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委:2020年底前全國城市建立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網站消息,國家發展改革委近日發佈《關於創新和完善促進綠色發展價格機制的意見》,《意見》提出,按照補償成本併合理盈利的原則,制定和調整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2020年底前,全國城市及建制鎮全面建立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建立充分反映供水成本、激勵提升供水質量的價格形成和動態調整機制,逐步將居民用水價格調整至不低於成本水平,非居民用水價格調整至補償成本併合理盈利水平。

發改委:2020年底前全國城市建立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意見》明確了主要目標,即到2020年,有利於綠色發展的價格機制、價格政策體系基本形成,促進資源節約和生態環境成本內部化的作用明顯增強;到2025年,適應綠色發展要求的價格機制更加完善,並落實到全社會各方面各環節。

《意見》提出了四項基本原則。一是堅持問題導向。重點針對損害群眾健康的突出環境問題,緊扣打贏藍天保衛戰、城市黑臭水體治理、農業農村汙染治理等標誌性戰役,著力創新和完善汙水垃圾處理、節水節能、大氣汙染治理等重點領域的價格形成機制,理順利益責任關係,引導市場,匯聚資源,助力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

二是堅持汙染者付費。按照汙染者使用者付費、保護者節約者受益的原則,創新資源環境價格機制,實現生態環境成本內部化,抑制不合理資源消費,鼓勵增加生態產品供給,使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成為市場主體的內生動力。

三是堅持激勵約束並重。針對城鄉、區域、行業、不同主體實際,在價格手段可以發揮作用的領域和環節,健全價格激勵和約束機制,使節約能源資源與保護生態環境成為單位、家庭、個人的自覺行動,形成共建共享生態文明的良好局面。

四是堅持因地分類施策。支持各地結合本地資源稟賦條件、汙染防治形勢、產業結構特點,以及社會承受能力等,研究制定符合綠色發展要求的具體價格政策;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制定基於更嚴格環保標準的價格政策,更好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綠色發展。

在完善汙水處理收費政策方面,《意見》提出,加快構建覆蓋汙水處理和汙泥處置成本併合理盈利的價格機制,推進汙水處理服務費形成市場化,逐步實現城鎮汙水處理費基本覆蓋服務費用。

一是建立城鎮汙水處理費動態調整機制。按照補償汙水處理和汙泥處置設施運營成本(不含汙水收集和輸送管網建設運營成本)併合理盈利的原則,制定汙水處理費標準,並依據定期評估結果動態調整,2020年底前實現城市汙水處理費標準與汙水處理服務費標準大體相當;具備汙水集中處理條件的建制鎮全面建立汙水處理收費制度,並同步開徵汙水處理費。

二是建立企業汙水排放差別化收費機制。鼓勵地方根據企業排放汙水中主要汙染物種類、濃度、環保信用評級等,分類分檔制定差別化收費標準,促進企業汙水預處理和汙染物減排。各地可因地制宜確定差別化收費的主要汙染物種類,合理設置汙染物濃度分檔和差價標準,有條件的地區可探索多種汙染物差別化收費政策。工業園區要率先推行差別化收費政策。

三是建立與汙水處理標準相協調的收費機制。支持提高汙水處理標準,汙水處理排放標準提高至一級A或更嚴格標準的城鎮和工業園區,可相應提高汙水處理費標準,長江經濟帶相關省份要率先實施。水源地保護區、地下水易受汙染地區、水汙染嚴重地區和敏感區域特別是劣Ⅴ類水體以及城市黑臭水體汙染源所在地,要實行更嚴格的汙水處理排放標準,並相應提高汙水處理費標準。

四是探索建立汙水處理農戶付費制度。在已建成汙水集中處理設施的農村地區,探索建立農戶付費制度,綜合考慮村集體經濟狀況、農戶承受能力、汙水處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確定付費標準。

五是健全城鎮汙水處理服務費市場化形成機制。推動通過招投標等市場競爭方式,以汙水處理和汙泥處置成本、汙水總量、汙染物去除量、經營期限等為主要參數,形成汙水處理服務費標準。鼓勵將城鄉不同區域、規模、盈利水平的汙水處理項目打包招投標,促進城市、建制鎮和農村汙水處理均衡發展。建立汙水處理服務費收支定期報告制度,汙水處理企業應於每年3月底前,向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報告上年度汙水處理服務費收支狀況,為調整完善汙水處理費標準提供參考。

在健全固體廢物處理收費機制方面,《意見》要求,全面建立覆蓋成本併合理盈利的固體廢物處理收費機制,加快建立有利於促進垃圾分類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的激勵約束機制。

一是建立健全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機制。按照補償成本併合理盈利的原則,制定和調整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2020年底前,全國城市及建制鎮全面建立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鼓勵各地創新垃圾處理收費模式,提高收繳率。鼓勵各地制定促進垃圾協同處理的綜合性配套政策,支持水泥、有機肥等企業參與垃圾資源化利用。

二是完善城鎮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化激勵機制。積極推進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方式改革,對非居民用戶推行垃圾計量收費,並實行分類垃圾與混合垃圾差別化收費等政策,提高混合垃圾收費標準;對具備條件的居民用戶,實行計量收費和差別化收費,加快推進垃圾分類。鼓勵城鎮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市場化運營,已經形成充分競爭的環節,實行雙方協商定價。

三是探索建立農村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在已實行垃圾處理制度的農村地區,建立農村垃圾處理收費制度,綜合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農戶承受能力、垃圾處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確定收費標準,促進鄉村環境改善。

四是完善危險廢物處置收費機制。按照補償危險廢物收集、運輸、貯存和處置成本併合理盈利的原則,制定和調整危險廢物處置收費標準,提高危險廢物處置能力。綜合考慮區域內醫療機構總量和結構、醫療廢物實際產生量及處理總成本等因素,合理核定醫療廢物處置定額、定量收費標準,收費方式由醫療廢物處置單位和醫療機構協商確定。加強工業危險廢物和社會源危險廢物處置成本調查,合理確定並動態調整收費標準;在確保危險廢物收集、運輸、貯存、處置全流程監控,違法違規行為可追溯的前提下,處置收費標準可由雙方協商確定。

在建立有利於節約用水的價格機制方面,《意見》提出,建立健全補償成本、合理盈利、激勵提升供水質量、促進節約用水的價格形成和動態調整機制,保障供水工程和設施良性運行,促進節水減排和水資源可持續利用。

一是深入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農業水價綜合改革試點地區要將農業水價一步或分步提高到運行維護成本水平,有條件的地區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全面實行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並同步建立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機制。完成農業節水改造的地區,要充分利用節水騰出的空間提高農業水價。2020年底前,北京、上海、江蘇、浙江等省份,農田水利工程設施完善的缺水和地下水超采地區,以及新增高效節水灌溉項目區、國家現代農業產業園要率先完成改革任務。

二是完善城鎮供水價格形成機制。建立充分反映供水成本、激勵提升供水質量的價格形成和動態調整機制,逐步將居民用水價格調整至不低於成本水平,非居民用水價格調整至補償成本併合理盈利水平;進一步拉大特種用水與非居民用水的價差,缺水地區二者比價原則上不低於3:1。適時完善居民階梯水價制度。

三是全面推行城鎮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對標先進企業,科學制定用水定額並動態調整,合理確定分檔水量和加價標準,2020年底前要全面落實到位。缺水地區要從緊制定或修訂用水定額,提高加價標準,充分反映水資源稀缺程度。對“兩高一剩”等行業實行更高的加價標準,加快淘汰落後產能,促進產業結構轉型升級。

四是建立有利於再生水利用的價格政策。按照與自來水保持競爭優勢的原則確定再生水價格,推動園林綠化、道路清掃、消防等公共領域使用再生水。具備條件的可協商定價,探索實行累退價格機制。

在健全促進節能環保的電價機制方面,《意見》要求,充分發揮電力價格的槓桿作用,推動高耗能行業節能減排、淘汰落後,引導電力資源優化配置,促進產業結構、能源結構優化升級。

一是完善差別化電價政策。全面清理取消對高耗能行業的優待類電價以及其他各種不合理價格優惠政策。嚴格落實鐵合金、電石、燒鹼、水泥、鋼鐵、黃磷、鋅冶煉等7個行業的差別電價政策,對淘汰類和限制類企業用電(含市場化交易電量)實行更高價格。各地應及時評估差別電價、階梯電價政策執行效果,可根據實際需要擴大差別電價、階梯電價執行行業範圍,提高加價標準,促進相關行業加大技術改造力度、提高能效水平、加速淘汰落後產能。鼓勵各地探索建立基於單位產值能耗、汙染物排放的差別化電價政策,推動清潔化改造。各地出臺的差別電價、階梯電價政策應及時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二是完善峰谷電價形成機制。加大峰谷電價實施力度,運用價格信號引導電力削峰填谷。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可在銷售電價總水平不變的前提下,建立峰谷電價動態調整機制,進一步擴大銷售側峰谷電價執行範圍,合理確定並動態調整峰谷時段,擴大高峰、低谷電價價差和浮動幅度,引導用戶錯峰用電。鼓勵市場主體簽訂包含峰、谷、平時段價格和電量的交易合同。利用峰谷電價差、輔助服務補償等市場化機制,促進儲能發展。利用現代信息、車聯網等技術,鼓勵電動汽車提供儲能服務,並通過峰谷價差獲得收益。完善居民階梯電價制度,推行居民峰谷電價。

三是完善部分環保行業用電支持政策。2025年底前,對實行兩部制電價的汙水處理企業用電、電動汽車集中式充換電設施用電、港口岸電運營商用電、海水淡化用電,免收需量(容量)電費。

在推進上述改革任務的同時,鼓勵各地積極探索生態產品價格形成機制、碳排放權交易、可再生能源強制配額和綠證交易制度等綠色價格政策,對影響面大、制約因素複雜的政策措施可先行試點,摸索經驗,逐步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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