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警示」35次收受“感谢费”288万元!原宁夏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站长领刑7年半

「新警示」35次收受“感谢费”288万元!原宁夏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站长领刑7年半

身为宁夏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站长李某某,10年间先后35次利用职位之便收受他人“感谢费”,数额高达288万元。9月17日,记者从银川市金凤区检察院获悉,由该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同时没收李某某违法所得。

「新警示」35次收受“感谢费”288万元!原宁夏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站长领刑7年半

新消息报记者 李辉

2005年至2014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担任宁夏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站长的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及招投标、控制价预算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35次非法收受他人现金288万元。李某某收受以上好处费后,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李某某进行了最后的陈述,表示自己受到法律的庄严审判,是咎由自取、罪有应得,真诚的认罪、悔罪,并在案发后将违法所得退给银川市监察委。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28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惩治犯罪分子,综合本案案件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社会的程度,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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