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中的關鍵時間點規定


法諺有云“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力上睡覺的人”,可以看出行使權利也有時間限制,不是永久保護的。對於行政行為不滿意,救濟途徑包括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以及之後的國家賠償。那麼這些程序中有哪些重要的期限呢?

一、行政複議 (1)申請:60日,法律規定超過60日除外。申請不作為行為而法律沒有規定履行期的,推定履行期為60日。 (2)決定:60日,法律規定少於60日的除外。可以延長30日。 (3)通知補正材料:5日內書面通知。 (4)意見書:60內將糾正和善後情況向複議機構通報。    (5)中終轉化:60日。

二、行政訴訟    (1)6個月起訴,法律另有規定除外。經複議再訴訟15日。 (2) -審期限6個月,二審3個月。  (3)訴作為:不知訴權的,知訴權6個月起訴,最長保護期知內容2年。不知行為的,知內容6個月,最長保護期行為日5年。訴不作為沒有規定履行期:推定2個月。 (4)中終轉化:90日。


三、國家賠償:    (1)終止追究刑事責任:檢察院起訴後撤訴或者法院按撤訴處理,30日內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視為終止追究刑事責任。對當事人採取措施的,1年。沒有措施的,立案之日起2年。(2)司法賠償賠償義務機關不告知當事人30日申請複議權利的,可以2年內申請複議。

(3)合法刑事拘留超期羈押的,從拘留之日起全部賠償。    (4)無勞動能力人生活費的支付:未成年人支付到18週歲,可以一次性支付。無法確定扶養年限的,可以協商一次性支付,不得超過20年,年齡超過60歲的,每增長一歲,少支付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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