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梅雁吉祥水電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控股子公司梅州市梅雁旋窯水泥有限公司租賃經營的進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廣東梅雁吉祥水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梅州市梅雁旋窯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梅雁旋窯”)於2016年6月28日簽訂《租賃合同》,將其約1.4億元的生產設備、廠房和場地、生產許可證等生產資料及無形資產按現狀租賃給梅州市梅縣區泰山建材有限公司,內容詳見公司於2016年6月29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發佈的《關於控股子公司梅州市梅雁旋窯水泥有限公司資產租賃經營的公告》。

梅雁旋窯在租賃經營期間,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頒發了《關於鋼鐵、石化、水泥行業執行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公告》(粵環發〔2018〕8號)文件,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鋼鐵、水泥行業現有企業執行顆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特別排放限值,現有企業應採取有效措施,在規定期限內達到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要求”。因此,梅雁旋窯應對現有的熟料水泥生產線相應設備進行升級及技術改造。公司經調研後於2018年10月29日召開董事會審議通過了關於梅雁旋窯投資約1420萬元用於2000t/d熟料水泥生產線窯頭、窯尾電收塵器技術改造及配套複合脫硫系統項目(以下簡稱“環保設施升級技術改造項目”)的決議,內容詳見公司於2018年10月30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發佈的《第九屆董事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議公告》。

鑑於梅雁旋窯環保設施升級技術改造產生投資費用支出和造成日常運營成本的增加,租賃雙方經協商,在原《租賃經營合同》(下稱“原租賃合同”)的基礎上,於2018年11月22日簽訂了《租賃經營合同之補充合同》。補充合同的主要條款如下:

一、項目的實施及驗收、交付

1、環保設施升級技術改造項目由梅雁旋窯(以下稱“甲方”)負責投資實施,按甲方內控制度確定施工承包單位,梅州市梅縣區泰山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稱“乙方”)必須無條件配合該環保設施升級技術改造項目施工承包單位的各項工作,並提供施工人員交通食宿,用電用水及現有工具設施場地使用的便利。

二、雙方權責

1、甲方同意在施工停產期間免除乙方一個月的租賃費用(若停產施工期間是在2019年,則免除本補充合同約定的固定租賃費,其他費用正常繳交),甲方必須嚴格按照相關約定進行施工。若甲方在一個月內未完成,乙方不得追究甲方的相關責任。

2、環保設施升級技術改造項目建成後,甲方將其與“原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設備一併租賃給乙方使用,乙方應該確保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使用,如因乙方使用甲方環保設施在經營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導致甲方生產許可證等經營所需證照被吊銷或無法續證的情況,乙方行為構成根本性違約,乙方應賠償因此造成甲方的一切損失。

3、雙方同意現廠區內的“二線用地”(進廠道路右側除員工宿舍、飯堂、耐火磚庫除外,具體位置按附件圖標示為準),從本補充合同簽訂之日起不再租賃給乙方使用。若甲方暫無使用需求,乙方可以免費使用該場地。若甲方需使用該場地時,乙方須無條件在兩個月內清場,交由甲方使用。

三、費用和支付方式

因環保設施升級技術改造項目的投入運營將增加乙方運營成本且考慮到原材料價格不確定性等因素造成“原租賃合同”費用的計算方式存在較大不確定性,為保障雙方長遠的互惠互利合作,經雙方協商一致,對“原租賃合同”第三條(費用和支付方式)作如下修改:

1、從2019年1月1日起租賃費以固定租賃費按月繳納,按照先支付後使用的原則,每月的費用應於上月末付清;

2、固定租賃費(不含稅):雙方同意乙方每月向甲方繳納固定租賃費110萬元,其中設備租賃費20萬元,房產租賃費35萬元,其他不動產租賃費55萬元。

四、違約責任

1、在承租期間乙方不得單方終止合同,若乙方違約導致合同終止,乙方必須向甲方支付220萬元(不含稅)的違約金,乙方在承租期間添置(建設)附屬設備、設施(包括但不限於石灰石破碎系統)全部無償歸甲方所有,滯留在甲方工廠現場的原輔材料、配品配件等乙方須在一個月內撤離甲方廠區(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留下的除外)。

2、乙方逾期未繳納租金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從逾期之日起每月按欠繳租金額的千分之五計算;逾期超過三個月未繳納租金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五、除本合同中明確所作修改的條款之外,原租賃合同及補充合同的其餘部分應完全繼續有效。

公司於2018年11月21日召開第九屆董事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控股子公司梅州市梅雁旋窯水泥有限公司與梅州市梅縣區泰山建材有限公司簽訂《租賃合同之補充合同》的決議”。表決情況:同意票為9票,反對票為0票,棄權票為0票。

特此公告。

廣東梅雁吉祥水電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O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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