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八章)

「疫情防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章)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動物防疫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

第六十三條縣級人民政府和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村級防疫員隊伍建設。

縣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動物防疫工作需要,向鄉、鎮或者特定區域派駐獸醫機構。

第六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級政府職責,將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撲滅、檢疫和監督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儲備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所需的防疫物資。

第六十六條對在動物疫病預防和控制、撲滅過程中強制撲殺的動物、銷燬的動物產品和相關物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補償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因依法實施強制免疫造成動物應激死亡的,給予補償。具體補償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六十七條對從事動物疫病預防、檢疫、監督檢查、現場處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觸動物疫病病原體的人員,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採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

製作:宮芮

「疫情防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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