權等等,有時是失去制衡的,所以一家獨大,有時為所欲為。~既然檢察院是司法部下屬的從系(仿照美國),那司法部作為中央政府的部門之一,其最高首腦當然是總理或總統。這就是韓國總統為何能直接影響檢方的刑事偵查的根本原因所在了。



第二,法院為何要“屈從”於檢方?用人機制決定的

這要從法院的大法官與法官的任免制度說起。在韓國,各級法院的普通法官的遴選是非常苛刻的,從專業要求到考試錄用、考核、晉升等等,都是由司法部主管的。看明白了嗎?錄用不錄用你當法官,能否進得了法院的大門,由司法部說了算。而大法官(包括憲法法院的9名法官)的任命程序是:由司法部列出名單,上報總統,由總統正式提名到國會,最後由國會表決通過後,總統正式頒發任命書。也就是說,選擇誰當大法官,還是總統說了算,總統有絕對話語權。



看到這兒,你也許更明白了,為何只要是總統文在寅“想”做的大事即清理積弊,涉及朴槿惠與李明博的案子,檢方是那般賣力與不擇手段,而法院是那般的拋媚眼與配合了。而給民眾造成的假象是:檢方鐵面無私秉公執法不徇私情。其實,法院、檢方的七寸都捏在人家手裡,正所謂端人家的飯碗,聽人家的嘴侃。


圓夢人A

韓國的司法體系為何如此強力?那是因為韓國從獨裁專制體制,向民主憲政制度轉型後,韓國的民主制度,需要一個強有力的司法體系,作為其保障。

韓國民眾對於朴正熙,全斗煥,盧泰愚獨裁統治時期,總統濫權,整個官場腐敗記憶猶新,充滿了恐懼。所以,在1987年韓國結束獨裁統治,進入到民主憲政國家後,民眾呼聲最高的就是加強司法系統的權利。三權分立就成為了必然選擇!

韓國的檢查官制度是在照搬美國製度的基礎上,借鑑日本的檢察官制度,形成的韓國獨有的檢察官制度。韓國大檢察廳,雖然作為國家政府部門,卻不隨每一屆政府而改變。鐵打的檢察官,流水的政府官。

韓國的大檢察廳高級檢查官,都是以個人名義辦案,辦對了加官晉級,辦錯了,個人負全責。總統無權過問檢察官的辦案,也無權解除檢察官的職務。這就導致韓國的檢察官“有法無天”。

任何制度都是人為建立的,只要是能夠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王子犯法與民同罪”。那麼這個司法體系,就是一個好的體系。

話又說回來,韓國總統擁有的權利,那不是一般別的國家領導人,所能夠擁有的權利。要是沒有一個強力司法體系制約,那總統實行獨裁統治,就是分分秒秒的事了!


阿佩呀

“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每個國家都有自己的司法體系制度。為什麼在韓國司法系統如此強力下,韓國的總統們個個都表現的那麼英勇,專往槍口上撞?下面跟著蝸牛先了解一下韓國的司法制度。



1)韓國的司法制度屬於大陸法系,但是受美國法律的影響較深。韓國的司法系統基本包括大法院、高等法院、地方發院三級,實行三級三審制。在地方法院下面另設有市郡法院,履行地方法院的一些審判任務,不作為一個審級。


2)韓國司法系統的另一重要組成部分是憲法裁判所。憲法裁判所獨立於普通法院,有獨立的地位。憲發裁判所的主要任務是對法律的違憲審查、彈劾審判、對違憲政黨的解散審判等與憲法有關的案件審理。

3)提請憲法裁判所的違憲審查有兩種途徑:一是當一部法律違憲與否成為審理某一案件的前提,審理法關作出該法律違憲的判斷時,可以依職權或依當事人的申請向憲法裁判所提出違憲審查。二是噹噹事人提出違憲審查的申請遭到地方法院的拒絕,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憲法裁判所提出申請。因此,憲法裁判所一年須審理的案件達到數千件。



苦海無涯,回頭是岸,送給韓國現任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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蝸牛軍事

韓國的司法體系為何如此強力?韓國司法體系如此強力的一個主要特點就是自成體系,唯法獨尊,沒有人管得任他。軍權決定政權,韓國總統沒有軍權,政權也就架空虛偽,只有掌握軍權,才能執行政權,才不會由警方法院胡作非為,忽悠左右,才不會把總統當成任意踐踏的兒皇帝,總統才能有軍權指控一切,才能把警方法院當成執政黨總統的一顆棋子。韓國必須有新的憲法,賦予總統更大的思想體系解釋權,總統負責制,有決定法院警方的人事任免權。有實質軍權,才能掌控政府的一切權力,推行總統自己應有的組織路線,才能置警方法院於總統自己甕中之鱉的任意掌控之中。


63350106375

韓國的司法體系高度獨立,其行為不受政府制約。但這種“強力”也非天然形成,則必經由法律賦予。表面上,韓國好像給人一種“法律至上”的感覺,可從韓檢方及法院對樸瑾惠、李明博兩位前任總統的案件處理上則顯得粗暴武斷。整個案件從調查取證到拘審判刑等一系列法律程序,那麼短的時間就完成,也未免顯得太不嚴謹,太過草率。遭到一些指摘也是必然的了。我們說,任何一機構都離不開監督機制,可韓司法機構似乎高於一切,誰也對其無從制約,這樣下去哪能不出問題呢?可見韓國法律制度方面還存在不少缺陷需要完善。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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