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貸”金融騙局的本質是一種新型犯罪

像變戲法一樣,近一段時期,一些借貸用戶短期內就債臺高築:借款1000元,一年多後變成100餘萬元;借2000元不到50天已欠近20萬;借款20萬元,卻被要求還款54萬元;借款1400萬,短短兩年,竟被告知欠下了上億元債務。

又彷彿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一般,這些借貸用戶經過各種被追賬後變的錢財兩空:錢沒了,車子沒了,房子沒了,企業沒了。

最終,在經歷了欺騙、脅迫、滋擾、糾纏、非法拘禁、敲詐勒索、虛假訴訟等手段後,受害者深陷難以自拔,苦不堪言:有的不堪其擾,有的舉家搬遷、有的被非法拘禁、有的被迫失聯,更有甚者跳樓輕生。

他們無一例外,遭遇到了“套路貸”。只要踏入套路貸的大門,就會把你每一滴血都要榨乾。

“套路貸”金融騙局的本質是一種新型犯罪

“套路貸”的基本套路

套路貸通常會以房貸、車貸、民間貸、無抵押貸、校園貸、裸貸等表現形式的出現。

套路的手段更是五花八門,小額借條、租賃合同、信用卡套現與網貸小貸騙貸、網貸服務費、暴力討債平賬、抵押房產、借款/賣房公正等等交替出現。

但萬變不離其宗,“套路貸”的基本套路就那麼幾條。

一是製造民間借貸假象。“套路貸”與被害人簽訂借款合同,製造民間借貸假象,並以“違約金”、“保證金”等各種名目騙取被害人簽訂“虛高借款合同”“陰陽合同”及房產抵押合同等明顯不利於被害人的合同。

二是製造銀行流水痕跡,形成“銀行流水與借款合同一致”的證據。

三是單方面肆意認定違約,並要求全額償還“虛增債務”,“虛增債務”往往大於本金數倍甚至數十倍。通過故意設置高額度、高利息、短週期的苛刻條件,在客觀上極大的增加借款人如期還款的難度,導致借款人在借條到期後往往不能如期還款,然後單方面將“押金”、“保證金”等虛假金額變相轉化為續期費、延期費、逾期費等各種名目費用。

四是通過連環貸惡意壘高借款金額。在借款人無力償還下,“套路貸”會介紹其他假冒的“小額貸款公司”與借款人簽訂新的更高數額的“虛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賬”,形成循環借貸的“連環套”,造成滾雪球式的“無底洞”,進一步壘高借款金額。

五是通過惡意或暴力催收,或者提起虛假訴訟,通過勝訴判決實現侵佔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財產的目的。

在這一通操作後,在許多看似合理的掩飾下,用戶最多會認為自己遭遇到了高利貸或者是不得以進行了多頭網絡借貸。

“套路貸”既不是民間借貸和網貸、也不是一般的高利貸

各種套路貸算不算民間借貸,算不算網貸,它僅僅是高利貸? 其實從其目的、手段以及後果不難判斷。

中國法律保護正常的借貸行為,限制高利貸。在2015年新發布的《民間借貸法》中,有明確規定,年利率在24%以內的受法律保護,24-36%之間的,雙方可以自由協商,而超過36%的年利率則不受保護。所以,一般認為,年利率超過36%,即可視為高利貸。

“套路貸”不同於一般民間借貸。這容易理解,因為,民間借貸是在法律規定的利率範疇內盈利,受保護;而“套路貸”則以追討虛增債務非法斂財,不應受保護。

“套路貸”也不同於網絡借貸。“套路貸”最初雖然也會通過網絡進行放貸,又煞有其事要求借款人提供網貸所需資料,穿上了網絡借貸的偽裝衣,但其和網貸機構僅充當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中介,提供信息服務的角色相差甚遠。網貸充其量只是套路貸拿來遮掩其違法行為的一個道具。

目的上,“套路貸”是以“借款”為名行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之實,而高利貸的目的是為獲取高額利息。

手段方法方面, “套路貸”虛增數額一般以擔保或類似名目出現且讓借款人主觀認為不必歸還,高利貸以利息名義設定。“套路貸”會刻意製造“違約”,高利貸的則希望借款人儘早還款。

“套路貸”侵害客體多、社會危害大,不僅侵害被害人財產權、人身權,還危害公共秩序,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嚴重妨害司法公正,而高利貸主要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

“套路貸”屬於違法犯罪行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護,而高利貸體現了雙方意思自治,借款行為本身及一定幅度內的利息受法律保護: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套路貸”金融騙局是一種新型犯罪

“套路貸”實質不是借貸,而是通過精心設計的“套路”來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一種新型犯罪。有時候甚至伴有暴力手段的使用,包括:所謂的“談判”、“協商”、“調解”以及滋擾、糾纏、鬨鬧、聚眾造勢等使被害人產生心理恐懼或心理強制等“軟暴力”手段。

在“套路貸”這種金融騙局中,不法分子以無抵押快速放貸為誘餌,以民間借貸為幌,誘騙或強迫他人陷入借貸圈套,通過精心設計的“套路”手段讓借款人的債務在短時間內呈幾何式倍增,繼而通過暴力討債、虛假訴訟等手段非法佔有他人較大數額財產。

套路貸是如此兇驗卻日益猖獗,嚴重侵害了人們的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嚴重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嚴重妨害司法公正,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和社會和諧穩定,社會危害性大,人們反映強烈。

國家出臺了《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要求依法打擊非法放貸討債的犯罪活動,其中更是專門對打擊“套路貸”進行了規定。從中可見前述“套路貸”的各個套路均涉嫌違法犯罪,在被打擊之列。

意見指出:“對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通過“虛增債務”“簽訂虛假借款協議”“製造資金走賬流水”“肆意認定違約”“轉單平賬”“虛假訴訟”等手段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使用暴力、威脅手段強立債權、強行索債的,應當根據案件具體事實,以詐騙、強迫交易、敲詐勒索、搶劫、虛假訴訟等罪名偵查、起訴、審判。”

“套路貸”的套路被揭穿,不再“合情合理、理所應當”了。民間借貸和網貸可以喘口氣,不用再替其背鍋了、背罵名了。

人們也有了法律武器去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免受“套路貸”的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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