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是“收入”,这四个概念有何差异

营改增后,增值税引入了差额征税的规定,财政部发布《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一系列新政策引入了土地增值税收入与增值税销售额、企业所得税收入、会计收入等看似相近的概念,但他们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笔者对其分析如下:

简易计税方法下,土地增值税收入、增值税销售额、企业所得税收入、会计收入之间没有差异,用公式表示为:价税合计÷(1+5%)。下面重点讨论一般计税方法下四个概念之间的差异。

增值税销售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公式表示:销售额=(价税合计 - 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税率)。

会计收入

依据财会〔2016〕22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会计处理如下:

1.收到款项

借:银行存款等(价税合计)

贷:主营业务收入 [价税合计÷(1+税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价税合计÷(1+税率)×税率]

2.允许扣减土地价款,导致少缴增值税的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土地价款×税率)

贷:主营业务成本(土地价款×税率)

企业所得税收入

营改增后,企业所得税如何进行税种间协调,并没有进行专门规定。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填报说明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税收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因此,企业所得税收入与会计收入一致。

土地增值税收入

营改增后,关于土地增值税收入如何确定,有两个直接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但是如何理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文件中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业内有意见分歧,主要原因是财会〔2016〕22号文件与财税〔2016〕36号文件在处理增值税销售额以及销项税额的方法上存在差异。

1.按照财会〔2016〕22号文件的规定,销项税额应该为“价税合计÷(1+税率)×税率”,土地增值税收入应该为“价税合计-销售税额”,也就是“价税合计÷(1+税率)”。同时,因扣减土地价款导致少缴的增值税应冲减成本。由于企业所得税也采用上述方法,因此,土地增值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口径一致。

2.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销项税额,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是: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再按照前述第一点增值税销售额的确定,则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应该为“(价税合计 - 可扣除的土地价款)÷(1+税率)”,因扣减土地价款导致少缴的增值税不再冲减成本。土地增值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口径不一致。

单纯从收入减去成本的角度看,两种算法结果并没有不同,但由于土地增值税的成本有加计扣除以及费用计算扣除的乘数效应,冲减成本的方法无疑对企业不利。财会〔2016〕22号文件明确说明,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促进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贯彻落实,制定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这两个文件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何解决冲突,亟待有关部门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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