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蕪湖市一小區六歲兒童被狗咬,已打疫苗依然死亡,你怎麼看?

行走江湖的北鼻


從法院判決書看出,醫院,狗主人,物業均有責任,並對其進行了處罰。但近期爆出狂犬疫苗造假新聞後,不得不讓人懷疑,是否出現了狂犬疫苗造假,才導致孩子出事的?

1. 先看事件經過:

2017年4月16號傍晚4點左右,6歲男孩昊昊在蕪湖美加印象小區內,被狗撲倒咬傷面頰部。

2017年4月16號晚六點,孩子在弋磯山醫院進行了右眼瞼裂傷縫合和眼瞼重建成形手術。

2017年4月17號上午,孩子在鏡湖區醫院注射了狂犬病疫苗和狂犬病免疫球蛋白。

2017年4月24日,孩子出現了發熱嗜睡等症狀。

2017年5月6號,南京兒童醫院和南京市二院專家聯合臨床診斷為狂犬病。

2017年5月22號凌晨,昊昊經搶救無效死亡。

2.我的看法:

每次在小區看到那些不牽繩子遛狗的狗主人,就對其印象特別不好,尤其是大型狗巨型狗,狗主人牽繩子都讓人害怕,不牽更令人恐懼,若有人去提醒他們要牽繩,這幫狗主人不僅意識不到問題,反而質疑他人多管閒事。

一個六歲的孩子,祖國的花朵,就這樣被不負責任的狗主人給間接害死了,其罪當誅。狗主人若是牽繩,事故就能避免。

物業呢,小區裡的狗必須要牽繩子這是物業的責任,為何物業會視而不見呢,現在的物業收物業費時比誰都積極,讓他們維護業主的權益時,推三阻四的。

孩子被狗咬後,本來醫院按正規方式注射狂犬疫苗,處理孩子傷口,孩子是可以挽回生命的。但顯然醫院沒有在第一時間給孩子注射狂犬疫苗,反而第二天才注射,所以,醫院有很大的責任。

狂犬疫苗有沒有可能造假呢,雖然是第二天注射的狂犬疫苗,但也在24小時之內,有沒有可能醫院給孩子注射疫苗是假疫苗呢,如果是假疫苗,就算醫生再負責任那也無濟於事啊。

3. 法院判決結果:

2018年8月3日上午,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一審宣判。判決如下:

狗主人李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273102元。

弋磯山醫院,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351131元。

被告深圳華強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蕪湖分公司、深圳華強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156058.12元。

以上各項損失,合計為780291.12元 。

別說區區七八十萬,就算幾千萬上億元也抵不過孩子的一條命值錢,命值千金,孩子無任何過錯,錯的是不負責任的諸方。

4. 狂犬疫苗注射須知:

對一般咬傷,即皮膚無流血的輕度擦傷、抓傷或破損皮膚被舔舐,應於0(第1天,注射當天)、3(第4天,以下類推)、7、14、30天各注射該疫苗1安瓿,兒童用量相同。
對嚴重咬傷,除應按上述方法注射該疫苗外,應於0、3天注射加倍量疫苗,並在0天注射疫苗的同時用抗狂犬病血清(40IU/kg體重)或狂犬病免疫球蛋白(20IU/kg體重),浸潤咬傷局部和肌內注射。
凡聯合使用抗狂犬病血清或免疫球蛋白者,必須在疫苗全程注射完畢後,再加強注射2~3針疫苗,即在全程注射後第15、75天或第10、20、90天分別加強注射1針。

七蒙育兒


兒童被狗咬,打疫苗依然死亡,究竟怎麼回事呢?

2017年4月16號,下午4點左右。 在蕪湖市美加印象小區內, 6歲的男孩昊昊被一條狗撲倒,咬傷了面部和頰部。 當晚,孩子在皖南醫學院弋磯山醫院,進行了右眼瞼裂傷縫合和眼瞼重建成形手術。 4月17號上午孩子在鏡湖區醫院 注射了狂犬病疫苗和狂犬病免疫球蛋白; 4月24日,孩子出院後10天左右, 出現了發熱嗜睡等症狀; 5月6號,經南京兒童醫院和南京市二院專家的聯合臨床診斷,確定昊昊患上了狂犬病; 5月22日凌晨,昊昊,這個剛剛6歲,正天真爛漫的男孩,經搶救無效死亡……

誰會為此事件負責?

法院判決,狗主人,醫院和物業管理公司分別承擔了各自應付的責任。可能很多人會有疑問,我在此解答一下。


狗主人承擔責任的依據是《侵權責任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醫院承擔責任的法律依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物業公司承擔責任的法律依據是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如果物業管理企業未能履行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則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疫苗生產商有沒有責任?

很多人會疑問是不是問題疫苗導致昊昊的死亡,我認為也不是不存在這種可能,但是疫苗造成死亡是需要簽定機構的醫療鑑定的疫苗和昊昊死亡存在因果關係。


看著昊昊母親在視頻裡泣不成聲的哭泣,身為一名母親,內心痛苦萬分。家長在孩子外出時一定要告訴孩子“遠離狗狗等動物”。


幸福媽媽的秘密


這是一起悲劇,6歲的孩子,在小區裡無辜遭受無妄之災,又沒有及時注射狂犬疫苗,雙重因素導致悲劇的發生!

此事發生在安徽蕪湖。2017年4月16日下午4時許,6歲男孩昊昊在小區內玩耍,突然一條大黑狗將其撲倒在地,對著其面部進行撕咬。當晚,昊昊在醫院處理傷口,並對傷痕進行縫合,直到第二天才在另一家醫院注射了狂犬疫苗,錯失了最佳注射時機。

4月24日,孩子出現發熱嗜睡症狀,5月6號,被確診染上了狂犬病,5月22日凌晨,死亡……

如果區分責任的話,我覺得狗主責任最大,如果他出門遛狗能系狗繩,如果他能夠給狗注射了狂犬疫苗,孩子就不會被狗咬,即使被咬,也不會染病。

現在小區裡的很多養狗人,既捨不得給狗打防疫針,出門又不按照要求給狗系狗繩,還大言不慚地說“我家狗狗不咬人”,如果有人上前勸說,有的還牛皮哄哄地叫囂“咬到你了嗎,等咬到你了再說,不就是出錢給你打個針嗎”,這種無恥的言論,氣得你恨不得上去給他兩個大嘴巴兒,所以假如他家狗發病了,最好先把他給先咬了!

第二責任人就是第一次就醫的醫院,明知道孩子是被狗咬的,稍微具有一點常識的人都知道應該處理傷口、注射疫苗,但是卻沒人想到這件事,包括孩子的父母,他們在這一點上也是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自己的孩子,自己本應考慮周全,但卻把希望全寄託在他人身上,不能不說令人遺憾!

可憐一條生命,最後只變成了冷冰冰的數字!


打虎拍蠅


情況簡介:

2017年4月16號,下午4點左右。 在蕪湖市美加印象小區內, 6歲的男孩昊昊被一條狗撲倒,咬傷了面部和頰部。

當晚,孩子在皖南醫學院弋磯山醫院,進行了右眼瞼裂傷縫合和眼瞼重建成形手術。

次日上午,孩子在鏡湖區醫院進行了處理並注射狂犬疫苗。

4月24日,孩子出院後10天左右, 出現了發熱嗜睡等症狀;

5月6號,經南京兒童醫院和南京市二院專家的聯合臨床診斷,確定昊昊患上了狂犬病;

5月22日凌晨,昊昊,這個剛剛6歲,正天真爛漫的男孩,經搶救無效死亡……

法院判決:

2018年8月3日上午,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一審宣判。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狗主人)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佘超、楊發冰各項損失合計273102元。

二、被告皖南醫學院弋磯山醫院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佘超、楊發冰各項損失合計351131元。

三、被告深圳華強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蕪湖分公司、深圳華強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佘超、楊發冰各項損失合計156058.12元。 以上各項損失,合計為780291.12元。

從整個事件過程仔細分析不難發現,從男孩被狗咬到送醫院治療,從未涉及所用過狂犬疫苗的質量是否合格,用的是那家生產的疫苗。而在專家確珍為狂犬病時,也未提及疫苗事項。雖然不是在送醫院的第一時間注射的狂犬疫苗,但是在第二天上午,並沒有超過24小時,一般常規認識在24小時內注射,應該屬於安全範疇。

法院的判決更讓人感覺蹊蹺,只是對醫院,狗主人,物業三家作出了賠償判決。而且是判決醫院要比狗主人,承擔更多的賠償金額。卻未涉及疫苗生產廠家及疫苗是否合格事宜。

該事件雖然是在2017年,但判決是在今年的8月份,也就是狂犬疫苗造假事件以後,而整個判決中,卻未涉及使用疫苗生產廠家和質量情況,讓人費解。

一個天真爛漫的男孩,就這樣死在了惡犬之口。賠多少錢也難以彌補做父母親心中的哀痛。作為狗主人,要揹負一輩子的愧疚。奉勸那些養狗的人士,一定要做到文明養狗,切不可我行我素,把自己的自由和幸福,建立在社會和他人的痛苦之上。

目前,我國的法律對養狗的規範尚不完備。對養狗者的縱容,就是對受害人的殘忍。只有對那些無視規則的養狗人,苛以重處,才能從根本上杜絕這種殘忍事件的發生。


無奈且向上


““被狗咬””“打了疫苗”“仍然死亡”,從這幾個關鍵詞,我們可以說,此事中有責任的主體有多個:養狗人、監護人、醫院、疫苗生產企業。



01 先來看看事件的經過:

2017年4月16號日下午4時許,6歲男孩小昊在安徽蕪湖美加印象小區內,被狗撲倒咬傷面頰部。

當天晚六點,孩子在醫院進行了右眼瞼裂傷縫合和眼瞼重建成形手術。

2017年4月17日上午,孩子在鏡湖區醫院注射了狂犬病疫苗和狂犬病免疫球蛋白。

2017年4月24日,孩子出現了發熱嗜睡等症狀。

2017年5月6日,小昊被南京醫院多名專家聯合確診為狂犬病。

2017年5月22日,小孩昊經搶救無效死亡。



02 哪些方面該為事件承擔責任。

1、養狗人。毫無疑問,這又是一起散養狗造成的事故。養狗人養狗散放而沒有牽繩,導致小孩被咬傷。倘若此狗是流浪狗,不能確定狗主人,那就應該由物業負責。

2、孩子監護人。監護人沒有很好的履行監護責任,導致孩子被咬;監護人明知被狗咬,沒有及時選擇打疫苗,這也是不夠理智,知識欠缺。

3、處置傷口的醫院。孩子被狗咬,應該及時注射疫苗,沒什麼處置當時沒有注射而到了第二天,醫院處置失當。

4、疫苗生產企業。4月16日下午4點被咬,4月17上午注射疫苗,時間沒有超過24小時,但最終孩子發病死亡,這很明顯是疫苗沒起作用。這個過程中誠然有疫苗不是100%起作用的因素,也有注射越滯後效果受影響的因素,但隨著長生生物事件出現,恐怕人們更應該懷疑的是疫苗質量不過關的因素了。

近些年來,養狗的人越來越多,因為“狗咬人”,發生過多起惡性事件,也導致多人傷亡。



03 如何做到規範養狗?

制定法規,實行寵物登記,建立電子檔案,開徵寵物稅,強制寵物打疫苗,建立散養和排便不處理的舉報機制,嚴厲打擊散養和遺棄行為,這應該是養寵物的必由之路。

小孩被咬死亡事件,之所以時隔一年後又被熱炒,應該跟假疫苗事件有關。如何切切實實的保證生命安全,我想這不僅僅是某一方應該盡力的事情,你說呢?


文軒閣


怎麼看?沒法看!

一個孩子是一個家的核心,失去了孩子的家庭將無法繼續下去!

鮮活的生命是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的!


昊昊的事情已經過去一年多了。然而只要想起來,心裡還是充斥著心痛和憤恨。

心痛是為了昊昊還有他的父母,失去了昊昊,他們將何以為繼。

憤恨是對著養狗不栓繩的社會人、還有可能是假的狂犬病疫苗。


雖然相關負責人(狗主人、物業、醫院)都得到了相應的判罰,然而昊昊終究是回不來了。

從近幾年頻發的狗咬人的事件來看,我們需要做的事情還很多:

1,養狗的必須辦理狗證,打完所有疫苗,栓狗繩才能帶出來溜,這是對於所有寵物的主人最基本的要求和承擔的責任。

2,城管部門、衛生部門需要更加嚴格的監管,以及城管定期的巡查、排查不符合養狗條例的貓狗之類的寵物,從根源上避免出現狗咬人的局面再次出現。

3,疾病監控、監管部門嚴把質量關,對於藥品類的安全肩負起相應的責任來!

4,物業作為業主的管家,在知曉小區內有為符合要求的寵物,應該及時聯繫相關部門,進行整改。

5,所有人面對不拴狗繩遛狗的,不要覺得事不關己高高掛起,該舉辦的舉報,該投訴的投訴。

6,作為孩子和自己安全的監護人,遠離和不逗別人家的狗是保護自己和孩子最好的方法。因為你不知道別人家的狗的習性,所以很容易惹火它。


這是老鬼從昊昊事件總結的看法,希望能夠對某些人和部門有所啟發。


我是老鬼,社會熱點和職場銷售達人,歡迎諸君與我坐而論道,唯道爾!

如果認同我的觀點,請右上角“關注”我!

謝謝您!


老鬼雜談


事情的起因是狗咬傷人,而且是直接傷到了頭臉部,狗的主人是應該承受主要責任的,其次,才是醫院和小區物業的責任,院方沒有出面說明使用的是什麼公司所生產的批次疫苗,人們有理由懷疑使用是偽劣疫苗,所以醫院在該次事件中才要負擔主要的責任!

這裡涉及到一個問題,被狗咬傷之後是不是按時注射了狂犬病疫苗之後就能百分百的防止狂犬病的發生呢?

凡事皆有例外!在防疫工作的生涯中筆者也見到了一例及時注射了狂犬血清和狂犬免疫球蛋白之後,在接種狂犬疫苗第四針的時候照樣發生狂犬病的!

這個病人是個殺狗的屠夫,看見狗從籠子中逃跑出來情急之下徒手去抓狗,被那條大狗一共咬了十一口!傷口分佈在頭面部和手臂上,分別到醫院和疾控中心做了緊急處置,接種到狂犬疫苗第四針的時候,狂犬病發作了,當時請了自治區疾控中心一級的專家來會診,認為疫苗沒有問題,處置也得當,只是進入人體內的狂犬病病毒量多,注射疫苗所產生的抗體不足以綜和和抵抗入侵的狂犬病病毒才導致了狂犬病。

國內常見使用的狂犬疫苗,有兩種不同的生產工藝,最先進的是基因重組疫苗,用高科技的手段將狂犬病病毒重組,這種生產工藝國外進口的狂犬疫苗多見。國內狂犬疫苗的生產工藝是30年前的技術,和國外生產的工藝流程已經有了代差,也應該與時俱進,更新換代了!


用戶64077389477



我跟大家看法不同,別的原因我不提,其它責任方我也不提,就提關於疫苗的一些疑問:

(1)狂犬疫苗誰來證明到底有沒有效?

(2)證明機構的證明我們還能相信嗎?

(3)是不是必須24小時內打疫苗,第二天打就無效?

(4)如果有效只是效果不好,必須加劑量打,那麼加劑量打了沒有?

(5)接著上面問題,如果疫苗劑量加了打了,為什麼無效,如果沒有打,為什麼不打?

(6)狂犬病病毒是不是隨著人們生活水平提高,科技水平發展,醫療衛生水平進步的而正在進化,要不然,怎麼解釋狂犬病疫苗幹不過滅不了狂犬病病毒?

(7)大家怎麼看英國的研究證實,英國研究證實:有85%的藥品是無效的。狂犬病疫苗是不是也是無效的?

(8)接著上面問,如果狂犬病疫苗出廠時有效,那麼它的保質期有效性是否在醫院的儲存中改變了?

(9)聽說狂犬病發作的幾率很低,蕪湖兒童被狗咬第二天打狂犬病疫苗無效死亡,誰來證明24小時內打疫苗有效這個問題?

(10)接著上面問,我們打狂犬病疫苗是不是在做無用功,人民群眾的錢是否花得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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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狗咬後的維權攻略

首先,直接報警才是正確的選擇。跟警察說出自己的訴求條件,兩萬以內都是正常的,實際多少警察會慢慢調解。

其次,保留案件資料複印件,打疫苗。然後去北上廣那些大城市找一家權威醫院做心理檢查(武漢也有)。如果出現畏懼狗,甚至聽到狗叫就恐懼,夜裡會夢到狗驚醒,說明狗咬傷的事件已經嚴重影響受害人的心理健康和生活質量。醫院方面會建議治療。拿著醫院的病歷,以及需要住院進行心理治療的文書等等,回當地找一個律師,寫好委託書,將狗主人告上法庭,訴求在30萬以內都是正常的,因為心理治療一個療程可能就要花幾萬塊,而且一般一個療程肯定治不好。

最後,為了維護受害方的權益最大化,需要保留再次追究對方責任的權利,因為大部分狗都是攜帶狂犬病毒的,這種病毒有潛伏期,而且打疫苗也不是一定就沒問題,很多被咬傷者在打疫苗期間就死亡的。潛伏期最常見的是3--99天,佔84%,還有15%的狂犬病毒攜帶者會在6年內病發身亡。1%的患者在15年內發病,國外也有超過30年的病例。如果後期萬一病毒發作,死亡率是100%,你沒看錯,不是99.99%,只要發病就沒有活下來的可能。這樣,家屬可以根據多年前的檔案資料,向狗的主人提出死亡賠償金的獲得,這個金額律師一般參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賠償額度來。所以,被狗咬了,不必跟狗主人廢話,直接報警,走法律途徑,拿起法律的武器,才是最好的。


井岡山燎原的星星之火


對於此案,法院判決書已經出來了,我們說多也無益,現在,我只想談談自己的另外一些看法。

首先,如果今後還發生類似的事故,我認為第一要重罰的應該是狗的主人。沒有狗咬人,就沒有什麼事發生了。所謂殺人償命,應該先殺了這條狗,然後找狗主人問罪。除了重罰狗主人外,必要時還要考慮對其處於法律制裁。

我國現階段,真可謂狗氾濫成災,狗咬人的事時有發生,特別是在小地方,監控還夠不著的地方,因狗咬人而引發的糾紛,更是屢屢發生,從而也由此衍生了各種社會矛盾。國家應該對此重視,採取相應的措施,規範養狗人的職業素質,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使得以後出了狗咬人的事件時,能夠有法可依,這樣勢必減少了此類狗咬人所帶來的傷心事件。

其次,鑑於此次假疫苗事件的影響,國家應該在狂犬疫苗生產方面嚴守質量關。以前也曾經出現過已經打了疫苗,但人依然死亡的現象,這時也有某些專家出來解釋,說了許多似是而非的如果假設之類話語,我估計沒有那麼多如果假設,完全是假疫苗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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