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李振國因未履行生效判決書確定的支付欠款及利息等義務,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被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其戶籍所在地為廣州市番禺區洛浦街海濱花園海濤閣E座802房。
歡迎社會公眾向執行法院提供其行蹤和財產線索,並對其高消費、轉移或隱匿財產、規避執行等行為進行舉報。聯繫舉報電話:020-83008853、83008857,聯繫人:陳法官。如遇忙音,請致電12368留言。
●執行案號:
(2017)粵0106執10399號
●失信被執行人姓名: 李振國
●年齡:47
4401061971****3616
(2016)粵0106民初第17762號
●案件情況:
被執行人李振國以要償還其向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的貸款為由向申請執行人借款200000元,並與原告簽訂《借款協議書》。借款到期後,申請人多次催告被執行,被執行人拒絕歸還借款及支付利息,並以變換手機及住所等手段逃避債務,故申請人訴至本院。
經法院主持調解,被執行人承諾於2017年6月18日前向申請人支付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和律師費,如未依約按時足額償還上述本息,則利息按月利率2%的標準計付。
在執行期間,法院查明:被執行人為廣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幹部,有一定收入,但其沒有履行調解書確定的義務,且法院向其發出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到庭,拒不接聽本院電話,逃避執行。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一、被執行人李振國於2017年6月18日前向申請執行人支付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2%的標準計付),於2017年12月31日前向申請執行人支付剩餘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2%的標準計付),如被執行人李振國未依約按時足額償還上述本息,則利息按月利率2%的標準計付;
二、被執行人李振國於2017年6月18日前向申請執行人支付律師費7240元;如被告李振國未依約按時足額支付律師費,則被告李振國還應支付利息。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
尚未履行314289.60元。
閱讀更多 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