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贺疏港铁路(电白段)工程建设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博贺疏港铁路(电白段)工程建设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茂名博贺疏港铁路工程建设是省的重要建设项目,为确保茂名博贺疏港铁路(电白段)工程建设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茂名市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茂府〔2012〕1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电白实际,特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一、基本概况:茂名博贺疏港铁路(电白段)工程建设全线长为32.55公里。房屋征收涉及电白区林头镇,麻岗镇,树仔镇,水丰农场。

二、征收对象和时间要求

(一)征收对象:该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着物。

(二)时间要求:2019年0月0日前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

三、本项目征收单位: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

四、本项目征收实施单位:林头镇、麻岗镇、树仔镇人民政府。

五、征收安置方式和补偿标准

(一)生活居住用房(符合茂府〔2012〕10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安置条件)的安置方式和补偿标准。

1、安置方式:本次采用货币式安置和自建式安置,由被征收人自由选择其中一种。

2、补偿标准

(1)选择货币式安置的补偿标准:该征收区域属于规划控制区,属于唯一生活居住用房的按照《茂名市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茂府〔2012〕104号)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标准补偿: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按2990元/㎡支付;砖瓦结构房屋按2600元/㎡支付。

(2)选择自建式安置的补偿标准

①选择自建式安置:除按茂府〔2012〕104号文第十九条补偿外,不再支付土地补偿费。

②安置地点:具体地点由区直相关部门、镇政府及部分被征收人代表进行现场选址,并经区、市规划部门审定后确定。

③安置对象确认:按茂府〔2012〕104号文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执行。

④合法安置人口的确认:按茂府〔2012〕104号文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规定执行。

⑤安置用地的分配:安置用地面积按合法安置人口每人30平方米计算;孤寡人员每户按60平方米的面积计算;一对夫妻未生育子女的按90平方米的面积计算;每户最高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原籍依法拥有居住祖屋所有权的外出工作人员(如国家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等),经本人申请,报区、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批准,以户(以外出时的户为准)为单位,按原生活居住用房占地面积1:1的比例安排安置用地,最高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⑥为鼓励被征收人配合征收工作,实行按照签订征收协议书并完成搬迁时间先后顺序选择安置用地。

(二)村、居委会办公用房,可以按货币式安置或自建式安置的标准和方式予以解决。

(三)除符合安置条件的生活居住用房和村、居委会办公用房外,其他房屋、构筑物、附着物等全部以货币方式进行补偿,其补偿标准按茂府〔2012〕104号文第十九条规定标准执行。

(四)征收生产、经营类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根据房屋被征前收益、停产停业期限因素,按市场评估或价格认证进行补偿。

六、临时安置补助

(一)补助标准按茂府〔2012〕104号文第三十条一规定执行,即每户五人以下(含五人)的每月补助1100元,每户六人以上(含六人)的每月补助1300元。

(二)选择货币式安置的,临时安置可补助3个月。

(三)选择自建式安置的,根据搬迁安置的实际情况确定,临时安置补助一般不超过18个月。

七、搬迁费补助

一次性搬迁费以户为单位,每户补偿3000元。

八、奖励措施

为鼓励被征收人的积极性,主动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实行按时搬迁奖励。

(一)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提前30天(即不超过2019年0月0日)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房屋征收补偿额的10%给予奖励。

(二)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提前20天(即不超过2019年0月0日)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房屋征收补偿总额的6%给予奖励。

(三)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提前10天(即不超过2019年0月0日)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房屋征收补偿总额的3%给予奖励。

(四)凡超过规定期限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未完成搬迁的,一律不给予奖励。

九、本方案未尽事宜,依法依规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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