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近兩萬台電梯要有規可依了!

電梯是關乎百姓安居樂業的日常設施,但近年來國內各地電梯安全事故頻發,敲響了電梯安全的警鐘,也讓很多人聞“梯”色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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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上午,淄博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在市人大三樓會議廳召開,會議審議了市政府關於提請審議《淄博市電梯安全條例(草案)》的議案。

據悉,涉及電梯產權、管理、維保、乘客等相關方在電梯使用安全方面的責任,電梯困人時的緊急救援渠道,電梯相關費用的籌集和使用等難題都將有規可依。

年增長率20%以上我市已有1.9萬餘臺電梯

目前,我市電梯數量達1.9萬餘臺,其中住宅電梯約1.3萬餘臺;公眾聚集場所電梯2000餘臺,近幾年的年增長率都在20%以上。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城鎮化進程的推進,電梯的保有量仍將快速增長。

電梯是八大類特種設備中比較特殊的一類,與人民群眾的日常生活密切相關,一旦發生事故,不僅會造成人民生命財產損失,而且容易產生較大的社會影響。大多數電梯的所有權者、使用者、管理者、維護保養者是不同主體,涉及的法律責任關係較為複雜。近年來,我市電梯安全方面雖未出現較大影響事件,但是,因電梯故障或違規使用所造成的困人和傷人等情況,仍有發生,引起了廣泛關注。因此,出臺電梯安全地方法規,明確各方法定責任,保障電梯安全使用,勢在必行。

電梯安全10大難題急需解決

《條例(草案)》著力破解電梯安全管理中的難題,主要集中在10個方面25個突出問題。

主要有:相關職能部門監管職責不夠明確,缺少基層組織協助管理的規定,監管存在盲區;部分電梯使用安全管理主體得不到落實,存在有人用無人管的情況;使用、管理、維護保養三方責任不清,安全管理相互推責,以維護保養代替管理的問題突出;電梯維護保養存在惡性競爭,有些維保單位只收費不維保、以修代保、維保記錄造假等不誠信經營的問題突出;相關部門(或單位)監管工作脫節,電梯選型或供電配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情況時有發生,造成安全隱患或者使用不便;使用不當或不文明使用行為增加了電梯的故障;因電梯故障或事故出現的糾紛時常發生,有些糾紛處理缺乏依據;電梯故障困人或事故發生後,部分應急處置工作不夠及時和恰當;住宅電梯維修更新資金籌集難、提取難,使用情況不夠透明;電梯信息化管理中出現的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缺少處理依據,需要通過地方立法進行規範和解決。

8章62條明確電梯安全責任

《條例(草案)》共有8章62條。針對存在的突出問題,進行了有關制度設計。

包括:構建多元共治的管理體系。明確住建、公安、經信、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規定了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相關單位落實使用安全管理責任,消除事故隱患,並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責。明確了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協調解決電梯使用管理中出現的矛盾和糾紛的相關職責。針對個別住宅電梯有人用無人管的問題,明確了不同情況下使用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同時規定未落實使用管理責任人的電梯,不得使用。

規範電梯設置與供電、通信保障問題。規定建設項目中電梯的設置選型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範以及標準的規定,且滿足日常使用、消防、醫療救護、無障礙通行等需要。《條例(草案)》規定電梯供配電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電力行業標準,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保證電梯轎廂內移動通信信號覆蓋。

明確電梯產權單位、使用管理單位、維保單位、乘客等相關方安全責任。《條例(草案)》明確和細化了電梯產權、管理、維保、乘客等相關方在電梯使用安全方面的責任。規定了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配備電梯安全管理人員、進行經常性的自行檢查等12個方面的職責義務。規定了維護保養單位應當保證其維護保養電梯的安全性能、協助使用管理單位制定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24小時應急值班、參加應急救援等7個方面的職責義務。《條例(草案)》規定電梯乘用人應當遵守使用安全事項,並在吸取有關事故教訓的基礎上,明確了9種禁止的行為。

完善電梯應急保障機制。電梯困人是經常發生且難以避免的世界性難題,《條例(草案)》在眀確相關預防措施的同時,明確了三個救援渠道。一是當發生電梯困人故障時,乘客通過電梯內的緊急報警裝置告知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值班人員,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及時按照應急預案進行處置。二是乘客根據使用標誌上的應急救援電話,通知維護保養單位進行應急救援,維保單位應當在30分鐘內趕到現場實施救援。三是以消防機構和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力量為依託,建立專業快速應急救援機制。發生電梯事故時,依法啟動地方政府特種設備應急預案實施救援。

明確電梯相關費用的籌集和使用管理。《條例(草案)》明確了電梯所有權人應當承擔相關費用的義務和監督費用使用的權利,規定了電梯修理、改造、更新和緊急情況使用住房維修資金的程序,明確了維修資金缺失情況下的籌措機制。未設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餘額不足需要籌集的,由電梯所有權人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業主委員會或者村(居)民委員會組織有關業主協商解決。《條例(草案)》規定了電梯廣告收入的使用由電梯所有權人決定,未作決定的主要用於購買電梯安全責任保險和補充專項維修資金。

推動和規範信息化技術在電梯安全方面的應用。《條例(草案)》鼓勵電梯生產、使用管理單位以及從事電梯維護保養的單位採用信息化技術對電梯安全運行、維護保養實施管理與服務,增強事故防範和應急救援能力。規定公眾聚集場所、住宅使用的電梯應設立視頻監控系統,並且規定了相關信息保密的要求。除事故(故障)調查、司法調查、行政執法檢查外,不得查閱或者複製有關信息。

完善電梯全生命週期質量安全追溯體系。《條例(草案)》通過規定電梯設置、安裝驗收、配件溯源、自行檢查、修理、維護保養、定期檢驗等環節的管理,並且要求真實記錄相關情況,健全安全技術檔案,進一步完善了電梯全生命週期質量安全追溯體系。

加強企業誠信自律機制建設。《條例(草案)》對於特種設備行業協會推進行業自律和誠信體系建設,監管部門建立相關不良信用記錄和信息公示制度作出了規定。

實行安全責任保險和搶險及醫療費用墊付制度。為提高電梯事故和相關意外事件造成人身傷害的賠付能力,減少因意外出現的賠償糾紛(包括“碰瓷”)問題,《條例(草案)》規定:推行電梯安全責任保險制度,鼓勵公共聚集場所和住宅小區的電梯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同時規定了電梯事故搶險和醫療費先行墊付制度。電梯事故造成人身傷害的,電梯保險人及時啟動事故應急墊(支)付機制。未投保安全責任保險的,搶救治療費用由發生事故電梯的使用管理單位先行墊付。

規定了相關的法律責任。《條例(草案)》針對不按規定審查圖紙、使用不合格零部件、違規設置技術障礙、施工記錄或檢(試)驗報告造假等違法行為,參考相關法律法規類似情節的處罰規定,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轉自淄博晚報,特此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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