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沒想到他竟然是這種人,好心替他擔保借款,自己卻欠缺不還,害得我們倒成了老賴。”11月26日,擔保人李某甲、王某面對平昌法院執行幹警時說道。
李某甲、王某與李某乙是朋友關係,2016年3月,李某乙、魏某夫妻二人因資金週轉,向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縣支行(以下簡稱:郵儲銀行)借款1.8萬元,李某甲、王某便為其提供擔保,願意以個人所有財產作為擔保並承擔無限連帶保證責任。借款到期後,因其四人拒不還款,郵儲銀行訴至平昌法院,經調解,李某乙、魏某同意償還郵儲銀行借款1.8萬元及利息,李某甲、王某為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到期後,其四人仍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郵儲銀行向平昌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平昌法院依法對李某乙、魏某名下財產進行了查找,未發現任何可供執行的財產。
作為擔保人的李某甲、王某,卻以自己不是借款人,也沒有使用該筆借款為由拒不執行,執行幹警對其講明瞭作為擔保人所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以及拒不配合執行工作需要承擔的法律後果。李某甲、王某二人雖然後悔當初沒有考慮到作為擔保人承擔的法律責任便籤字作保,但最終還是履行了全部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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