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同到期了,口頭上叫我不上班,但是沒有寫辭退通知書給我,還要不要上班?

飄遊世海


公司合同到期了,口頭上叫我不上班,但是沒有寫辭退通知書給我,還要不要上班?

這個單位還是比較聰明的,口頭上叫你不用上班擺明了就是不願跟你續簽勞動合同的意思,但是不寫辭退通知書給你,以我猜測單位就是為了不給你經濟補償金,讓你明白單位不想你再繼續上班的意思,能夠自己主動離職,以達到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目的。因為經濟補償金並不是一筆小數目。

在這種情況下,我覺得員工自己應該去把握主動權,甚者有的單位到期後就會把你的五險辦理暫停,如果你自己沒有及時發現涉及到醫療和工傷待遇享受的問題,一旦發生這個不在待遇享受期內,這個費用的事情就會變得非常的麻煩。首先你就應該直接和單位的人事說清楚合同的問題,到底單位和要續簽還是不續簽。單位一旦不續簽,那麼接下來就是和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和賠償金的的事情了。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單位都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包含6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除了能得到這筆經濟補償金之外,這種由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屬於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如果參保了失業保險的,還可領取到失業金。

個人覺得單位都已經決定要和你解除勞動合同了,就不要再去勉強了。在一段勞動關係中,單位始終是強勢的。勉強續訂了,可能面臨的就是單位的白眼、降薪、崗位調離、變相逼迫離職,這種情況可能更糟糕。


嘮嗑職場


當然還要去上班!公司與員工解除合同應該提前30天做出書面通知(郵件也可),僅僅通過口頭告知在沒有留存證據的時候並不能達到任何法律效力。企業想通過口頭告知讓你不去上班,不是忽略了法律程序就是居心叵測。員工離職需要相應的流程,辦理手續。工作交接、辦公用品交回、假期,工資結算,個人保險轉移辦理等相關手續,全部辦理後才能視為離職完成。

合同到期是勞動合同期滿,並未進行勞動關係解除。如果企業不續約也沒給你辦理離職手續,你正常到公司上班可以認定為事實合同,應該正常支付每日工資。而合同到期不續約,需要按照員工在公司的供職年限進行經濟補償,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企業並未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提前30天進行告知員工,因此額外還要補償1個月的代通知金。這麼看,如果你僅僅因為口頭通知就不去上班,損失還是慘重的。

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供合理的理由,沒有合理原因的解除視為非法解除,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追償雙倍賠償金。雙倍賠償金!!!(敲黑板)跟補償金可不一樣呦。一旦你因為口頭通知(未能留存證據)而未到公司上班,企業可以按照曠工(違反公司規定)為由,零補償金開除你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

遇到任何情況,不要怕。主動溝通為自己爭取應得的權益。

對此問題你有什麼不同的見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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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憂精英網


一、根據勞動法規定,公司正規的做法是提前30日以書面通知你不再續簽勞動合同,而不是口頭上叫你不用去上班了。口頭通知你不用上班,沒有法律效力

二、合同期滿,是勞動合同終止,但並沒有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因此,公司還必須向你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方能解除與你的勞動關係。

三、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再與你續簽勞動合同,應當向你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照你在公司的工作年限計算的,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比方說你在這個公司裡面做三年,那麼就需要一次性支付你三個月的經濟補償。

此處的

月工資是指你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比方說你在這個企業做了三年,頭一年平均工資是3000,第二年平均工資是3800,第三年的平均工資是4500的話,那麼最終企業向你支付的經濟補償就是3×4500=13500元。

四、你還可以辦理失業登記,領取失業保險金。這個就需要你去當地的社保局辦理失業手續,根據目前的情況來看,如果你能夠辦到失業登記的話,你至少可以享受六七個月的失業金,失業金每個月也有一千多塊錢,加起來也是一筆不錯的生活補助。不過你想辦理失業登記的話,需要企業的配合,主要是你在社保局領取了失業登記表的時候,需要企業蓋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簽字蓋章才行。


五、經濟補償和失業金你都可以拿到,經濟補償是企業需要支付給你的,失業金是政府部門統籌支付給你的。如果企業不給你支付經濟補償的話,你就要求企業支持你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到時候需要企業蓋章和簽字的時候,企業需要提供給你方便。至少你可以拿到一樣補償,如果既沒有經濟補償,又沒有領取失業金的話,那就太可惜了。

好啦,合同到期,就是要處理這些事情,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對你有所幫助。如果你能夠拿到補償金和失業金,記得請我吃麵包😃


Sir聊HR


親,糾正一個問題:勞動合同到期,企業不需要出具《辭退通知書》,而應書面通知你《不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書》或《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書》。

一、勞動合同到期,員工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嗎?

這要分清楚幾種情況:

1.公司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1)公司提出不續簽的;

(2)因為公司降低原勞動合同約定勞動條件,員工提出不續簽的。

2.公司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1)公司維持或提高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

因此,公司提出不續簽勞動合同,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法規】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勞動合同到期公司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嗎?

這要看各地區具體規定,比如:我學生所在的公司12月份終止了一名員工,當時提前30天書面通知了員工。還有些地區並未要求必須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

【法律法規】

《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四十條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協商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




人力資源簡報


關於你這個問題,合同到期了,公司只是口頭叫你不要去上班,你還必須去上班,否則公司可以以你曠工為理由與你解除勞動合同,所以你仍要按時去上班,該簽到的簽到,該打卡的打卡。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公司應在勞動合同到期前1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是否續簽勞動合同,未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可視作勞動合同繼續有效。

你的這個情況公司有兩個錯誤,一是沒有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二是沒有書面通知。所以合同不續簽是無效的。你現在需要做下面這些事情,

按時去上班,上班後與人力進行溝通,詢問勞動合同已到期,公司並沒有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要求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你,然後告訴人力口頭叫你不去上班,是不合法的,請他們立即開你出具終止勞動合同的通知,並支付你一個月的待通知金和不續簽勞動合同的補償金,補償金的標準是每工作一年補償1個月,滿半年不滿1年的按1個月計算,不滿半年的按0.5個月計算。這是比較理性和友好的處理方式。

當然如果你的勞動合同已經過期了,公司又沒有提前一個月出面通知你,相當於是勞動合同繼續順延,你可以繼續執行這份勞動合同,這個時候勞動合同就不是終止,而是解除了,如果要解除就要有理由,沒有合理理由,例如你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或是公司經營困難什麼的,解除可能就會是非法解除,這個時候的就不是補償金了,而是賠償金,而且是雙倍的賠償。

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與HR溝通時記得要錄音,以留存證據,以備不時之需。


HR老槍


其實很多回答者已較全面的回答你的這個問題,不在贅述,我只做一些補充部:

1.你繼續正常去上班,如果相關領導驅趕或言語上不得當,你可以跟他直接明說:“我已經諮詢過律師了,你們這種做法是違法的,不符合正規合法的辭退流程,律師說如果公司執意因節約成本而辭退員工,應該在合同到期前30天書面進行通知,如果沒有需要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同時公司還應按你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3.如果你去上班,企業接受,公司應按原有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月不籤書面合同的,你可以自第二個月起主張雙倍工資。


你要主動談,不要怕,也不要擔心,給自己爭取自己應得的利益。

企業就是個紙老虎,你越害怕,他越得意忘形,吃定你了。尤其是在相關法律面前,企業最怕惹官司惹麻煩,這種信息都會在企業工商信息上被披露出來的。

不要發脾氣,鬧情緒,就是談事情,講感情,雙雙方的利益點。

你在公司的付出,你做的很對努力,你對公司的感情,公司對你的認可等等,都可以去說。公司財務緊張,節約成本辭退員工,企業不容易,你也完全能夠理解,所以今天才和領導來好好說這個事情。然後再提你家庭狀況情況,不是不願意體諒公司,而是希望公司能多多體諒自己。沒有了工作,各項支出的問題,找不到工作帶來的影響等等。

提訴求,談和解,表態自己到絕境,最後不行走仲裁。

越到後面話就要說的越直白,離職了沒錢過日子,工作不好找,公司辭退人至少應該給個補償金之類的,也算是公司給你的最後一條生路,如果就這樣給辭退了,真不知道以後怎麼活;不想給公司找麻煩,但是公司不讓我活,這就是逼我到絕境,表情也要到位的。

若公司堅決不談和解,不談賠償,完全沒有緩和的餘地。最後,蒐集好勞動合同等信息去仲裁局告他,一般不超過2個月,而且勞動仲裁機構一般都是向著員工的,並不是企業,當然上庭前,你可以請個律師,仲裁局附近特別多,當然你可以不用請,自己多查閱一下相關案例學習,這個是企業的問題很明顯。


對於你私信提到的關於加班加點的問題:

你這個工作職業很多企業都會存在這種問題,如果你想有所改變,你可以考慮去做個小的提升,然後再找工作。因為這個社會的現實狀況就是你越容易被替代,你就越容易被壓榨。

你可以考慮去考個教練證,去駕校當教練。一般正規的駕校不存在加班的問題,即使加班也是要給錢的。

或者你去看看更為大型的公司,上市企業,國企,找效益好的,正規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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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主的提問其實涉及到兩方面的問題:一、勞動合同期滿,公司是否有權和你終止勞動合同?二、公司以口頭的形式與你終止勞動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第一方面的問題,分為兩種情形:

(一)如果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任一情形,比如你在公司連續工作滿十年,或者連續訂立二次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並無任何過失的情況下,你可以向公司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那麼用人單位就不得和你終止勞動合同,而是應當與你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如果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任一情形,用人單位在合同期滿時是可以和你終止勞動合同的。當然,如果是用人單位主動和你終止勞動合同的話,應當向你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方面的問題,關於用人單位以口頭的方式與你終止勞動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由於法律層面並未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所以各地的規定和司法實踐的裁判尺度均不相同。

以天津為例,根據天津市高院的指導意見,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履行通知義務為由主張違法終止合同的,不予支持。也就是說,不通知都是可以的,更不限於通知的形式了。但是,如果勞動合同到期後沒有馬上終止,而是勞動者留在用人單位工作了一段時間,並且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之後用人單位再提出終止勞動合同的,就必須履行通知勞動者的義務了。

關於通知的形式,指導意見要求應當先採用口頭或者書面形式通知。其中,採用口頭形式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採用郵寄送達的,應當送達至勞動者預留的有效通訊地址。在上述兩種形式均無法通知的情況下,才可採用登報公告的形式進行通知。

綜上所述,如果符合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而且你向公司提出了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的,那麼公司與你終止勞動合同就屬於違法行為,你可以要求公司與你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要求公司向你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如果不存在這樣的情況,而且你所在的地區並沒有對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形式作出特別規定的話,那麼公司以勞動合同期滿後通過口頭的形式與你終止勞動合同,可以認定為合法有效。如果勞動合同已經終止,那麼公司就不應該讓你繼續上班了;反之,如果公司還讓你繼續上班,我是不是可以理解為你們之間的勞動合同根本就沒有終止?


天津勞動法律師


首先明確,合同期到了,公司不讓你繼續上班,是屬於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是肯定要享受失業金的。

兩個細節:第一是合同期滿不續簽,第二是合同期滿即使續簽合同,低於以前合同的報酬,或者增加了勞動內容、勞動強度等;

具體至於個人操作,這是重點。公司口頭不讓你去上班,必須找所在單位去辦理解除勞動報告書,標註: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如你所說,公司不給你通知書,直接申請仲裁,公司還需要支付給你經濟補償金,具體算法是:在該公司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你公司如此做的目的是,耗著你,讓你自己打辭職報告。這是很多企業的潛規則做法,具體不給你詳細解釋了。但你申請仲裁的,一切都會解決。

切記,時效只有一年,不要把時間拖沒了。


銳度視角


公司的勞動合同解除,應該以書面的通知為準,並且有相應的經濟補償。

為什麼呢?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一款,46條第五款之規定,勞動合同期滿,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具體補償標準參照第47條之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同時第五十條明文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所以這位網友的問題可以依照相關的勞動合同法來處理,記得一定要有解除勞動合同關係證明,不接受任何口頭的,特別是某個領導或上司的口頭通知。不然,公司以你不上班,連續曠工三天算自動離職的紀律處分來處理你,讓你到時有苦難言!


米哥職場漫談


老闆通知過了,還是果斷離開好,此地不留爺自有留爺處,上面好多專業人士的回答,符合法律但不一定符合現實,即使最後法院判決你可以繼續在這裡工作,老闆都不喜歡,工作會順心?工資還會漲?工作要的是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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