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電梯安全條例(草案修改稿)》提請審議

10月24日,《淄博市電梯安全條例(草案修改稿)》提請淄博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記者發現,此次提請審議的草案修改稿經過廣泛徵求意見後作了很多修改。其中,針對市民最關注的電梯廣告收入問題,增加了“電梯廣告收入的使用由電梯所有權人決定,未作決定的,主要用於購買電梯安全責任保險和補充專項維修資金”“電梯廣告收入的收支情況,應當至少每季度公佈一次”等內容。

電梯作為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一類特種設備,涉及多個安全責任主體,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進一步明確各方的安全責任,規範電梯的使用和監督管理,很有必要。因此,淄博開始著手為電梯立法。

8月29日,淄博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對《淄博市電梯安全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經過調研、徵求意見、集中研究修改等環節,最終形成了條例草案修改稿,提請本次會議審議。從條例草案修改稿上可以看出,條例內容作了很多調整。首先增加了對電梯的種類和範圍的界定,內容為:“本條例所稱電梯,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等,具體範圍按照國家規定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

條例草案修改稿還進一步明確了電梯安全責任保險的投保主體,將條例草案第六條修改為:“鼓勵電梯生產、使用管理和維護保養等單位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現在很多小區的電梯都存在面積小影響醫療救護等問題,條例草案修改稿也對此進行了明確,內容為:“電梯的設置、選型應當滿足消防、醫療救護、無障礙通行等需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消防電梯還應當同時符合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現實中還有很多業主自行管理的電梯,但有些業主委員會並不能很好地履行使用管理單位的義務,條例修改時也對此進行了規定,內容為:“業主自行管理的,電梯共有產權人為使用管理單位,共有產權人應當協商確定責任人代為履行使用管理單位義務,無法確定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調確定。電梯未確定責任人的,不得使用。”

針對市民最關注的電梯廣告收入問題,增加了“電梯廣告收入的使用由電梯所有權人決定。未作決定的,主要用於購買電梯安全責任保險和補充專項維修資金”“電梯廣告收入的收支情況,應當至少每季度公佈一次”等內容。

除此之外,條例修改稿還修改或增加了“電梯造成人身傷害,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並在責任保險範圍內的,保險機構應當按照約定先行墊付搶救治療費用;未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的,由使用管理單位先行墊付”“電梯轎廂裝修不得使用易燃、易碎、有毒、有害等材料”“電梯停止運行超過二十四小時的,應當公告停止運行原因和恢復運行時間”“使用十五年以上的老舊電梯應建立安全評估機制”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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