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協罰阿蘭停賽8場,真實原因竟都在這裡

足協罰阿蘭停賽8場,真實原因竟都在這裡

據有關媒體報道,中國足協紀律委員會已經對阿蘭擊打對手的行為作出停賽8場、罰款5.6萬的處罰。輿論為阿蘭惋惜將可能因此錯失“最佳射手”競爭機會的同時,也感受到中國足協在對待球場暴力行為的鮮明態度:打擊球場暴力,絕不姑息遷就!

足協罰阿蘭停賽8場,真實原因竟都在這裡

第三輪同天津權健的比賽中,阿蘭在無球狀態下肘擊防守他的權健後衛劉奕鳴,當場被紅牌罰出場外。賽後,關於阿蘭被追加停賽處罰的議論就不絕於耳。恆大方面意識到事態的嚴重性,很快就做出了“危機公關”,首先讓阿蘭在賽後進入到權健更衣室對劉奕鳴進行道歉;其次從俱樂部層面對阿蘭做出罰款10萬處罰,並連帶處罰球隊管理層;從輿論層面,又有廣東媒體造勢稱阿蘭的行為以處以“停賽三場為宜”。

足協罰阿蘭停賽8場,真實原因竟都在這裡

從事件的發展來看,方方面面對阿蘭的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達成共識,並且認為他應當受到處罰。唯一不同之處是處罰的輕重,即停賽的場次。

不過輿論這個時候就又有了嚴重的地域劃分,廣東媒體希望阿蘭得到“寬大處理”,停3場就夠了;而在這方面“吃過虧”的北京球迷則拿張稀哲說事兒:既然足協對張稀哲處以12場的處罰,那理應對阿蘭做出同樣場次的停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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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球迷站在自己俱樂部的立場表達觀點無可厚非,但這不應該成為影響足協做出判斷和最終處罰的理由。再此我無意討論張稀哲和阿蘭哪一個行為更為性質更加嚴重、影響更加惡劣,這個標準掌握在足協紀律委員會手中。作為球迷,我們關注的重點也不應該只侷限在自己支持的俱樂部的利益上,而是應該在足協做出處罰決定時是否嚴格遵守了處罰依據。

新版的《中國足協紀律準則》第54條明確規定了球員用暴力行為擊打對手應該受到的處罰標準,“用暴力行為攻擊對手或他人處以至少停賽或者進入替補席4場,並處罰款至少2.8萬元”。根據這樣的規定,只要對阿蘭或者張稀哲的處罰標準沒有低於4場,罰款沒有低於2.8萬,紀律委員會在行使職能時就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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