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訓!博野這幾人被公安部門依法拘留!只因違法上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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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训!博野这几人被公安部门依法拘留!只因违法上访……

2018年6月26日上午,博野縣陳某娟等人到縣政府門前披麻戴孝,哭喪滋事,用白色條幅將政府大門擋住,致使政府工作人員、辦事群眾及車輛無法正常出入,時間長達一個多小時。期間政府工作人員和鄉村兩級幹部反覆宣講法律常識並勸其離開現場,但陳某娟等人情緒激動,又強行帶人進入政府大院內,到政府辦公大樓二樓門口吵鬧喧譁,侮辱謾罵政府工作人員鍾某某,嚴重擾亂了正常的機關辦公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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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止事態進一步惡化,縣公安局果斷處置,依法對陳某娟等4人進行傳喚。經詢問,陳某娟等3人對涉嫌擾亂單位辦公秩序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陳某雄對侮辱他人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亦有證人證言、現場視頻等證據證實。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縣公安局對陳某娟等3人作出行政拘留8日的處罰,對陳某雄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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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醒,公民有合理訴求,必須通過合法的途徑,到指定的信訪接待場所,依法理性、規範有序的反映訴求。任何以信訪為由的非法聚集、尋釁滋事、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違法行為都將受到公安機關的依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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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訊提醒

這十種方式上訪的人,都被定罪了!

信訪是公民的權利,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無可厚非,必須依法合理表達訴求。對自己的訴求必須有理性的判斷,是否確實合理合法,解決是否具有現實性,切忌較死理兒,甚至胡攪蠻纏、無理取鬧、不達目的誓不罷休,極端的上訪不但不能解決問題,反而要承擔法律後果。對於那些有理訴求的訪民,希望能通過正確渠道主張自己的權益,切記不要被他人利用給國家和社會添亂。 當然,各級政府部門也應竭力為群眾解決實際困難,不要把這部分具有合理訴求的群眾逼到進京上訪之路。公安司法部門在適用上述罪名前,要嚴格把握情節嚴重的標準,遵循刑法謙抑性原則,優先適用治安處罰,並分清群眾的合理訴求和無理鬧訪,區別對待。對於那些無理鬧訪、纏訪,甚至以上訪為業、僱傭上訪、暴力訪的,要堅決打擊,絕不姑息。

1.尋釁滋事罪

尋釁滋事罪是非法上訪人員最容易觸犯的罪名,主要表現形式有隨意毆打、辱罵、恐嚇、追逐、攔截接訪人員或其他群眾,情節惡劣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共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上訪人員上訪時一定要避免上述行為,且對於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門等重要地區非正常上訪,按有關規定被公安機關警告、訓誡、行政處罰後仍不悔改繼續非法上訪,影響正常社會秩序的,也涉嫌尋釁滋事罪。此罪輕者可判5年以下,最高可判處10年有期徒刑。

2.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

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是指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集會是指集於露天公共場所,發表意見、表達意願的活動;遊行是指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場所列隊行進、表達共同意願的活動;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會、遊行、靜坐等方式,表達要求,抗議或者支持、聲援等共同意願的活動。

很多上訪群眾內心可能並沒有非法集會、遊行、示威這個概念,也並不知道自己的行為已經是屬於集會、遊行和示威了,雖然這是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權利,但必須按照公安機關等部門的許可進行並服從安排,否則就是非法,可能涉嫌犯罪。此罪,最高可判5年有期徒刑。

3.妨害公務罪

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依法執行職務,或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雖未使用暴力,但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從重處罰。 上訪過程中很容易發生上訪人員和接訪人員的身體衝突,這很容易構成妨害公務罪,上訪人員必須剋制。此罪最高可判處3年有期徒刑,造成重傷死亡的,分別按照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處罰。

4.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和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所謂聚眾是指糾集3人以上。

5.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

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是指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極參加聚眾強行侵入國家機關的活動,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物質損失或是造成惡劣的政治、社會影響的行為。

此罪相比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行為更為惡劣、後果更加嚴重,並限定為國家機關。主要形式有聚眾強行衝闖國家機關門禁;包圍國家機關駐地;用石塊、雜物投擲、襲擊;切斷電源、水源、電話線等;堵塞通道,阻止國家工作人員出入;強佔辦公室、會議室,辱罵、追打工作人員;毀損公共財物、譭棄文件、材料;強行侵入、佔據辦公場所拒不退出等。此罪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最高可判處10年有期徒刑。

6.聚眾擾亂公共場所、交通秩序罪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交通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行為。 與聚眾擾亂公共秩序罪不同的是該罪發生在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破壞的是公共場所及交通秩序;前罪破壞的是一些單位的工作、生產、教學、醫療秩序等。上訪要儘量避免在車站、碼頭等場所,因為只要是聚眾就難免會影響交通秩序,更易獲罪。此罪最高可判處5年有期徒刑。

7.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威脅要挾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威脅是指以惡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威脅的內容是否合法屬實以及威脅的方式在所不問,只要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即可;要挾方法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製造某種迫使其交付財物的藉口。

近年來出現很多無理鬧訪者,以進京違法上訪為要挾,給政府相關部門施加壓力,並要求給付交通費、食宿費、生活費等等無理要求,並以此為業,其實已構成敲詐勒索罪。根據數額不同輕則可判3年以下,最高可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

8.誣告陷害罪

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作虛假告發,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行為。捏造是指無中生有、虛構犯罪事實,虛假告發是指行為人將捏造的犯罪事實向有關單位進行告發,意圖使被誣告者受到錯誤偵查、起訴、審判等。 憲法賦予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上訪中切不可由於不合理訴求得不到滿足,為了引起進一步重視或處於報復心理,憑空捏造犯罪事實誣告陷害他人,否則將構成犯罪。此罪最高可判處10年有期徒刑。

9.故意毀壞財物罪

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由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故意毀壞財物損失5000元以上,或故意毀壞財物三次以上,或者糾集三人公然毀壞財物的都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個別上訪人員為了洩憤或表達不滿可能就會有破壞公共財物的行為,或是下意識而為之,或是心想也不值幾個錢,其實不然,對於三人以上公然毀壞財物的行為,並沒有損失數額的要求。此罪,根據數額和情節不同最高可判處7年有期徒刑。

10.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各種不常見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常見的幾種形式有私設電網、駕車衝撞、傳播疾病等。此罪是行為犯,只要實施了,不需要任何後果,只要司法人員認定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就可以定罪,因此上訪切勿採取極端手段,可能你無意危害公共安全,但是隻要對公共安全造成威脅就可能涉罪。此罪造成嚴重後果的最高可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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