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16時許,洛龍派出所接到某酒店員工報警稱,有人在酒店內打架。接警後,民警立即趕到現場。
經現場瞭解,楊某與楊某波在該酒店飲酒後發生打鬥,並砸壞酒店設施。出警人員依法詢問時,楊某、楊某波、楊某濤等人不但不聽勸阻,反而辱罵出警人員,並持木凳等物品毆打出警人員,致使三名出警人員不同程度受傷。
隨後,楊某等三人被依法傳喚至洛龍派出所。目前,楊某、楊某波、楊某濤對其違法犯罪行為供認不諱,三人因涉嫌妨礙公務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法律鏈接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
民警依法履職受法律保護
對於挑戰法律權威
無視民警正當執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公安機關必將依法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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