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黨務公開實施細則(試行)》印發

中共北京市委關於印發《北京市黨務公開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區委,市委各部委辦,市國家機關各黨組(黨委),各人民團體黨組,各總公司 和高等院校黨委:

現將《北京市黨務公開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推進黨務公開,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堅定不移全面從嚴治黨,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領導水平的重大舉措。2017年12月,黨中央制定出臺了《中國共產黨黨務公開條例(試行)》(以下簡稱《條例》),標誌著黨務公開工作全面走上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軌道。在學習貫徹《條例》精神的基礎上,結合本市實際,市委制定了《細則》,對貫徹落實《條例》、紮實有效開展全市黨務公開工作,具有重要意義。

全市各級黨組織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牢把握黨務公開基本原則,把黨務公開放到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的實踐中謀劃和推進,把堅持和完善黨的領導要求貫徹到黨務公開全過程和各方面。要認真抓好學習培訓宣傳,使廣大黨員幹部全面準確掌握《條例》和《細則》的基本精神、主要內容和工作要求;各級黨委(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要組織專題學習,黨校、幹部學院、行政學院要將《條例》和《細則》納入培訓課程;要緊密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以釘釘子精神狠抓落實;要加強對黨務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黨委領導同志負責、辦公廳(室)牽頭、有關部門參與的統籌協調機制,加強機構和人員隊伍建設,為全面推進黨務公開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各區各部門各單位貫徹執行《細則》的重要情況和建議,要及時報告市委。

中共北京市委

2018年12月2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加強和規範黨務公開工作,發展黨內民主,強化黨內監督,使廣大黨員更好了解和參與黨內事務,動員組織全市人民群眾貫徹落實好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領導水平,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黨務公開條例(試行)》及有關黨內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黨務公開,是指本市黨的組織將其實施黨的領導活動、加強黨的建設工作的有關事務,按規定在黨內或者向黨外公開。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於本市黨的地方組織、基層組織,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工作機關以及黨的其他組織。

第四條 黨務公開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正確方向。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把黨務公開放到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偉大實踐中來謀劃和推進,把堅持和完善黨的領導要求貫徹到黨務公開的全過程和各方面。

(二)堅持發揚民主。保障黨員民主權利,落實黨員知情權、參與權、選舉權、監督權,更好調動全市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及時回應黨員和群眾關切,以公開促落實、促監督、促改進。

(三)堅持積極穩妥。注重黨務公開與政務公開等的銜接聯動,統籌各層級、各領域黨務公開工作,一般先黨內後黨外,分類實施,有序推進。

(四)堅持依規依法。尊崇黨章,依規治黨,依法辦事,科學規範黨務公開的內容、範圍、程序和方式,增強嚴肅性、公信度,不斷提升黨務公開工作制度化、規範化水平。

(五)堅持務求實效。黨務公開內容應當真實、具體,要保證公開的時效性和經常性。要根據黨的地方組織、基層組織等不同特點,確定相應的公開內容和公開形式,提高黨務公開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公開的內容

第五條 黨的組織貫徹落實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情況,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情況,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北京重要講話精神情況,落實“看北京首先要從政治上看”政治責任,做到 “三個一”“四個決不允許”等情況,領導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加強黨的建設情況,以及黨的組織職能、機構等情況,除涉及黨和國家秘密不得公開或者依照有關規定不宜公開的事項外,一般應當公開。

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黨務公開不得危及政治安全特別是政權安全、制度安全,以及經濟安全、軍事安全、文化安全、社會安全、國土安全和國民安全等。

第六條 市委、區委應當公開以下內容:

(一)學習貫徹黨中央和上級組織決策部署,堅決做到“兩個維護”情況;

(二)加強“四個中心”功能建設、提高“四個服務”水平、建設國際一流的和諧宜居之都等涉及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部署安排,重大改革事項,重要民生措施等重大決策和推進落實情況,以及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情況;

(三)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堅持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嚴肅黨內政治生活,全面負責本地區黨的建設,防止和糾正“四風”現象,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情況;

(四)黨的代表大會、黨委全體會議、黨委常委會會議、黨委重要工作會議等情況,黨委重要文件、重要活動、重要人事任免等情況;

(五)黨委加強自身建設情況,領導班子職責分工,召開民主生活會,執行黨內政治生活準則、廉潔自律準則等情況;

(六)其他應當公開的黨務。

第七條 黨的基層組織應當公開以下內容:

(二)任期工作目標、階段性工作部署、重點工作任務及落實情況;

(三)加強思想政治工作、開展黨內學習教育、組織黨員教育培訓、執行“三會一課”制度等情況;

(四)換屆選舉、黨組織設立及隸屬關係調整、發展黨員、民主評議、召開組織生活會、保障黨員權利、流動黨員管理、黨費收繳使用管理、基層黨組織黨建活動經費使用等情況;

(五)防止和糾正“四風”現象,聯繫服務黨員和群眾,聽取、反映、採納黨員和群眾意見建議,幫助黨員和群眾解決生產生活實際困難等情況;

(六)落實管黨治黨政治責任,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對黨員作出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情況;

(七)加強自身建設情況;

(八)其他應當公開的黨務。

第八條 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應當公開以下內容:

(一)學習貫徹黨中央大政方針和重大決策部署,堅決做到“兩個維護”,貫徹落實本級黨委、上級紀律檢查機關工作部署情況;

(二)開展紀律教育、加強紀律建設,維護黨章黨規黨紀情況;

(三)查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市委貫徹落實辦法,發生在群眾身邊、影響惡劣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情況;

(四)對黨員領導幹部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進行立案審查、組織審查和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情況;

(五)對黨員領導幹部嚴重失職失責進行問責情況;

(六)加強自身建設情況;

(七)其他應當公開的黨務。

第九條 黨的工作機關和黨委直屬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本細則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結合實際確定公開內容,重點公開以下情況:

(一)學習貫徹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級黨委決策部署,堅決做到“兩個維護”情況,承辦上級黨的工作機關交辦事項落實情況,開展黨的工作情況;

(二)黨委辦公廳(室)推動黨委決策部署貫徹落實情況,按照黨委要求協調有關方面開展工作情況;黨委職能部門制定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協調指導本系統、本領域工作情況;黨委辦事機構承擔黨委議事協調機構的綜合性服務工作和根據有關規定履行特定管理職責情況;黨委直屬事業單位制定和落實工作目標、階段性工作部署、重點工作任務情況;

(三)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加強本部門、本單位黨的建設情況;

(四)加強自身建設情況;

(五)其他應當公開的黨務。

第十條 黨委派出機關應當根據本細則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結合實際確定公開內容,重點公開以下情況:

(一)學習貫徹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級黨委決策部署,堅決做到“兩個維護”情況;

(二)根據有關規定代表黨委領導本地區、本領域、本行業、本系統黨的工作情況;

(三)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加強本地區、本領域、本行業、本系統黨的建設情況;

第十一條 黨組應當根據本細則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結合實際確定公開內容,重點公開以下情況:

(二)在本單位發揮領導作用的情況;

(三)履行黨要管黨、從嚴治黨責任,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情況;

(四)領導本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工作的情況;

(五)加強自身建設情況;

(六)其他應當公開的黨務。

第三章 公開的範圍

第十二條 黨的組織應當根據黨務與黨員和群眾的關聯程度合理確定公開範圍:

(一)領導經濟社會發展、推進重大民生工程、涉及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黨務,向社會公開;

(二)涉及黨的建設重大問題或者黨員義務權利,需要黨員普遍知悉和遵守執行的黨務,在黨內公開;

(三)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的黨務,在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公開;

(四)涉及特定黨的組織、黨員和群眾切身利益的黨務,對特定黨的組織、黨員和群眾公開。

第十三條 黨的組織應當根據本細則規定的黨務公開內容和範圍編制黨務公開目錄,進一步明確黨務公開的主體、內容、範圍、時間、方式等,並根據職責任務要求動態調整。黨務公開目錄應當報黨的上一級組織備案,並按照規定在黨內或者向社會公開。

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市委各部門應當加強對本系統、本領域黨務公開目錄編制的指導。

第四章 公開的程序

第十四條 凡列入黨務公開目錄的事項,有關黨的組織應當按照以下程序及時主動公開:

(一)提出。按照“誰承辦、誰提出”的原則,黨的組織有關部門研究提出黨務公開方案,明確公開的內容、範圍、時間、方式等。對應當公開而未提出公開的事項,黨的組織應當要求有關部門提出公開意見。

(二)審核。黨的組織有關部門應當進行保密審查,並從必要性、準確性等方面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

(三)審批。黨的組織在綜合考慮審核意見的基礎上,依照職權對黨務公開方案進行審批。重要事項報黨的組織主要負責人審批或者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需要報請黨的上一級組織審批的事項,應當按照規定報批。

(四)實施。黨的組織有關部門按照經批准的方案實施黨務公開。可通過設立意見箱、開通熱線、網絡留言等形式收集、梳理黨員和群眾對黨務公開工作的意見建議,及時提交黨的組織研究,並反饋辦理結果,辦理結果可以作為黨務公開事項予以公開。

(五)歸檔。按照檔案管理的要求,及時記錄和保存黨務公開的有關信息資料,歸檔備查,並做好管理利用工作。

第十五條 公開目錄外需要公開的事項,應當報黨的組織主要負責人審批或者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後按程序進行公開,並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更新黨務公開目錄。

第五章 公開的方式

第十六條 黨的組織應當根據黨務公開的內容和範圍,選擇適當的公開方式。

在黨內公開的,一般採取召開會議、制發文件、編髮簡報、在局域網發佈等方式。向社會公開的,一般採取發佈公報、召開新聞發佈會、接受採訪,在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新媒體、公開欄發佈等方式,優先使用黨報黨刊、電臺電視臺、重點新聞網站等黨的媒體進行發佈,已經依規依法公開的黨務公開內容,其他公開載體和平臺可以轉載。

市委、市紀委機關、市委有關工作機關,區委、區紀委機關、區委有關工作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黨委新聞發言人制度,逐步建立例行發佈制度,及時準確發佈重要黨務信息。

第十七條 黨務公開可以與政務公開、廠務公開、村(居)務公開、公共事業單位辦事公開等方面的載體和平臺實現資源共享的,應當統籌使用。

有條件的黨的組織可以建立統一的黨務信息公開平臺。

第十八條 黨務公開的時間應當與公開的內容相適應:具有長期性、穩定性的工作應當長期公開;在一定時期內相對穩定的常規性工作應當定期公開;動態性、階段性的工作,應當根據進展情況分期逐段公開;臨時性、緊急性的工作應當即時公開;對於特別重大複雜的事項,經黨的組織同意可以適當延期公開。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黨員旁聽黨委會議、黨的代表大會代表列席黨委會議、黨內情況通報反映、黨內事務諮詢、重大決策徵求意見、重大事項社會公示和社會聽證等制度。提交黨委會議審議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應當在決策前廣泛聽取黨員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要決策,須通過黨內事務諮詢、聽證、座談等方式擴大公眾參與。發展和用好黨務公開新形式,拓展黨員和群眾參與黨務公開的廣度和深度。

第六章 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在黨中央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市委、區委分級負責,各部門、各單位各負其責的黨務公開工作領導體制。

市委辦公廳承擔市委黨務公開的具體工作,負責統籌協調和督促指導全市黨務公開工作。各區委辦公室承擔區委黨務公開的具體工作,負責統籌協調和督促指導全區黨務公開工作。

第二十一條 各級黨組織應當把黨務公開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擔負起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黨務公開工作的責任,及時聽取黨務公開工作彙報,研究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推動黨務公開工作有序開展。

第二十二條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黨務公開工作機構和人員隊伍建設。基層黨組織應當明確專人負責黨務公開工作,並保障所需工作條件。

第二十三條 黨的組織應當根據所承擔的職責任務,建立健全黨務公開工作機制,確保黨務公開工作順利開展。

(一)保密審查機制。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規範黨務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工作。確需公開的黨務,含有涉密、敏感信息的,應當按有關規定進行脫密、脫敏處理,涉及個人信息的,應當防止洩露個人隱私。

(二)風險評估機制。對黨務公開可能引發的政治安全風險、社會穩定風險、社會輿情風險等進行評估,重點圍繞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進行研判,並提出防範預案。

(三)信息發佈機制。把握好黨務公開工作的時度效,選擇適宜的信息發佈方式和載體,及時、主動、全面、準確、權威發佈信息,推動發佈工作常態化、規範化。規範發佈程序,合理確定發佈頻次,提升新聞發言人的履職能力。

(四)政策解讀機制。對涉及面廣、社會關注度高、專業性強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重要政策、重大措施,通過新聞發佈、接受訪談、發表文章等方式宣講釋疑,把相關文件、政策、措施出臺的背景和意義、要點和焦點等闡釋明白、解讀清楚。

(五)輿論引導機制。加強輿情信息監測,做好輿情引導處置工作,發現有不真實、不完整、不準確的信息,應當及時發聲、權威發佈、加以澄清,有效引導社會輿論,防止誤讀誤導,避免惡意炒作。

(六)輿情分析機制。在提出公開事項時,應當對可能出現的輿情熱點作出預判,並制定應對預案。密切關注黨務公開相關輿情發展,提高輿情分析研判專業性、科學性,對引發重大輿情反應的,應當及時報告。

(七)應急處置機制。對黨務公開引發的突發事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採取應急處置對策,落實應急處置措施,增強應急處置能力,有效化解風險。

(八)溝通聯動機制。注重黨務公開與政務公開等的銜接聯動,擬公開的事項涉及多個工作部門、其他黨的組織或者行政機關的,應當提前進行溝通、確認,保證擬公開的內容準確一致。

第七章 監督與追責

第二十四條 黨的組織應當將黨務公開工作情況納入向上一級黨組織報告工作或者抓黨建工作專題報告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五條 黨的組織應當將黨務公開工作情況作為履行全面從嚴治黨政治責任的重要內容,對下級組織及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考核,並加強經常性工作指導。

黨的組織應當每年向有關黨員和群眾通報黨務公開情況,並納入黨員民主評議範圍,主動聽取群眾意見。

第二十六條 黨的組織應當建立健全黨務公開工作督查機制,開展經常性檢查和專項督查,專項督查可以與全面從嚴治黨(黨建)工作考核等相結合。督查情況應當在適當範圍通報。通過聘請黨務公開監督員等方式,加強對黨務公開工作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黨的組織應當建立責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規依紀追究有關黨的組織、黨員領導幹部和工作人員的責任:

(一)對黨中央和上級組織黨務公開的部署和要求拒不執行或者拖延懈怠的;

(二)未按照規定編制黨務公開目錄並進行動態調整,工作落實不到位,造成不良後果的;

(三)未按照規定的內容、範圍、程序和方式等實施黨務公開,造成不良後果的;

(四)黨務公開內容嚴重失真失實、弄虛作假,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黨委(黨組)可根據本細則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由中共北京市委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市委辦公廳會同市委組織部承擔。

第三十條 本細則自2018年12月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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