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物權優先權是無冕之王?來看看其受限的9種情形

擔保物權優先權是無冕之王?來看看其受限的9種情形

擔保物權作為一種特殊的物權類別,許多人以為它的優先性具有絕對性和排他性,但這種絕對性和排他性也會有受限的時候。在處理擔保物權案件時切不可認為它就是無冕之王。下面即是它受到限制的情形。

1.稅收優先權

《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於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於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

2.建築工程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工程價款的支付】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築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3、相關司法費用的優先權

最高法院的《執行工作辦法》規定:執行費用,還有相關委託評估的費用要先行撥付。

4、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收取權憂先於抵押擔保物權

《擔保法》第五十六條規定 :拍賣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得的價款,在依法繳納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後,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5、船舶優先權

船舶優先權是指海事請求人依照《海商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經營人提出海事請求,對產生該海事請求的船舶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海商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享有優先權的內容是:

(一)、船長、船員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編人員,根據勞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勞動合同所產生的工資、其他勞動報酬、船員遺反費用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給付請求;

(二)、在船舶營運中發生的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

(三)、船舶噸稅、引航費、港務費和其他港口規費的繳付請求;

(四)、海難救助費的救助款項的給付請求;

(五)、船舶在營運中因侵權行為產生的財產賠償請求;

載運2000噸以上的散裝貨油的船舶,持有效的證書,證明已經進行油汙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者具有相的財務保證的,對其造成的油汙損害的賠償請求,不屬於前款第五項規定的範圍。

船舶優先權先於船舶留置權受償,船舶抵押權後於船舶留置權受償;

船舶優先權的行駛通過法院扣押產生優先權的船舶行使,船舶優先權因海事請求權的轉移而轉移,不因船舶所有權的轉移而消滅,但船舶轉讓時,船舶優先權自法院應受讓人申請予以公告之日起滿60日不行使的除外。

船舶的優先權因下列情況之一而消滅:

(一)、具有優先權的海事請求,自優先權產生之日滿一年不行使;

(二)、船舶經法院強制出售;

(三)、船舶滅失。

6、民用航空器優先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第十八條 民用航空器優先權,是指債權人依照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向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提出賠償請求,對產生該賠償請求的民用航空器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第十九條 下列各項債權具有民用航空器優先權:

(一)援救該民用航空器的報酬;

(二)保管維護該民用航空器的必需費用。

前款規定的各項債權,後發生的先受償。

第二十條 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民用航空器優先權,其債權人應當自援救或者保管維護工作終了之日起三個月內,就其債權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登記。

第二十一條 為了債權人的共同利益,在執行人民法院判決以及拍賣過程中產生的費用,應當從民用航空器拍賣所得價款中先行撥付。

第二十二條 民用航空器優先權先於民用航空器抵押權受償。

第二十三條 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債權轉移的,其民用航空器優先權隨之轉移。

第二十四條 民用航空器優先權應當通過人民法院扣押產生優先權的民用航空器行使。

第二十五條 民用航空器優先權自援救或者保管維護工作終了之日起滿三個月時終止;但是,債權人就其債權已經依照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登記,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權人、債務人已經就此項債權的金額達成協議;

(二)有關此項債權的訴訟已經開始。

民用航空器優先權不因民用航空器所有權的轉讓而消滅;但是,民用航空器經依法強制拍賣的除外。

7、在特定情形下未清償職工債權將優於擔保物權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九條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第一百三十二條 本法施行後,破產人在本法公佈之日前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清償後不足以清償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的特定財產優先於對該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受償。

8、承租人的承租權

《物權法》第一百九十條【抵押權和租賃權關係】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係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後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係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

9、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誰優先?

《物權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所以無論抵押權、質押權和留置權的設立時間誰在前,留置權一律優先於抵押權、質押權受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九條規定“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時,抵押權人優先於質權人受償”所以抵押權優先於質押權受償。

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權優先於質押權必須有個前提,即抵押權有效設立且依法登記。按照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原則:未經登記的抵押不能優先於質押權受償。

根據上分析,一個擔保物上多個擔保物權相沖突時,應當按照以下順序優先受償:

留置權——登記的抵押權——質押權——未經登記的抵押權

擔保物權優先權是無冕之王?來看看其受限的9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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