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爲人擔保 不知情的丈夫起訴要求「分家」

妻子為朋友提供擔保,丈夫不知情。為此,丈夫將妻子告上法庭,要求“分家”。原、被告系夫妻,雙方於1999年登記結婚。婚後於2008年購買了位於臨汾市某某區住房一套,並於2011年購買了瑞麒牌轎車一輛,房屋產權證及車輛行駛證均登記在被告劉某的名下。原告池某因為工作關係長年在國外工作,在被告劉某與案外人賈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因被告劉某未主動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而進入執行程序,因劉某是被執行人,法院查封了池某和劉某夫婦二人購買的上述財產,並裁定拍賣,原告為此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裁定駁回了原告的異議請求,告知其可以通過析產訴訟確認自己對財產的份額,故而形成本案的訴訟。

法院認為,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法律規定,確係房屋及車輛是原、被告雙方的共同財產。原告池某佔有50%的份額。

被告劉某因擔保之債被債權人起訴後進入執行程序,法院將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財產予以查封。劉某的擔保行為所造成的後果已嚴重損害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利益,故對原告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郭衛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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