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個稅政策是從幾月份開始的?很多人還不知道

關於個稅起徵點的討論,每年都會來幾次,引起一波又一波的反響。

今年終於一氣呵成,盼來了修正案,還破天荒的有試運行時段?!

原本9月中秋休三天,週末調整到國慶,國慶休七天的操作就讓人蒙得一回了,財政部和稅總還要摻一腳,聯合發佈了第98號文,這簡直要燒死我們的腦細胞啊。

98號文是這樣的:

關於2018年第四季度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和稅率適用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8〕9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的決定》,現就2018年第四季度納稅人適用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和稅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工資、薪金所得適用減除費用和稅率問題

對納稅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後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統一按照5000元/月執行, 並按照本通知所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計算應納稅額。對納稅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按照稅法修改前規定執行。

二、關於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自然人投資者、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的生產經營所得計稅方法問題

(一)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自然人投資者、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減除費用按照5000元/月執行,前三季度減除費用按照3500元/月執行。

(二)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自然人投資者、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2018年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用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分別計算應納前三季度稅額和應納第四季度稅額,其中應納前三季度稅額按照稅法修改前規定的稅率和前三季度實際經營月份的權重計算,應納第四季度稅額按照本通知所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以下稱稅法修改後規定的稅率)和第四季度實際經營月份的權重計算。具體計算方法:

1.月(季)度預繳稅款的計算。

本期應繳稅額=累計應納稅額-累計已繳稅額

累計應納稅額=應納10月1日以前稅額+應納10月1日以後稅額

應納10月1日以前稅額=(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前規定的稅率-稅法修改前規定的速算扣除數)×10月1日以前實際經營月份數÷累計實際經營月份數

應納10月1日以後稅額=(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後規定的稅率-稅法修改後規定的速算扣除數)×10月1日以後實際經營月份數÷累計實際經營月份數

2.年度彙算清繳稅款的計算。

匯繳應補退稅額=全年應納稅額-累計已繳稅額

全年應納稅額=應納前三季度稅額+應納第四季度稅額

應納前三季度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前規定的稅率-稅法修改前規定的速算扣除數)×前三季度實際經營月份數÷全年實際經營月份數

應納第四季度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後規定的稅率-稅法修改後規定的速算扣除數)×第四季度實際經營月份數÷全年實際經營月份數

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體工商戶業主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自然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通知》(財稅〔2011〕62號)自2018年10月1日起廢止。

附件:

1.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工資薪金所得適用)

2.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8年9月7日

文件不長,表述也很清晰,但是解讀的版本很多。

大家對“10月1日(含)後/9月30日(含)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的理解分歧最大——實際取得是什麼意思?

“就是發到手!”

“就是做進工資表裡。”

“就是報稅!”

基於這三種理解,又引發了人力財務關於報稅時間的全國大討論,

“我們是10月15號報9月個稅。”

“我們是10月預提10月個稅。”

“我們是9月工資10月發,11月報稅。”

從此產生了6個版本。

歷史總是那麼的相似,2011年9月1日,個人所稅徵點從2000調整至3500,一級稅率從5%調整至3‰。當時也爭論過一波。

財務人員在進行賬務處理時,遵循的是權責發生制。在權責發生制的原則下,無論什麼時間報稅,9月工資來源於9月,就應計入9月費用,同時按當時的稅法計稅。放在98號文裡,似乎也說得過去。9月發生,9月入賬,按舊稅法起徵點和稅率計算。

然而有人就會舉例了。

有位同事9月25日入職,薪酬主管說,“我9月的資金預算申請早交了,10月做工資的時候把幾天加上去再算吧。”

那麼請問,9月25-30日的工資按新法還是舊法計稅?

實際上,這是一個關於收入確認時點的問題,再拔高一點,就要說到會計準則和稅法在“確認收入”的分歧了。這個問題困擾了人們多年,但並非所有財務人員都瞭解這一點。當我在課程中提到稅法在某些收入確認用的是收付實現制時,很多財務人員都表示從來沒聽說過,更不用說HR了。

《企業會計準則14——收入》和《企業所得稅法》對收入的確認條件有相對清楚的描述,但《個人所得稅法》中對此沒有涉及,但是從某些條款中還是可以解讀出來。

《個人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稅法和本條例所說的納稅年度,自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國稅發〔2006〕162號)第六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年所得12萬元以上,是指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取得以下各項所得的合計數額達到12萬元。

綜上所述,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個人取得應稅所得時,“實際取得”是指納稅人實際收到應稅所得的時間,而不是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的歸屬期間。間接說明個稅是實行收付實現制,而不是權責發生制的。

所以,9月工資適用新個稅法有以下操作要點:

1、2018年10月1日(含)後發放的工資、薪金等應納稅所得按照新的個稅法規執行。

2、9月30日(含)前發放的工資、薪金等應納稅所得額,已納稅入庫,不得退回重計。

薪酬的HR們啊,不懂財稅,就很尷尬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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