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義務與從義務的區分

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意思的增強。合同的履行涉及到了一系列義務,如主義務,從義務,附隨義務等等。

主要義務指依合同性質所固有的、合同當事人應當承擔的義務。其特點:它由合同性質決定,與締約目的緊密結合,只有對方不履行主要義務,才能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所謂從給付義務,簡稱為從義務,是指不具有獨立的意義,僅具有補助主給付義務的功能的義務。一般來說它存在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債權人實現最大的利益。

一般認為,違反主給付義務,可發生解除權,而違反從給付義務場合,守約方原則上不得解除合同。但是,存在著例外,即違反從給付義務給相對人造成重大損失或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時,相對人可解除合同。通常,不履行從給付義務,相對人不得援用同時履行抗辯權或先履行抗辯權,拒絕履行主給付義務,但亦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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