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付了首付也過戶了,房東突然表示不賣了,該怎麼辦?

牧儒囧途


房屋買賣合同一般牽扯到兩個法律關係,一個是物權關係,就是房屋的所有權,另一個是買賣中牽扯的債權債務關係。

你已經辦理了過戶手續,房屋的所有權已經屬於你了,剩下的就是債權債務關係了,雖然只付了首付款,但是後續款項你應該按照合同約定的繼續支付,如果對方拒不接受,可以公正提存,這樣就視為支付完畢了。

二手房買賣合同中一般都有關於後續手續辦理、戶口遷出的條款,如果對方不按照合同辦理可以起訴對方履行合同,如果造成損失還可以要求對方賠償。

當然,如果能夠雙方協商解決是最好的。我建議將對方違約的法律後果給他講清楚,對他也有一定的警示作用,可能會協商解決。


淄博耿慶學律師


首先,房子過戶以後其產權就已經移交,雖然整個交易還未完全結束,至於銀行不放款額度,賣家毀約又是其它法律問題,屬合同糾紛,不影響房屋產權判定,如果對方不交房,可以起訴!

其次,看看大家購買二手房的經歷吧,運氣很重要!

1 我有個客戶,客戶200萬買的中間流程走下來3個多月,房子漲了30萬,房東也知道還是一起配合完成了(素質蠻高)等交房當天房東就說了一句話,你買這房子掙了,買的是時候,一下漲了30萬,我心裡也比較難受,你請我吃頓飯吧?就旁邊餐館!

2 我就碰到良心賣家,談好籤合同時48萬,到過戶時已經漲到65萬!原房主一分錢都沒加!和我全程辦完了手續,現在房價已經75萬了!原房主就說了一句話:你買得真划算!

3 我哥中介,說去年很多這種人,農民工都很誠信,漲價也不毀約,就一些手裡很多房的老闆不是東西,老是因為房價漲了就毀約,不誠信。老是店裡吵!

4 想來我買房的房主是靠譜的!買房到手四個月,中間一直在漲價,房主一直說你們買到了,但是沒有毀約!

5 我覺得我最老實,簽了協議之後房價猛漲,而且買主辦理貸款手續用了大半年時間,朋友都說我賣的房子虧了,但是還是按協議交房給買主了。

6 我在聊城,也是買的二手房,原房東太差勁,房價漲了,我都付完全款了,把我電話拉黑,微信不回,沒辦法,我去她單位找她,還說給她留了不好影響,她是婦產科醫生,怎麼這麼不要臉呢?

7 上個月看中了一套二手房,定金交了一萬,等在銀行交首付時,房主是老公公名字。“房子是給小兒子媳婦結婚的”。老公公推有事來不了,過了幾天約好在去交首付時,又不來,經中介多三經問不想賣了,違約金賠了七千。一個字“累”!

8 我買的時候50萬,當時覺得貴了點,但是實在需要(學區房)就沒看房交了一萬定金,賣家收了3000,中介留了7000(房主不在家,沒見著房子)。半年後房子漲到了65萬,房主回來了要加價5萬,最後加價3萬成交。雖然加價了,但是整個過程還是挺順利。感謝賣家。

9 我們買房也加了錢的.不然不去過戶.天天裝怪.最後加了8萬.對這種沒有契約精神的賣家很無語.沒有誠信賣家,那怎麼做人啊,房子漲了不賣了,如果跌了你是不是陪給人家錢啊?買你的房子先付給你錢是不是你要賠給人家高額的利息啊,真的不可思議這種人……

10 還好我碰到的是好賣家,我的也漲了,但是房東沒說什麼,雖然可能他心裡後悔得腸子都青了!買房運氣很重要!就看老天爺站不站你這邊了!多多燒香拜佛吧!


遊戲大咖王


房地產交易是以房屋辦理了過戶手續來標誌著財產所有權轉移的。也就是說房子辦理了過戶手續,那麼財產所有權既視為轉移了。買主就是房屋的主人了,買主對於該房屋就擁有所有權,即對該房屋擁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了。

房子付了首付也過戶了,房東突然表示不賣了。這是不誠信的表現。這種反悔是毫無道理的,法院也不支持這種反悔。除非他能夠證明買賣合同存在於欺詐或者顯失公平的情形,要求撤銷或者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否則的話,房屋就是你的,他愛咋告咋告。



賣主突然不賣,雖然原因有多種多樣的,但是不論出於什麼原因。你只要買房手續合法,房屋就是你的。至於說賣方的糾纏可以和平解決,如果解決不好,可以到人民法院提出訴訟。法院都會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

當然也許會有另外一種情況:就是賣方不想賣了,他既不到法院起訴,也不採取其他強制措施,只是製造障礙,在以後對該房產辦理其他事務的時候不予配合。這對於買主來說是非常鬧心的,所以說買房子能碰到一個好賣主也是不容易的啊!

對於那些故意刁難的賣主,可以多次找其溝通協商,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再給予一點經濟補助,最後實在不行的話,也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對方按合同約定的事項履行。


法重情深


我去年十二月底買了套二手房交了訂金,簽了合同到今年二月底交清房款,年過完房價立馬漲了,交尾款時房東說如果你資金緊張就不用買了,我沒說話。最後房東說不行我給你五萬利息,我說錢我湊夠了,不緊張。房東就不高興了,誰都知道過完年房價漲了,如果為我好,為啥不早點打電話說,非要等到我交尾款的時候說。(違約金十五萬)搬過來後才知道有人出了比我多了八萬的價格買這房。



有這樣一種案例,大家可能不太清楚,房子過戶的時候是先付首付,再過戶,等房產證下來客戶是要拿房產證再貸款,貸款下來直接轉給原業主,這樣子原業主才算是收清全款,有時候因為銀行放款太慢,幾個月都下不來,這就造成業主遲遲收不到錢,業主如果需要錢週轉就會很煩躁,想不賣了,他也會以為是客戶不想給尾款,這樣就造成誤會。

準備足夠的尾款吧,現在銀行批款慢,同意利率上浮的優先,有關係的優先,如果你們籤合同的時候註明的有放款時間約束那你準備好尾款即可,到時間銀行還沒有批尾款你可以全款購買,如果是沒有約定尾款時間,完全可以拖,銀行不會告訴你不放款,只會告訴你目前需要排隊,或者是銀行暫時沒有額度,有額度後第一時間優先放款。

這個真不新鮮,前幾天石家莊電視臺民生觀注節目就播出了一出這麼奇葩的原房主死活不騰房的鬧劇。房款一分不差都收了,也配合更名過戶了,回頭一看房價坐上電梯上去了,原房主只能把良心扔垃圾桶裡,臉更不要了-就是不騰房。打官司是肯定的,可法院執行局來強制執行了,他要死要活的能咋滴?就這麼奇葩。



你是全款買的還是按揭的,如是按揭,僅僅是付了首付款,按揭的款項還沒有給買家,即使過戶了,戶名是你了,房子也還不是你的,因為整個交易過程還沒有結束,必須要銀行將餘款(按揭款)全部打給了買家,整個交易過程結束,房子才是你的。法院支持這個。不能孤立的看有沒有過戶,過戶有了房產證只是整個交易過程的中間環節,目的是為了買家有資格持房產證去銀行按揭,因為按揭不了,整個交易始終完成不了。所以在房產交易的背景下,僅憑剛過戶的房產證,但如果按揭款還沒有發放,沒有給賣家,交易就沒完成。但如果總款(首付款十按揭款)全部給了買家,並過戶了,則另當別論。


小蝦趣事兒


現在題主遇到了喜憂參半的問題了,喜的是這套房子已經是你的了;憂的是你遇到了一個“滾刀肉”房東,這種人在接下來的時間裡會讓你心煩不已。

現在普法君根據自己的經驗給你支點招:

1、不管原房東如何鬧,房子堅決不退

收了首付款、房子已經過戶完,這房子就已經是你的了,你憑啥退?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房屋所有權以登記為準,只要房屋產權過戶,房產登記中心在登記系統了變更了房屋所有權人,房屋 其一,在我們國家,房屋所有權的轉移不像其他動產以交付為轉移,房屋所有權以登記為分界點,意思就是經過過戶,房產登記中心在登記系統了變更了房屋所有權人,房屋就已經易主。所以題目中的情況,房主已經了題主了。已經易主,有關部門在處理類似問題時也是“認證不認人”,管你是誰,房產證上沒你的名字你就一旁冷靜去。

房東反悔,多數原因還是因為房子漲價,尤其近幾個月,全國房價可以說是一天一個價,你跟原房東簽了合同都幾個月了,估計當地房價又瘋漲了一波,原房東一算:漲勢很好啊,趕緊把房子收回來,哪怕賠點雙倍首付違約金,這都有的賺吶……

在金錢誘惑面前,許多人的貪婪本性就會暴露無遺,如同本文中的原房東,估計他這樣折騰一番又能多賺幾萬塊錢,於是就不在乎什麼臉面問題,先鬧下來再說。

但我可以很負責任的說,哪怕你是坨“滾刀肉”,在法律面前你也得老實點!

2、協商不下來,立即走訴訟程序

對於這種貪婪、勢利的房東,買家本著息事寧人的態度,可以先行協商,若不然,直接走訴訟程序吧。

協商時,也不用吵不用鬧,就跟對方擺事實講道理,講清厲害關係,希望能得到對方配合,不要影響房子實際使用。

如果此時對方還是無理取鬧,堅決不給你騰房,記得,不要同對方有過激言行,直接起訴他們!

這種人其實膽子很小,一旦你跟他走訴訟流程,多數人會秒慫。

因為他們心裡知道自己理虧,打官司是肯定輸,現在耍賴只是為了多要點錢而已。

而你呢,拿著購買合同、付款證明等證據,到了法院勝訴的幾率很大,如果你官司勝了對方還堅持不騰房,你可以直接申請強制執行。

最後對方還不走,那就失信黑名單、司法拘留伺候嘍……

所以,題主不要擔心這些無賴買家,還是那句話:協商不成就起訴。

對於這些人,任何人的苦口婆心都是多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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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了次法


現代社會,最講究的就是契約精神。沒有契約精神的人,應該遭到鄙視和唾棄。

房子付了首付並且過戶了,房東突然不想賣了,接下來該怎麼辦?

首先可以確定的是,因為房東違約在先,此事的主動權完全掌握在你手上。前提條件是你們雙方簽訂了有效的購房合同。

我們來看看接下來會發生的幾種情況:

一是你同意放棄房子,但視為對方違約,由對方退回首付,並按合同約定賠償你的損失。

二是你不同意放棄房子,對方必須履約,但你也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辦理銀行貸款手續,支付對方剩餘房款。

三是你不同意放棄房子,對方態度強硬不肯履約交接房子,這時不用猶豫,馬上委託律師先行發出律師函。如果對方置之不理,應該馬上起訴對方,要求法院強制執行,並由對方支付你的各種損失以及律師費訴訟費等。

不管如何,只要你態度堅決,這房子一定是屬於你的。



廈門夜雨十年燈1


首先,房子已經是你的了。

我國《物權法》 第六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 以及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根據這兩條可以看出我國採用的物權公式主義,即不動產登記上記載的是你的名字,也就是常說的過戶,那麼該不動產在法律上已經是歸你所有。房子付了首付也過戶了,那你就沒有什麼需要擔心的,這個房子現在已經是你的。


其次,兩方訂立合同最重要的就是誠實守信。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也對此進行了特別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雙方買賣房屋,就要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一方已經付了首付,而且已經過戶。這時候另一方突然反悔,這種行為就是典型的不守信用。“人不信不立”,這種人很難在社會上立足。

再次,沒過戶才有大問題。

問題中是過了戶,如果只是簽了合同付了首付,但是沒有過戶,房東突然不賣了,那麼才是大問題。房東突然不賣了大多數情況都是因為房價漲了,覺得賣虧了,想要漲錢。這時候就可能會出現所謂的“一房二賣”、“一房數賣”的情況。如果房東在和其他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而且已經配合對方過了戶。那麼,房子就屬於別人,你能做的只是起訴對方要求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現代社會,誠信不如錢的現象越來越普遍,不誠信的人也越來越多。

在買賣中一定要特別注意,尤其是房屋的買賣。


上海律師張


這種情況我也遇到過,合同簽了,定金交了2萬,申請貸款也已經批覆,還有一個星期就準備房管局過戶,此時房東不賣了,房價這個時候漲幅接近15%,但是按合同一方違約賠10%,跟房東各種談判,最終一個星期之內房東賠付了預期損失(房屋價格上漲損失,同等戶型樓層市場價格差,利率調整帶來的損失等等)。因為當時兩種方案,一是拿到賠償趕緊了結重新選房,以免久拖不決,房價、利率存在變數。二是走法律程序幹到底拿到房,需要耗費大量時間與精力,最終綜合考慮選擇第一種方案。

與題主所描述的情況大致相同,但是看目前處於哪一步。一、如果已經房管局過戶,拿到不動產權證,不動產權以登記為生效要件,那此時你就是房屋產權人,無論原房東搬沒搬走,你都有權利趕他走,再不濟報警或者起訴。二、如果僅僅房屋交付,還沒有辦不動產權證,兩種選擇,要麼要房,要麼要賠償,看你選擇哪一個,先談判,談不攏就起訴,因為你已經付了首付,履行了義務,實屬對方違約,道德上法律上處於優勢地位。

此類中途房東變卦,違約不賣房,在最近兩年是比較常見的,房價漲幅比較大的情況下,房東往往處於強勢地位,動不動就漲價,即便籤了合同也不完全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交房,過戶等等,還動不動就威脅不賣了,一來沒有契約精神,二來不懂法律,三來一房二賣賺差價,按合同賠的話也還有的賺。所以買房需謹慎,從看房、籤合同、貸款、過戶、交房等等交易的週期比較長,差不多得個半年多時間,需要步步為營、思慮周全。


lawyer聊法


不理他(房東)。案例告訴我們:買賣雙方真實合法的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該合同經國家房管部門審查合法有效並存檔備查,買方依據生效合同交付了首付,也就是實際開始履行合同義務,雙方在房管部門該房完成所有權過戶。整個房屋買賣的簽約、審查、付款、過款的法定過程已結束,且無任何問題。合同生效了、款支付了、產權過戶完成了。買賣結束了。

房子已完全屬於買房者了,現在存在的只是餘款支付的問題,也就是債權問題,而不是房屋賣還不願賣的問題。

結論:現在是欠購房餘款支付問題,而不是原房主願不願賣房問題(願與不願賣,原房主已無權主張)。


唐先明75443043


房子只要過戶了,那你就是房子主人了,根本不存在原房主賣不賣的問題,完全可以不搭理他,你甚至可以強行入住你的房子,如果有阻攔,報警,拿房產證宣告主權,完全是沒有任何問題的。

但關鍵問題是,我覺得你的表述是有問題的,因為付了首付,是不可能過戶的,這裡的過戶是辦理產權證的意思,不是他騰出房子你搬家,這不叫過戶。

賣家突然不賣了,大概率原因只有一個,就是房子漲價了賣後悔了,這樣的人有點狗人的意思,不講誠信,唯利是圖,但是,在金錢面前很多人原形畢露也是正常的,所以賣家反悔的案例實際有很多,這點不奇怪。

那麼應該怎麼處理這件事呢?

首先看你的態度,是不是堅決想買這個房子,如果是,到法院起訴,要求執行買賣合同,有案例,法院是支持的。

第二,如果你不想找各種麻煩,那麼合同作廢,原房主賠你二倍定金,再加上首付的利率,你不買了。

第三,如果合同有問題,比如不合法,像城裡人買農村房子,法律是不支持的。

第四,如果這個房子原房主又賣了一家,並辦理了產權證,那麼房子歸產權證所有的第三方。

你看看你是哪種情況,不同情況,不同對待,但都要儘早下手。其實,到法院起訴,是想保住房子的最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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