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後,因交通事故被交警扣車後的停車費不用自掏了

以後,因交通事故被交警扣車後的停車費不用自掏了

這裡,需要說明一點,其實,題目的內容,因交通事故被交警扣車後的停車費,本身是不需要車主承擔的,但以前,幾乎全國範圍內,都是有車主自掏腰包,那麼,那些費用去哪裡了??咳咳!你懂的。

不過,現在,政府已明確規定:

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八條 :自檢驗報告、鑑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

因扣留車輛發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以後,如果還有人向你收費,你可以義正言辭的拒賠了!!

以後,因交通事故被交警扣車後的停車費不用自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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