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財政廳廳長曾志權:重點清理規範涉企經營性收費

广东财政厅厅长曾志权:重点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性收费

全國人大代表曾志權 特派北京記者 林桂炎 攝

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省財政廳廳長曾志權接受羊城晚報專訪,談廣東財政進一步完善支持創新驅動發展的體制機制,加大力度減稅降費:

金羊網特派北京記者 吳海飛

去年以來,廣東紮實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在減稅、降費、降低要素成本上加大力度,全年為實體企業直接減負超過2000億元。全國兩會期間,羊城晚報記者獨家專訪了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省財政廳廳長曾志權,他表示下一步“降成本”將再增加多項政策措施,其中“降費”方面在行政事業性收費繼續降低同時,要重點清理規範經營性收費、中介服務費。

加大力度減稅降費降低要素成本

羊城晚報:廣東省2016年已經減負超2000億,接下來還有哪些方面有減負空間?

曾志權:2016年廣東省在省財政廳牽頭下,全年為企業直接減負約2124.63億元。省定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已實現“零收費”,營改增已全面擴圍,社會保險單位費率在全國範圍處於較低水平,全省21個地級以上城市均已公佈本地區規範和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工作辦法,全省18個試行普通車輛通行費年票制的地市均已取消年票制。

近日印發的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工作方案,在去年降成本行動計劃七個方面35項措施的基礎上,提出了十個方面57項政策措施,增加了清理規範行業協會和中介組織、第三方評估組織收費、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加快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開展資產證券化和投貸聯動試點、清理規範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化解企業債務鏈風險、利用信息技術手段降低成本等系列工作措施,並提出將降低企業外部成本與企業內部挖掘相結合,進一步調動各方積極性。

下一步在降費方面要重點清理規範經營性收費和中介機構服務費,諸如諮詢公司、設計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防止行政事業性收費不斷地“退”,這些經營性中介機構的收費卻在不斷地“進”,切實降低實體經濟成本。

廣東是屬於電價比較高的省份,因此,電價改革應該再加大力度。此外還有物流運輸費、銀行貸款財務費用等,對實體經濟的影響也非常大,改革可以從這些方面切入,加大力度。

繼續完善財政服務創新發展體制機制

羊城晚報:廣東提出統籌推進珠三角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和全面創新改革試驗試點省建設。在服務創新發展方面,財政將如何更好地發力?

曾志權:2017年,省財政將進一步完善財政支持創新驅動發展的體制機制,助推珠三角國家自主示範區和全面創新改革試驗試點省建設。

一是優化配置助力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創新是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內容。省財政創新驅動資金的配置要在前期科學整合的基礎上,進一步優化配置,聚焦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

二是加強和規範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研究制定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省級社科類科研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取消和下放項目預算調整權限,放權給項目承擔單位結合科研工作實際制定經費開支標準。

三是優化實施創新人才工程。進一步優化和提升我省“千人計劃”、“珠江人才計劃”、“廣東特支計劃”和“揚帆計劃”等重大人才工程。

四是爭取中央財稅政策支持。

整合優化財政出資政策性基金

羊城晚報:廣東2017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推進省級財政出資政策性基金整合優化”。目前這類政策性基金髮揮了哪些作用?如何來推進整合優化?

曾志權:截至目前,省級財政共出資設立15項政策性基金,通過帶動社會資本投入,有效發揮財政資金“四兩撥千斤”

的槓桿效應。15項政策性基金省財政計劃出資375.3億元,基金總規模(含財政出資額、擬募集社會資本額)2648.3億元,撬動各級財政及社會資金投入基金2273億元,財政資金平均放大7倍。

2016年,我省印發了《關於省級財政出資政策性基金清理規範的實施意見》,通過“停止撤銷一批、優化整合一批、調整完善一批”等措施,規範整合現有基金,保留有行業特點的基金,並從嚴控制新增基金,將原有的24項省級政策性基金整合為15項。

後續將注重建立健全長效機制,提高財政資金投資效率。

一是從嚴控制基金設立,注重基金質量。二是強化基金管理和使用責任。督促各受託管理機構積極履職、規範運作、主動接受監督,確保財政資金保值增值。三是充分發揮基金的引領和扶持作用。四是提升基金投資效能。

五是加強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建議修訂完善政府採購法

羊城晚報:你提出的一個議案有關政府採購法,現行政府採購法存在哪些主要問題?應該如何修訂完善?

曾志權:政府採購法明確先質疑後投訴,對投訴處理不滿意可以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

然而實踐中,由於質疑投訴門檻低、成本低,造成供應商只要覺得不如其意就質疑投訴,直至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政府採購監管部門往往要花費大量精力去處理投訴及因投訴處理引起的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應訴,既不利於爭議解決,又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政府採購效率。

因此,我建議修訂政府採購法有關供應商質疑投訴的規定,一方面,細化質疑構成要素,強化質疑人舉證責任,從制度上約束質疑中的“任性”;另一方面,構建供應商質疑到司法救濟的直接通道,讓政府採購爭議迴歸到民事案件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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