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梅雁吉祥水電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廣東梅雁吉祥水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2016年12月2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6】70號"關於對廣東梅雁吉祥水電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具體內容如下:

經查,我局發現你公司在目前無實際控制人,且第一大股東頻繁變動的情況下,在2016年三季報中披露了錯誤的第一大股東信息,雖然及時更正,但在市場中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響。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對你公司予以警示。你公司應認真吸取教訓,不斷完善內部控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杜絕此類問題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訴意見。

公司已就2016年第三季度報告信息披露失誤事件,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了內部問責。針對廣東證監局下發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公司高度重視,將在以後的信息披露中認真吸取教訓,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度,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避免此類問題再次發生。

特此公告。

廣東梅雁吉祥水電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六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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