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變動新規超複雜,但我們解讀清楚了!

權益變動新規超複雜,但我們解讀清楚了!

2018年4月13日,滬深交易所出臺《上市公司收購及股份權益變動信息披露業務指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權益變動指引》”),對上市公司收購和權益變動信息披露行為作出進一步規範。信公諮詢認為,本次《權益變動指引》最大的亮點是提示公告披露時點的明確。一直以來,權益變動信息披露較其他規則都更復雜,且本次滬深交易所《權益變動指引》還存在部分差別,為使大家能更好了解本次修訂要點,我們從監管制定規則的意圖並結合案例進行解讀。

權益變動提示公告

信公諮詢提示:權益變動提示公告只有披露要求,沒有停止買賣要求。也就是說,在披露期間無需停止增持/減持,掌握這句話有助於你更好理解以下內容。

(一)針對“快刀割韭菜”和“控股權之爭”的提示性公告

1、持股比例未達到5%,但成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

現行規則中,投資者在持股比例達到5%及以上時,才負有信息披露義務,本次《指引》首次將持股比例未達到5%的第一大股東也納入信息披露義務人範圍。

信公解讀:大家還記得2016年恆大系“準舉牌”嗎?恆大系從二級市場購買梅雁吉祥等股權分散或無實際控制人的公司的股份,持股比例均低於5%,比如4.95%,但已經成為梅雁吉祥第一大股東。許多投資者本想搭上“恆大號”列車賺大錢,卻一不小心就成了被收割的韭菜,因為不出兩個月,恆大系很快就將上述股份減持完畢,所謂的恆大概念股紛紛跌停。這給資本市場造成了惡劣的影響。本條款即針對該種情況制定。

2、權益變動後,在持股比例均大於10%的前提下,與第一大股東持股差異小於等於5%的

信公解讀:本條旨在明確控制權爭奪下雙方的披露義務。

注意對於這一條,滬深交易所表述不一樣,可能涉及的應披露情況也不一樣。上交所為:投資者增持股份後,與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擁有權益的股份均達到或超過10%,且兩者比例相差小於或等於5%;深交所為:因權益變動導致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與第二大股東擁有上市公司權益的股份比例相差小於或者等於5%,且前述第一大股東、第二大股東擁有權益的股份比例均為10%以上的。

假設一種情況,一家上市公司A股東持股20%、B股東持股16%、C股東持股14.5%,如果C股東再增持0.5%到15%,———按照上交所的規則就應當披露提示性公告了,而按照深交所規則這個時點並不用,因為深交所強調了比較的主體是“第一大股東和第二大股東”。

單看上面兩條,其實很容易讓人疑惑:我怎麼知道我已經是第一大股東了?萬一還有其他人在增持呢?以及,我怎麼知道我和其他股東的差距是多少?滬深交易所在《權益變動指引》中也進行了說明:投資者通過查詢上市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期定期報告、其他設計上市公司股份權益信息的臨時公告或者向上市公司詢問等方式,對其是否觸及信息披露義務進行核實。

對於上面兩個事項的披露時點,應注意,上交所要求較為嚴格,即“事實發生之日起次一交易日披露”(也就是事實發生當天就得提交公告)而非深交所的“事實發生之日起的兩個交易日內發佈公告”

由於上面兩個事項對股價敏感,信息披露義務也比其他應披露提示性公告的事項要多。需披露權益變動目的、資金來源安排,未來6個月增持計劃等內容。屬於被動觸及“成為5%以下第一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或“爭奪控制權”情形的,且公告前十二個月未發生主動增加其擁有上市公司權益的股份比例的,深市《權益變動指引》要求可僅披露未來安排等內容。

(二)權益變動的信息披露間隔從5%縮短到1%

持股比例達到或超過5%後,持股比例每增加或減少1%,都應當披露提示性公告。

信公解讀:創業板上市公表示,其實這一條他們一直在執行。是的,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規定,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以上的股東或者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買賣上市公司股份,每增加或減少比例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1%時,應在兩個交易日內作出公告。現在相當於擴大到所有上市公司了。

(三)主動減持股份,股東持股退出20%、30%的刻度

1、持股比例達到或超過20%後,持股比例累計變動雖未達到1%,但主動減少後導致持股比例降至20%以下

2、持股比例達到或超過30%後,持股比例累計變動雖未達到1%,但主動減少後導致持股比例降至30%以下

信公解讀:上述兩點,滬深要求一致,即假設股東A持有上市公司20.7%的股份,減持至20%或20%以下時應當披露提示性公告。但因上市公司股本變動導致持股比例降至30%以下或20%以下的,不適用該條款。

(四)5%以上的股東股權結構或一致行動人發生變化的

1、第一大股東或控股股東與實際控制人之間的股權關係發生變化

第一大股東或控股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不變,但第一大股東或控股股東與實際控制人之間的逐級股權關係發生變化,導致層級減少或者持股情況發生較大變化的(深交所表述為產權結構減少或逐級產權關係發生較大變化的),應當披露提示公告。

對於上市公司對外披露無實際控制人的情況,深市《權益變動指引》還明確,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東、控股股東與其最終控制人或者最終出資人之間的任一層級產權結構發生較大變化的,包括產權結構中的主要成員(對下一直接層級擁有10%以上的成員,如無,則為對下一直接層級擁有5%以上的成員)發生變化,或者該等成員擁有上市公司權益的方式或者比例發生較大變化,但該等變化未導致上市公司控制權轉移且不影響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及其控制地位的,也需要披露提示公告。

信公解讀:層級減少好理解,實際控制人A,持有集團公司B100%的股份,B持有上市公司51%的股份,現在A想吸收合併掉B公司,成為上市公司直接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那麼這種情況就是層級減少,應披露提示性公告。這裡為啥沒有說增加層級?我們理解,增加層級通常涉及到間接收購,可能涉及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或收購報告書了。

“第一大股東或控股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不變,但持股情況/產權結構發生較大變化”到底較大是多大?信公君舉兩個案例幫助大家理解,一個是:未披露實際控制人認定緣由,上市公司和股東均被監管

;第二個是太龍藥業的案例,太龍藥業實際控制人竹林鎮人民政府將其持有的太龍藥業間接控股股東金竹商貿及力天科技部分股權轉讓給了第三方藍度健康,但未披露相關進展,被交易所監管關注了。

協議轉讓前,太龍藥業股權結構如下:

協議轉讓後,太龍藥業股權結構如下:

仔細看就會發現,竹林鎮人民政府雖然仍然是太龍藥業實際控制人,但控制力明顯降低,上市公司股權結構已經發生較大變化。

2、持股5%以上的股東,其一致行動人的成員或構成發生變化,但未導致其持股比例和數量發生變化的

滬深兩所表述有所不同,深交所表述為,持股5%以上的股東,其一致行動成員的構成或者擁有上市公司的權益比例發生較大變化,但未導致一致行動成員合計擁有權益的股份比例發生變化,且未導致一致行動中核心成員地位發生變化的。

信公解讀:該條規則最常見的適用情況是一致行動人之間股份互轉,一致行動人之間一般會有一個主導人員(通常是按約定或持股比例最大),在不導致核心成員地位變更的前提下,一致行動人之間的互轉只需要披露提示性公告。

3、一致行動人中單個投資者持股比例達到或者超過5%

信公解讀:例如A和B為一致行動人,A持股3.6%,B持股0.8%,A增持0.6%時,需要披露簡式權益變動報告,當A再增持0.8%時,還需要再披露提示公告。

該條明確了單一一致行動人的披露義務,但並不豁免當整個權益變動主體持股情況觸及權益變動報告披露的情形。例如A和B為一致行動人,A持股3.6%,B持股0.8%,B通過協議受讓第三方5%的股份持股達5.8%,那麼其實A和B作為一個整體,應該披露權益變動報告,而非僅僅是提示性公告。

簡式權益變動報告

需披露簡式權益變動報告的基本要點不變,就新明確的要點,信公諮詢提示大家注意:

一是從5%以上到5%以下要披露簡權。即,達到或超過已發行股份的5%後,其擁有權益的股份佔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減少雖未達到5%,但減持後擁有權益的股份比例降至5%的;

二是被動掉至5%以下,又主動減持的要披露簡權。這其實是證監會某問答中的規定,即,因上市公司增發股份等原因導致投資者擁有權益的股份被動降至5%以下,投資者未單獨披露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後又主動減持股份的;注意深交所還特別明確了,被動降至5%以下時已經披露了簡權的,在後續減持時可以不必再次披露。

詳式權益變動報告

需披露詳式權益變動報告的基本要點不變,就新明確的要點,公諮詢提示大家注意

股份達到30%以上之後的增持且符合豁免條件的,每增加5%,要披詳權了。

對於這一點,過去並不明確,現在規則要求達到或超過已發行股份30%,其擁有權益的股份佔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5%,且符合《收購管理辦法》規定的豁免情形的,應披露詳式權益變動報告。其實最常見的情況是,持股30%以上的股東爬行增持,以及持股30%以上的股東認購上市公司新股等等。

收購報告書

需披露收購報告書的基本要點不變,就新明確的要點,信公諮詢提示大家注意

投資者擁有上市公司權益的股份屬於《收購辦法》規定的免於提交豁免申請情形的,在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相關投資者免於發出要約的議案起,至投資者所認購的新股登記到賬的期間內,投資者擁有上市公司權益的股份比例增加的,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應再次審議相關投資者免於發出要約的議案。

一些原則問題

(一)因上市公司股本變動導致的“被動權益變動”怎麼處理?

1、因上市公司股本增加而被動稀釋

深交所的邏輯是股本增加導致的被動權益變動,除下面證監會規定的情形外披露提示性公告即可:上市公司因增發股份等原因增加股本,導致投資者在該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比例被動降至 30%、20%、 5%以下的,或者減少幅度被動達到或者超過5%的,上市公司應當在事實發生之日起的兩個交易日內作出公告。

上交所的邏輯是股本增加導致的被動權益變動,除非在上市公司文件中披露過權益變動信息,還是得披露簡權:因上市公司增發股份導致投資者擁有權益的股份被動減少達到或超過5%或者降至5%以下,上市公司披露的上市公告書中已包含權益變動信息的,可不再單獨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

適用滬深(因為這是證監會的規定):因上市公司增發股份等原因導致投資者擁有權益的股份被動降至5%以下,投資者未單獨披露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後又主動減持股份的,需披露簡權。不過深交所還特別明確了,被動降至5%以下時已經披露了簡權的,在後續減持時可以不必再次披露。

2、因上市公司股本減少而被動增持

深交所的邏輯是股本減少導致的被動權益變動,除變成第一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外,上司公司披露提示性公告即可:上市公司因回購社會公眾股等原因減少股本,導致投資者在該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比例被動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 5%、 20%的,或者增加幅度被動達到或者超過 5%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完成減少股本的變更登記之日起的兩個交易日內作出公告。

上交所的邏輯是股本增加導致的被動權益變動,除非在上市公司文件中披露過權益變動信息,還是得披露權益變動報告(具體詳權簡權應看比例確定)

:因上市公司減少股本導致投資者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5%,或其後增加達到或超過5%,上市公司披露的上市公告書中已包含權益變動信息的,可不再單獨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投資者成為公司第一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除外。

適用滬深(因為這是證監會《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因上市公司減少股本或其他股東擁有權益的股份發生變動,導致投資者被動成為公司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且其擁有權益的股份未超過該上市公司減資後已發行股份的30%的。深交所還特別指出,如該投資者在公告前12個月,未主動增持的,可以不必在詳權中披露收購決定、收購目的、收購方式即資金來源。

信公解讀:就款規定,可能深交所的邏輯更合理一點,畢竟《收購管理辦法》有這麼一條:因上市公司減少股本導致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出現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就是持股5%以上的股東每增加減少5%的規定),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免於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上市公司

應當自完成減少股本的變更登記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就因此導致的公司股東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情況作出公告。

此外,上交所還有一條規定,因上市公司股本變動導致投資者擁有權益的股份被動變動的,投資者可以上市公告書披露的擁有權益的股份數量作為起算時點。

(二)合併計算原則

資管產品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視為管理人擁有資管產品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權益,如果認為管理人不是實際持有人的,應披露表決權實際支配方。所以相同管理人所持有的私募基金、信託計劃等擁有某家上市公司權益的,如無相反證據應當合併計算。

(三)穿透披露

穿透披露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資金來源穿透披露至最終出資來源,二是產權結構穿透披露至最終出資人。什麼情況下適用穿透披露的規定呢?

上交所:

1、涉及針對“快刀割韭菜”和“控股權之爭”的提示性公告(詳見第一部分)

2、投資者為合夥企業、資產管理產品,且需披露詳權的。(其實詳權本身也要求穿透披露,上交所此處是細化了合夥企業、資管產品的披露要求)

3、收購報告書雖然本上交所次沒有特別提,但其實是《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6號——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的要求。

深交所對穿透披露的適用範圍較廣:

1、涉及針對“快刀割韭菜”和“控股權之爭”的提示性公告(詳見第一部分)

2、所有的簡權、詳權及收購報告書(即,簡權也要穿透披露資金來源及出資人,要求較為嚴格

(四)禁止模糊用語

在涉及到對上市公司未來增減持計劃及對上市公司資產業務調整計劃的部分,不能使用“暫無”“不排除”等模糊用語。

(五)委託表決權的安排

投資者簽訂一致行動協議、委託表決權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

1、受託人和委託人視為存在一致行動關係

2、應約定明確期限(上交所要求是委託股份比例達到超過5%的,應約定;深交所未有此要求,但規定了期限要求應當視擁有上市公司權益的具體情況分別適用《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第七十四條規定的期限)

3、投資者在約定期限屆滿前解除一致行動關係、 表決權讓渡的,應當在所約定的期限內繼續遵守原有限售、一致行動等義務和承諾。投資者未約定期限或者約定不明而解除一致行動關係、表決權讓渡的,投資者應當在發佈解除公告之日起的十二個月內繼續遵守原有限售、一致行動等義務和承諾。

4、上交所還要求,終止協議的,投資者仍應繼續履行其在一致行動關係或表決權委託關係存續期間向上市公司或投資者作出的承諾義務。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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