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公文格式詳解

公文格式

第一條 公文一般由眉首,正文、文尾三部分組成。

第二條 公文眉首包括髮文機關、發文字號、簽發人、緊急程度、機密等級等內容,一般用橫線與正文部分隔開。

一、發文機關(公文版頭)用醒目、整齊、莊重字體套紅印刷,置於眉首上部,居中。

二、發文字號由發文機關代字、年份和順序號組成,置於發文機關之下、橫線之上,居中。

三、向上級報送的重要文件,要標註簽發人,置於發文字號的同行右端。

四、緊急文件分“急件”、“特急件”兩種,標於眉首右上角。

五、秘密文件應準確標明“絕密”、“機密”、“秘密”,標於眉首右上角。

第三條 正文部分一般包括標題、主送機關、內容、附件、落款、附註等。

一、標題置於眉首之下,主送機關之上,居中。標題一般包括髮文機關名稱、事由和公文種類,要準確簡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內容,除發佈和批轉上級規章性文件外,標題一般,不加書名號,也不用其它標點符號。

二、“公告”“通告”“條例”“規定”“決議”“決定”等公文可不標明主送機關,其它公文應標明主送機關。主送機關一般置於正文內容之上、左端頂格。“決議”“決定”若標明主送機關也可置於文稿尾抄送欄。

三、正文內容的結構層次序數依次為“一、”“(一)”“1.”“(1)”。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按有關規定,用章、節、條、款、項標明層次。

四、附件名稱標於內容之後,成文日期之前。附件一般與主件合訂發送,不能合訂的應在附件首頁左上角註明文件發文字號,與主件同時發送。

五、文件落款,指正文末尾的發文機關名稱、印章和成文日期。成文日期以領導簽發日期為準。

六、公文除會議紀要外,應當加蓋公章。加蓋印章的公文一般不再另署發文機關名稱。

文尾部分,包括主題詞、抄送欄、印發機關欄、印發日期、份數等項。

第四條 主題詞。置於橫線之上左端,按主題詞表規定標引,詞目間間隔一個漢字距離。

第五條 抄送欄。在主題詞橫線之下。抄送單位可使用規範化的簡稱。

第六條 印發機關及日期欄。在抄送欄下用橫線與抄送欄隔開,左端署印發機關全稱,右端署印發日期。

第七條 文件份數。標於印發機關及日期欄橫線之下,居右。

第八條 公文文字從左至右橫寫,橫排。公文用紙為A4型,並用統一印製的紅頭公文紙印刷,左側裝訂。張貼的公文用紙大小,根據實際需要確定。公文標題用二號宋體字,內容用三號仿宋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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