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區分夫妻個人債務與夫妻共同債務?附最新《婚姻法》條款!

所謂夫妻共同債務,通常是指在夫妻雙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為維持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醫等活動,或出於共同生活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引起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為“夫妻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扶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這其實就限定在日常家事代理所負債務範圍內。夫妻債務包括夫妻個人債務和夫妻共同債務。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如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由此可看出,“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一般包括: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 因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 夫妻雙方或一方因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

怎麼區分夫妻個人債務與夫妻共同債務?附最新《婚姻法》條款!

一、個人債務是指夫妻一方為滿足個人需要所借的債務,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個人債務包括:

1、男女各自婚前所負的債務,即結婚之前一方或雙方對外所欠的債務。離婚時一般仍視為個人債務,由個人負責償還。

2、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債為目的的除外。所謂“約定”,就是夫妻雙方經商量後,就哪些債務由誰個人負責承擔而達成的一種協議,對此協議,雙方互為認可。但雙方如果以逃債為目的的約定是無效的。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扶養義務的親屬、朋友所負的債務。這種債務應由個人承擔。

4、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此種債務應由個人承擔。

5、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如一方瞞著對方借錢參加高消費的文化、娛樂活動,或為個人購置貴重生活用品等。

6、一方從事賭博、吸毒等

違法犯罪活動所負的債務。

怎麼區分夫妻個人債務與夫妻共同債務?附最新《婚姻法》條款!

認定個人債務的幾種情形:

第一,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外舉債的,如果夫妻雙方對此無異議的,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外舉債的,另一方對此有異議的並能證明此債務為一方與債權人的個人債務的,則為個人債務而非夫妻共同債務;

第三,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外舉債的,另一方有異議但無證據證明為一方的個人債務時,一方應當證明舉債的原因,如果能證明是為了夫妻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義務、贍養義務所負債務的,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不能證明的,認定為夫妻個人債務。


二、夫妻債務最新司法解釋(本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1、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怎麼區分夫妻個人債務與夫妻共同債務?附最新《婚姻法》條款!

三、夫妻債務的處理方式

離婚訴訟中對債務進行處理首先得認定債務是否存在

,判斷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夫妻個人債務,然後確立債務承擔的民事責任。

如果在實體上認定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則應由夫妻共同承擔債務清償責任。在對債務的具體處理時,允許離婚雙方對債務的清償進行協議,除了明顯的逃避債務的約定外。

如果在實體上認定債務是夫妻個人債務,則應由一方單獨承擔債務的清償責任。我國《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夫妻債務問題的規定主要集中在夫妻共同債務上。

《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這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概念,再結合《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確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屬於夫妻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有兩個判斷標準:

一是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則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為夫妻共享,該債務均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儘管夫妻事先或事後均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發生後,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同樣應視其為共同債務。

怎麼區分夫妻個人債務與夫妻共同債務?附最新《婚姻法》條款!

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下面把有關條新的條款列舉出來:

一、堅持法治和德治相結合原則

在處理夫妻債務案件時,除應當依照婚姻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保護夫妻雙方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還應當結合社會主義道德價值理念,增強法律和司法解釋適用的社會效果,以達到真正化解矛盾糾紛、維護婚姻家庭穩定、促進交易安全、推動經濟社會和諧健康發展的目的。

二、保障未具名舉債夫妻一方的訴訟權利

在審理以夫妻一方名義舉債的案件中,原則上應當傳喚夫妻雙方本人和案件其他當事人本人到庭;需要證人出庭作證的,除法定事由外,應當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在庭審中,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規定,要求有關當事人和證人簽署保證書,以保證當事人陳述和證人證言的真實性。未具名舉債一方不能提供證據,但能夠提供證據線索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調查取證;對偽造、隱藏、毀滅證據的要依法予以懲處。未經審判程序,不得要求未舉債的夫妻一方承擔民事責任。

三、審查夫妻債務是否真實發生

債權人主張夫妻一方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應當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十九條規定,結合當事人之間關係及其到庭情況、借貸金額、債權憑證、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債務是否發生。防止違反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僅憑藉條、借據等債權憑證就認定存在債務的簡單做法。

在當事人舉證基礎上,要注意依職權查明舉債一方作出有悖常理的自認的真實性。對夫妻一方主動申請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的,應當結合案件基礎事實重點審查調解協議是否損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權益。對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案件,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要求,注重審查基礎法律關係的真實性。

怎麼區分夫妻個人債務與夫妻共同債務?附最新《婚姻法》條款!

四、區分合法債務和非法債務,對非法債務不予保護

在案件審理中,對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的債務,不予法律保護;對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夫妻一方舉債用於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而向其出借款項,不予法律保護;對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後用於個人違法犯罪活動,舉債人就該債務主張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的,不予支持。

五、把握不同階段夫妻債務的認定標準

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和第四十一條有關夫妻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和債務償還原則以及有關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正確處理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負債務問題。

六、保護被執行夫妻雙方基本生存權益不受影響

要樹立生存權益高於債權的理念。對夫妻共同債務的執行涉及到夫妻雙方的工資、住房等財產權益,甚至可能損害其基本生存權益的,應當保留夫妻雙方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執行夫妻名下住房時,應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賣、變賣或抵債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七、制裁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偽造債務的虛假訴訟

對實施虛假訴訟的當事人、委託訴訟代理人和證人等,要加強罰款、拘留等對妨礙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的適用。對實施虛假訴訟的委託訴訟代理人,除依法制裁外,還應向司法行政部門、律師協會或者行業協會發出司法建議。對涉嫌虛假訴訟等犯罪的,應依法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偵查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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