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查一、是否屬於不適用加計扣除的7個行業
以下7個行業不適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1.菸草製造業。
2.住宿和餐飲業。
3.批發和零售業。
4.房地產業。
5.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6.娛樂業。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
上述行業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4754-2011)》為準,並隨之更新。
97號公告將以上行業企業的判斷具體細化為:以以上行業業務為主營業務,其研發費用發生當年的主營業務收入佔企業按《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計算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餘額50%(不含)以上的企業。
在判定主營業務時,應將企業當年取得的各項不適用加計扣除行業業務收入彙總確定。
自查二、是否屬於不適用加計扣除的活動
以下七類一般的知識性、技術性活動不適用加計扣除政策:
1.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
2.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如直接採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3.企業在商品化後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
4.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複或簡單改變。
5.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
6.作為工業(服務)流程環節或常規的質量控制、測試分析、維修維護。
7.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
自查三、是否屬於賬冊健全查賬徵收的企業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適用於會計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徵收並能夠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的居民企業。
按核定徵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不能享受此項優惠政策。
自查四、研發費用是否按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
企業應對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準確歸集核算當年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項研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研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研發支出輔助賬包括4種形式的研發支出輔助賬、研發支出輔助賬彙總表以及研發項目可加計扣除研究開發費用情況歸集表。4種形式的研發支出輔助賬分別是:
1.自主研發“研發支出”輔助賬;
2.委託研發“研發支出”輔助賬;
3.合作研發“研發支出”輔助賬;
4.集中研發“研發支出”輔助賬。
企業應在年度終了之後,根據所有項目輔助賬貸方發生餘額彙總填制《研發支出輔助賬彙總表》,並作為年度財務報告附註,隨年度財務報告一併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自查五、研發費用與經營費用是否分別來核算
企業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別核算,準確、合理歸集各項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自查六、研發費用歸集是否準確
企業研發費用各項目的實際發生額歸集不準確、彙總額計算不準確的,稅務機關有權對其稅前扣除額或加計扣除額進行合理調整。
自查七、、研發費用中“其他相關費用”是否超標
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諮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鑑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註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等。此項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97號公告進一步明確了該限額的計算:應按項目分別計算,每個項目可加計扣除的其他相關費用都不得超過該項目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自查八、研發費用中是否存在不得扣除的項目
研發費用的核算無論是計入當期損益還是形成無形資產,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都應屬於財稅〔2015〕119號文件及97號公告、40號公告規定的範圍,同時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財稅部門稅前扣除的相關規定,即不得稅前扣除的項目也不得加計扣除。對於研發支出形成無形資產的,其攤銷年限應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合同約定外,攤銷年限不得低於10年。
允許扣除的研發費用範圍採取的是正列舉方式,即政策規定中沒有列舉的加計扣除項目,不可以享受加計扣除優惠。
自查九、是否屬於委託境外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
企業委託境外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不得加計扣除。97號公告進一步對受託研發的境外機構或個人的範圍作了解釋,受託研發的境外機構是指依照外國和地區(含港澳臺)法律成立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受託研發的境外個人是指外籍(含港澳臺)個人。
自查十、委託研發及合作研發的合同是否經科技主管部門登記
根據97號公告留存備查資料要求,委託研發、合作研發的合同需經科技主管部門登記。未申請認定登記和未予登記的技術合同,不得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加強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稅總髮〔2017〕106號) 規定:各級稅務部門和科技部門要簡化管理方式,優化操作流程,確保政策落地。優化委託研發與合作研發項目合同登記管理方式,堅持“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凡研發項目合同具備技術合同登記的實質性要素,僅在形式上與技術合同示範文本存在差異的,也應予以登記,不得要求企業重新按照技術合同示範文本進行修改報送。
自查十一、是否屬於預繳企業所得稅階段
注意:預繳所得稅時不能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的規定,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屬於匯繳享受優惠項目,因此企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在年度中間預繳所得稅時,允許據實計算扣除,在年度終了進行所得稅年度彙算清繳納稅申報時,再依照規定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自查十二、科技型中小企業是否取得了入庫登記編號
取得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的企業即為科技型中小企業,可享受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75%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企業享受上述優惠須取得省級科技管理部門賦予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企業在彙算清繳期內按規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業登記編號的,其彙算清繳年度可享受上述優惠政策。企業按規定更新信息後不再符合條件的,其彙算清繳年度不得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政策參考: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
2、《關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
4、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執行指引(1.0版)
5、《關於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7〕34號)
6、《關於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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