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周報·法院周刊》:虛假訴訟 罰款

借出20萬元給人週轉,對方遲遲不肯還款,訴至法院後,面對白紙黑字的借條,對方竟當庭宣稱只借款8萬。近日,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在寧鄉市人民法院雙鳧鋪法庭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判決被告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償還給原告借款本金20萬、前期餘款利息4.2萬元及資金佔用期間的利息。

2016年,為償還宋某(案外第三人)債務,劉某到左某家中借錢週轉。左某當日便從銀行轉賬8萬元,取現2萬元交給劉某,並替劉某抵償了他與宋某及他人之間的10萬元債務。劉某在借款當日便出具了20萬元借條給左某。

到了約定還款的日期,左某多次催討無果。左某將劉某訴至寧鄉法院。

在公開庭審的過程中,劉某拒不承認借條為他本人出具,並稱借款金額為8萬元,已經歸還6.24萬元本金,並要求法院對左某出具的借條進行鑑定。

申請鑑定後,劉某卻未按照鑑定機關的要求補充提供檢材,並在法院釋明撤回鑑定申請的法律後果後仍書面申請撤回了鑑定申請。

經法院審理查明,借條確係劉某本人出具,借款金額也確為20萬元,其歸還金額系償還利息和賠償給左某的訴訟費損失。劉某為混淆事實真相、拖延訴訟,惡意做出虛假陳述、濫用訴訟權利,致使案件審理拖延,原告當事人多次往返質證、接受詢問等,嚴重妨礙了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導致了司法資源虛耗。

在承辦法官多次釋明虛假陳述的法律後果後,劉某仍實施虛假陳述行為。法院認定劉某構成了虛假訴訟,且情節嚴重,無悔過表現,依法對劉某作出罰款1萬元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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