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家」越來越多,婚姻法修訂:男女在做這2件事時不准離婚

導讀:夫妻“分家”越來越多,婚姻法修訂:男女在做這2件事時不準離婚

在很多影視劇中,我們常常會聽到這麼一句話:“婚姻乃終身大事,豈可兒戲!”的確,從古至今,婚姻一直都是一個較為嚴肅的話題。尤其是受封建禮教禁錮嚴重的古代,有些人甚至為了婚姻獻上了寶貴的生命。不知從什麼時候開始,離婚彷彿已成為了一種潮流。一生不鬧一次離婚,都覺得枉在世上走這麼一遭。

這種思潮的形成,不得不歸功於開明的法律制度和日漸開放的世俗觀念。但人們似乎也忽略了一點——感情是可以隨便結束,但婚姻依舊不可兒戲!

夫妻“分家”越來越多,婚姻法修訂:男女在做這2件事時不準離婚

儘管我國現行婚姻法倡導的是婚姻自由,但這自由也是相對的,比如近親血緣的兩人,即使雙方是自願,也是不會被允許的;再如重婚,更是不會得到法律認可的。那麼,是不是會有人這樣問我:既然結婚的自由是相對的,那離婚總不會也受限制吧?

答案是肯定的。離婚自由同樣是相對的,它也是有一定限制的。因為有這麼兩種人,他們的婚姻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假如一方有意離婚,即使上訴至法院,也是會在立案查明時,被立即駁回的。那麼,究竟是哪兩種人,竟會有如此特權?其實我國的法律,總體還是較為人性化的,法律如此規定,肯定是照顧一些特殊或弱勢的群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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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種:男方服兵役

其實軍人是一個較為孤獨的職業。別看他們各方面都較為優越,其實他們卻是愛情的“弱勢群體”。由於使命使然,致使他們工作和生活的地方總是離家鄉很遠。長期的有家難歸,造成他們常常與愛人感情出現隔閡,最終走上離婚的道路。而法律如此決定,也是考慮到了軍人的特殊性。一般而言,現役軍人的配偶若想離婚,必須經的軍人同意,否則法院一般不會判決離婚;而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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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女方懷孕

懷孕時的女性,最需要愛人呵護。而事實卻是,在妻子懷孕期間男人常常最容易出軌。因此,國家為了有效保護婦女的合法權利,充分體現法律的公正性,才做出瞭如此規定。具體為:女方妊娠期、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提出離婚,女方不同意離婚的,不得離婚(除女方有重大過錯外)。當然,此條件女方則不受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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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之事,非同小可,不可兒戲。婚姻自由也是相對自由,不可能任意而為之。因此,婚姻中的男女,請珍惜在一起的緣分,不到萬不得已,且莫說出“離婚”二字。而若真到了該散的時候,也不要過於執拗,因為你們緣分至此。還不如對對方說一句:好聚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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