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武力”解決問題?法官告訴你危害性

為幫朋友出氣,何某故意毆打他人致重傷。近日,道真縣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何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宣判後,何某後悔不已。

檢察院指控,2017年4月,被告人何某以朋友任某被韓某欺負為由,將韓某攔下進行質問,並就地撿起一根竹棍擊打韓某的頭部及上半身。後經道真縣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韓某左側枕頂部受傷後,導致其左側顳葉挫傷並血腫、左側顳頂部急性硬膜外血腫、左鍘顳頂骨骨折之傷系鈍器所致,屬重傷二級。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何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在歸案後及庭審中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認罪態度較好,具有悔罪表現。結合被告人是初犯,並積極與被害人達成了賠償協議,綜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法官決定對其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為此,依照相關法律,對被告人何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近年來,道真法院辦理的刑事案件中,故意傷害案件佔較大比例,多數因為日常瑣事發生糾紛,不能理智處置進而釀成犯罪。對此,法官提醒大家,面對矛盾糾紛要理智妥善處理,決不能逞一時之快大打出手,否則終將是害人又害己。

法官說法: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編審:陳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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