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恆大和天津泰達的比賽,兩個越位誤判你怎麼看?

掏糞來了


首先說,這兩個越位確實是誤判,而區別只是一個非常明顯,一個站在邊裁角度有點難以判斷。如果在CAR介入之前,實話實說人們應該不會太追究那個高拉特越位的誤判,因為那個越位在一霎那毫釐之間的事作為人難免有失誤。而在有了VAR之後,這個進球的越位判罰,我覺得就不是那麼簡單了。



最近足協有了一個關於VAR的說法,認為我們的VAR的表現是高於世界盃的,不知足協哪來的自信。而這裡我只想說,既然其中強調還是以主裁為主,邊裁也要負起責任,不能把所有問題推給視頻助理裁判,那麼好,昨天的邊裁及時並且勇敢舉旗是對的,也應該鼓勵(業務能力先不說),但畢竟還是有VAR的存在,並且強調是針對重大和關係到進球與否的判罰要啟動視頻助理裁判,那麼是不是要規定舉旗是可以,但主裁是不是更要規定可以晚點吹哨,讓進攻完成,再和視頻裁判進行溝通,甚至根本就不用主動溝通,視頻裁判完全可以第一時間告訴主裁進球是否有效。因為畢竟往往涉及到越位球,一般都會關乎進球與否,邊裁過早舉旗表明自己的態度和判斷沒問題,但主裁過早吹哨時,勢必進攻方會過早放棄進攻而防守方也會過早放棄防守,可能必進的球就讓哨音吹掉了,一切最後就無法挽回。


河南建業最後時刻的絕平球被吹掉,很多人確定那是打手,認為是犯規,無效是對的,我今天不深究這個問題,只是想按照最終進球無效的結果來說,就是這樣的球進了是可以挽回的,通過VAR重新審視是有挽回餘地的,而上面提到的兩個越位的判罰就無可挽回了,必須要慎重。所以,主裁為主沒錯,但在比賽中往往就是越位球難以判斷並且涉及進球的的重大問題上,我認為應該稍微晚點吹哨,足協應該予以具體規定確認。

如今大家對對視頻裁判的使用存在各種質疑,和我們的使用不規範和多有隨意有很大關係,有問題不怕,新事物必定產生新問題,只是要及時跟進加以研究解決,更重要的是常規性普遍性問題必須要在第一時間要有規定確認下來。

最後就說有些事就讓人無語了真的無話可說。比賽中主裁傅明和視頻裁判溝通很長時間,明顯的泰達不越位進球被判無效,而邊裁更是第一時間視而不見,如果說是邊裁業務能力問題,那麼,最後主裁和邊裁又溝通了些什麼呢?能讓人說什麼?當然他們說了有關越不越位的問題,那他們是怎麼溝通和各自如何認為的呢?如果撇開其它不為我們所知的合理原因,我想這樣明顯重大的引起爭議的判罰,足協應該出面公開解釋一下,以平息大家的疑問,如果就是秘而不宣捂著蓋著,不利於大家對裁判的信任。


時分999


其實主要原因就是直播畫面上方的邊裁有問題,一場比賽的幾次嚴重越位誤判,導致比賽的公平性嚴重失衡。

如果對邊裁判的站位有了解的人都應該知道。邊裁是要站在與防守方最後一個球員並列的位置上,但通過高拉特那個越位誤判,根本就不是站在最後一個防球員的位置上,他的位置比高拉特還要靠中圈。

至於天津那個入球,其實一樣出現站位的問題,而且最右下方的恆大隊員沒有何其他東西讓他看不到,那怕接球之後都沒有越位,但他還是果斷舉旗,而主裁判收到舉旗震動自然響哨。結果恆大放鬆防守,但最大的問題是入球。

現最終主裁真的是左右不是人,吹入球恆大或者有見,而且等於直接說邊裁有問題,而吹無效可能更有理由,因為我第一時間吹停比賽,這個已成為事實。

不過如果這球是在恆大3:0的比數情況下,極有可能算是入球,但2:0變2:1.這個就壓力太大了。

不管怎樣,歸根到達就是裁判的技術不足,不然不會出現這麼嚴重的站位問題及誤判問題。


落葉無情心


裁判誤判,貌似不是很稀奇的事情

自從var 視頻裁判引進中超賽場之後,關於這方面的話題就沒有斷過,無論是看還是不看都有話題可以討論!有人要求儘量不用,不能讓var 成為賽場的主角,強調主裁和邊裁的權威,這裡的代表人物是大名鼎鼎的馬寧馬裁判,用不用是你們的事,看不看才是我的權力。有人也要求以var 為準,畢竟科技不會騙人,公平才是追求,所以非常依賴這一套技術,這方面的代表人物是絕大部分的中超裁判。

var 的介入,讓邊裁可以說比主裁的地位更加尷尬,很多情況越不越位都在瞬息之間特別是中超的裁判水平,一方面水平有限,一方面輿論壓力,讓他們有點無所適從,舉還是不舉感覺做一番思想鬥爭。本場比賽的兩次舉旗,都引起爭議,準確來說是誤判,特別是第二次阿奇姆彭的進球,誤判還是比較嚴重的,最後主裁在觀看視頻之後維持了原判,說實話,我也不是很理解,畢竟與越位線距離還是非常大!到時比賽就是如此,有獲利也有被損傷希望能夠冷靜面對吧!

這類誤判不是第一次也不會是最後一次,任何技術都不能讓所有人滿意,中超裁判更應該提高自己的水平,端正操守,中國足球不單單需要球技的進步,也需要裁判員們的進步


織衣家


這才是真正客觀的問題,把兩個問題越位放一塊,重點突出我們現在的裁判有多業餘,水平多低下。不像有些提問者故意截某一單圖,誤導球迷去搞什麼陰謀說,有唯恐天下不亂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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