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七十歲老太犯非法集資、詐騙罪,獲刑十五年

福鼎七十岁老太犯非法集资、诈骗罪,获刑十五年

我們總是在新聞中看到

一些老人家被詐騙集團騙走了養老金

沒想到這次是福鼎一位七十歲老太詐騙別人

在七年多的時間裡

導致他人經濟損失達600多萬元

福鼎七十岁老太犯非法集资、诈骗罪,获刑十五年

2007年5月至2014年3月間

被告人陳某菊為償還投資股票失敗

所欠債務及償還此前結欠他人的借款本息

虛構本人、家人或朋友投資

需要資金週轉、急需用錢等事由

隱瞞其已資不抵債且基本無經濟收入的事實

以許諾支付2%-20%不等的月息

或從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向他人借款的方式

騙取林某、朱某等32人共計1014.96萬元

至案發前支付上述被害人利息414.2975萬元

償還本金61.94萬元

後因無力繼續支付本息逃離福鼎市

造成被害人直接經濟損失共計538.72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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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七十岁老太犯非法集资、诈骗罪,获刑十五年

為了進一步拓寬財路

陳某菊又在2012年7月至2014年3月間

以其一人或夥同他人為會首

召集李某、蔡某等人組織多場民間互助會

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同一時間

陳某菊還以會員名義參加林某、何某等人

組織的多場民間互助會

以透標會款後繳納基本會金和利息的方式

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2014年3月,被告人因無力再支付會款

造成李某、蔡某等14人損失達139.7745萬元

隨後逃往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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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

陳某菊被福鼎市公安局抓獲歸案

福鼎七十岁老太犯非法集资、诈骗罪,获刑十五年

判決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菊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多次騙取他人財物共計538.7225萬元,數額特別巨大;為牟利目的,先後召集組織多場民間標會或參加他人組織的民間互助會吸收他人資金,造成多名會員、會首經濟損失累計139.7745萬元,被告人陳某菊在吸收和支付資金過程以支付利息為條件,屬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擾亂當地金融秩序,其行為已構成

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30萬元。

福鼎七十岁老太犯非法集资、诈骗罪,获刑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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