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法規與政策資訊|第十八周

一周法规与政策资讯|第十八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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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

4月27日,央行等4部委聯合發佈《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資產管理業務作為金融業務,屬於特許經營行業,必須納入金融監管。非金融機構不得發行、銷售資產管理產品,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過渡期為意見發佈之日起至2020年底,對提前完成整改的機構,給予適當監管激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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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門印發意見要求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

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聯合印發《關於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意見》 。《意見》明確了人民調解員的職責任務。要求人民調解員積極參與矛盾糾紛排查,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的發生;認真開展矛盾糾紛調解,促進當事人平等協商、自願達成調解協議;注重通過調解工作宣傳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紀守法;發現違法犯罪以及影響社會穩定和治安秩序的苗頭隱患,及時報告轄區公安機關;主動向所在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報告矛盾糾紛排查調解情況,自覺接受司法行政部門指導和基層人民法院業務指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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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修正案擬對貪汙賄賂案建立缺席審判制度

為配合監察體制改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擬在刑事訴訟法中增設缺席審判程序一章,規定對於貪汙賄賂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境外,監察機關移送起訴,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修正草案同時明確了缺席審判的具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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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推進住房租賃資產證券化相關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確,優先支持大中城市、雄安新區等國家政策重點支持區域和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城市的住房租賃項目開展資產證券化。鼓勵住房租賃企業結合自身運營現狀和財務需求,開展資產證券化,並將重點支持這些企業發行以其持有不動產物業作為底層資產的權益類資產證券化產品,積極推動多類型具有債權性質的資產證券化產品,試點發行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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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規範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問題的規定》

《規定》主要內容包括:嚴格規範延長審限報批程序,嚴格適用延期開庭審理,及時告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審理期限、扣除、延長、重新計算審限、延期開庭審理的情況及事由等程序性信息,加強審判流程管理,以及依法處理拖延辦案行為等,旨在解決民商事案件延長審理期限和延期開庭審理不規範、不透明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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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高院關於審理卡拉OK著作權糾紛案件的若干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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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確認同股不同權公司可上市

4月24日,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港交所)宣佈將自4月30日起正式接受同股不同權新經濟公司、未有盈收的生物科技公司的上市申請。港交所本次對現行上市規則的修訂,主要包含三方面內容:允許未能通過主板財務資格測試的生物科技公司上市;允許“同股不同權”的公司上市;為尋求在香港作第二上市的中資及國際公司設立新的第二上市渠道。對於同股不同權的公司赴港上市,港交所也設定了一定的門檻,比如,最低預期市值要達到400億港元;如果市值少於400億港元,則需要在最近一個財政年度,收入不低於10億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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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依法保障律師訴訟權利和規範律師參與庭審活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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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裁決代持保險公司股權協議無效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對上訴人偉傑公司與被上訴人天策公司以及原審第三人君康人壽公司營業信託糾紛一案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作出裁決,認定天策公司、偉傑公司之間簽訂的代持君康人壽公司股權協議無效。法院經審理認為,天策公司、偉傑公司之間雖簽訂有《信託持股協議》,但雙方是否存在訟爭4億股君康人壽公司股份的委託持有關係,需依法追加泰孚公司等第三人參加訴訟,進一步查明相關事實後方可作出判定。且無論天策公司、偉傑公司之間是否存在訟爭保險公司股份的委託持有關係,由於雙方簽訂的《信託持股協議》明顯違反了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第八條關於“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委託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託持有保險公司的股權”的規定,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認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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