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拖欠子女撫養費 法官悉心調解護親情

“我沒對孩子負起應有的責任,我們知道該怎麼做了,謝謝法官能為我們考慮這麼多,謝謝!”近日,在金安區人民法院接待室裡,原已形同陌路的離婚雙方當事人在孩子面前盡釋前嫌,對執行法官表示感謝。

趙某與李某於2017年因夫妻感情不和經金安法院調解離婚,婚生女小趙隨母親李某生活,趙某應按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至李某指定銀行卡中。2018年6月,李某以趙某逾期未付子女撫養費8000元為由申請強制執行。受理該執行案件後,執行法官通過查控得知趙某的財產遠大於本案執行標的款,趙某不至於在子女撫養費上拒不履行。執行法官便電話聯繫趙某,趙某表示對李某申請執行表示不解,其用於小趙的生活、學習等支出每月至少在2000元以上,只是沒有按照離婚協議約定支付於李某指定的銀行卡中,趙某也在電話裡表達了對李某種種不滿。執行法官隨即約談李某,李某反覆表明了趙某作為業務員,工作確實繁忙,但對女兒缺乏關愛,考慮不到女兒感受,沒有盡到一個父親的責任,其申請執行也確有依據。

執行法官隨即約談雙方,一方面告知趙某,其用於婚生女的支出是作為父親應有的責任,不能用金錢去考量,另其事實上也沒有按照約定支付撫養費。另一方面也告知李某,撫養費可以強制執行,但親情的挽留不能強制。希望各自換位思考,多體諒對方的不易。一番談話,雙方均表示以後對於孩子的成長會多交流,盡力減少離婚對孩子的影響。執行法官隨即就後續子女撫養費的給付及子女探望進行了安排,李某也主動撤回了執行申請。

執行具有強制性,但對於涉及離婚中子女撫養、贍養、遺產繼承等家事糾紛的執行案件,執行法官不會一執了之,盡最大的努力維護親情,才是真正的案結事了,實現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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