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結」吊頂對消防設施的影響


「總結」吊頂對消防設施的影響

吊頂


(1)、對噴頭安裝的影響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範 GB50084-2017

7.1.13 裝設網格、柵板類通透性吊頂的場所,當通透面積佔吊頂總面積的比例大於70%時,噴頭應設置在吊頂上方,並符合下列規定:

① 通透性吊頂開口部位的淨寬度不應小於10mm ,且開口部位的厚度不應大於開口的最小寬度;

② 噴頭間距及濺水盤與吊頂上表面的距離應符合7.1.13的規定。

火災危險等級

噴頭間距S(m)

噴頭濺水盤與吊頂上表面的最小距離(mm)

輕危險級、

中危險級Ⅰ級

S≤3.0

450

3.0<S≤3.6

600

S>3.6

900

中危險級Ⅱ級

S≤3.0

600

S>3.0

900

「總結」吊頂對消防設施的影響


(2)對探測器安裝的影響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GB50116-2013)

6.2.18 感煙火災探測器在格柵吊頂場所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 鏤空面積與總面積的比例不大於 15% 時,探測器應設置在吊頂下方。

② 鏤空面積與總面積的比例大於 30% 時,探測器應設置在吊頂上方。

③ 鏤空面積與總面積的比例為 15%~30% 時,探測器的設置部位應根據實際試驗結果確定。

④ 探測器設置在吊頂上方且火警確認燈無法觀察時,應在吊頂下方設置火警確認燈。

⑤ 地鐵站臺等有活塞風影響的場所,鏤空面積與總面積的比例為

30%~70% 時,探測器宜同時設置在吊頂上方和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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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排煙設施設置的影響

建築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 GB51251-2017

4.2.2 擋煙垂壁等擋煙分隔設施的深度不應小於本標準第

4.6.2條規定的儲煙倉厚度。對於有吊頂的空間,當吊頂開孔不均勻或開孔率小於或等於25%時,吊頂內空間高度不得計入儲煙倉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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