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救援銜條例》,並於10月27日起施行。
消防救援銜
是繼軍銜、警銜、海關關銜、外交銜之後,
我國設立的一種新銜級,
是專門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設立,
是表明消防救援人員身份、
區分消防救援人員等級的稱號和標誌,
是國家給予消防救援人員
榮譽和相應待遇的依據。
消防救援銜的設置,
總體上參照了軍銜、警銜的做法,
與之不同的是,
將銜級與職級合併設置,
實行一職對一銜。
在銜級稱謂上,管理指揮人員、
專業技術人員主要突出“指揮”特點,
稱為總監、指揮長、指揮員;
消防員主要體現“消防”特點,
稱為消防長、消防士、預備消防士。
《條例》施行後具體這樣操作↓↓↓
致敬!
逆行的英雄,最可愛的人!
閱讀更多 哈爾濱普法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