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社會組織發展資金管理辦法》印發

各市(不含青島)財政局、民政局:為進一步加強山東省社會組織發展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我省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我們制定了《山東省社會組織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我們反映。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民政廳 2018年7月17日
《山東省社會組織發展資金管理辦法》印發

《山東省社會組織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山東省社會組織發展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 民政部關於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支持社會組織培育發展的指導意見》(財綜〔2016〕54號)、《省委辦公廳 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魯辦發〔2017〕5號)及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我省社會組織發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山東省社會組織發展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省級財政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採取獎補資助的形式,專項用於支持社會組織發展的資金。

本辦法所稱社會組織是指在我省各級民政部門登記成立的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又稱社會服務機構)。

第三條 專項資金管理突出公共財政導向,遵循“引導激勵、突出重點、公開透明、注重績效”原則,落實社會組織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要求,引導社會組織強化自身能力建設,鼓勵各級財政加大資金投入,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和省民政廳按照職責分工共同管理。

省財政廳負責管理專項資金預算,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組織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審核及執行,分配和撥付資金,組織實施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和財政監督檢查等。

省民政廳負責參與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申報專項資金預算,制定專項資金申報通知,組織專項資金申報、審核、評審,確定擬支持對象,提出專項資金分配意見,具體實施專項資金預算執行、績效管理、信息公開、監督檢查等。

第二章 支持範圍和方式

第五條

社會組織申請專項資金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具有開展工作所必需的固定辦公場所和專職工作人員;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管理、信息公開和民主監督制度;有完善的財務核算和資產管理制度,有依法繳納稅收、社會保險費的良好記錄;無重大違法記錄,社會信譽良好;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專項資金重點支持管理運作規範、作用發揮充分、社會效益突出的社會組織。相同條件下,優先支持獲得3A評估等級以上的社會組織。

具體包括:

(一)全省性社會組織

1.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社會組織。支持其貫徹落實我省新舊動能轉換、產業轉型升級、培育“十強產業”、壯大民營經濟、推進對外開放、脫貧攻堅、鄉村振興、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省委省政府重大戰略部署,做大做強,打造品牌。

2.積極參與社會治理的社會組織。支持其創新社會治理、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社會和諧,承接政府購買服務,提升公共服務質量。

3.按照國家及我省相關政策要求,確需支持的社會組織。

(二)市縣社會組織

重點支持在基層開展慈善公益、社區服務、社區治理的市縣社會組織。

1.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支持其開展扶貧濟困、扶老救孤、關愛兒童、扶殘助殘、恤病助醫、救援救災等社會服務。

2.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支持其開展為民服務、養老照護、鄰里互助、調解糾紛、文體娛樂、農村生產技術服務等活動。

3.符合當地黨委政府支持要求的其他社會組織。

第七條 專項資金採取以獎代補、直接資助的方式。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對每個社會組織每次支持金額不超過50萬元。

第三章 資金分配管理

第九條 專項資金分配採取項目法與因素法相結合的方式。支持全省性社會組織的資金採取項目法分配,支持市縣社會組織的資金採取因素法分配。

第十條 項目法分配程序。根據財政年度預算安排、全省性社會組織工作業績及上年度資金績效情況,省民政廳會同省財政廳研究確定專項資金申報要求,制定申報通知。符合條件的全省性社會組織按規定將申報文件及有關資料報送省民政廳。省民政廳負責資料審查、篩選、評審,向省財政廳提出專項資金分配意見,省財政廳據此撥付資金。

第十一條 因素法分配程序。根據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市縣社會組織工作業績及上年度資金績效情況,省民政廳會同省財政廳確定分配因素、權重及公式。省民政廳按分配因素基礎數據進行測算,向省財政廳提出資金分配意見,省財政廳據此撥付資金。各有關市財政部門會同民政部門根據省裡要求和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分配方案,在規定時限內分配撥付專項資金,並將資金分配結果、績效目標及時報送省財政廳、省民政廳。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預算一經確定應儘快組織實施,加快預算支出進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實行預算績效管理,建立績效評價激勵約束機制。

第十四條 加強資金績效評價工作,逐步建立完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強化量化績效評價管理,為規範資金管理提供支撐。

民政部門負責按要求編制預算支出績效目標,會同財政部門制定資金績效評價管理辦法,定期開展績效評價工作,形成年度績效評價報告,並抄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必要時可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績效評價。

財政部門負責審核預算支出績效目標,統籌推進績效評價具體工作,並根據需要,選擇部分社會關注度高、資金投入大的社會組織開展績效再評價。

第十五條 加強績效評價結果應用,將其作為今後安排資金預算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 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公開”的原則,建立專項資金信息公開和支持對象公示機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民政部門負責向社會公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績效評價管理辦法、申報通知、分配結果、績效評價結果等,並逐步擴大公開範圍,細化公開內容。

財政部門負責加強對專項資金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並將信息公開情況作為專項資金預算安排和績效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使用資金的社會組織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對資金的合法合規有效使用承擔主體責任,並主動接受和配合資金績效評價、檢查、審計等工作。

第十八條 民政、財政部門按職責分工對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並自覺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監督。民政部門要加強專項資金管理與監督,及時發現和處理存在的問題。財政部門要督促民政部門開展專項資金監督檢查,必要時可組織開展財政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實行信用負面清單制度,對存在弄虛作假、冒領騙取專項資金等各種違法違規行為的社會組織或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省財政廳《關於在財政專項資金管理領域實行“信用負面清單制度”的通知》(魯財預〔2014〕15號)等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並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對騙取的專項資金,由財政、民政部門按規定收回,對騙取專項資金的社會組織,三年內不予支持。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各市財政、民政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管理辦法,並報省財政廳、省民政廳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8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14日。(轉自中國社會組織動態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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