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盃、獎牌是否應作爲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奖杯、奖牌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案情簡介

鄭某與殘疾的劉某系夫妻。婚姻存續期間,劉某克服了常人難以想象的困難,在多次殘奧會中共獲獎牌十餘塊。後由於雙方性格、志趣各不相同,常因一些瑣事吵架。劉某向鄭某提出離婚,鄭某答應,但認為獎牌是夫妻共同財產,要求與劉某平分,劉某不同意。為此劉某起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決獎牌歸自己所有。法院會支持其訴訟請求嗎?

奖杯、奖牌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奖杯、奖牌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以案釋法

我國法律規定,公民、法人享有榮譽權,禁止非法剝奪公民、法人的榮譽稱號。運動員參加各種文藝或體育競技活動榮獲的獎牌,其體現更多的是一種與人身密不可分的榮譽權,且獲獎者獨自享有人格權利,具有排他性。本案中,劉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在殘奧會上獲得的獎牌,對其來說是一種個人榮譽,應獨自享有人格權利,因此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法院會支持劉某的訴訟請求。

法條鏈接

《民法通則》

第一百零二條 公民、法人享有榮譽權,禁止非法剝奪公民、法人的榮譽稱號。

《婚姻法》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普法小提示

大多數情況下,獎盃、獎牌的榮譽價值遠遠大於財產價值,其具有極重要的紀念價值。此時,應將獎盃、獎牌視為獲得者的個人財產。

有時候獎盃、獎牌不僅具有榮譽價值,也包含比較大的財產價值,比如奧運會金牌,在一定程度上還可以進行變現。這種情況下,獎盃、獎牌等就不僅僅是一種榮譽的象徵,更包含著對獲獎者的鼓勵和獎勵,而獎盃、獎牌則是該財產價值的載體,且這種財產價值又無法與獎盃、獎牌等進行物理分割,故財產價值是榮譽象徵的附屬部分,不能脫離榮譽象徵而單獨存在。

因此,不管獎盃、獎牌等是否具有財產價值,因其人身價值和財產價值的不可分割性而應將其視為獲獎者的個人財產,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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