彙總!擬上市和併購重組可享這些稅收優惠政策!

隨著企業的發展壯大,上市,是多數企業會考慮的重要事情,而上市公司通過併購重組,又可以進一步擴大生產經營規模,提高市場份額,提升行業戰略地位。

在這樣的重要戰略過程中,企業可以享受哪些稅收優惠政策,谷川聯行為此整理了相關文件可做參考!

一、增值稅

(1)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併、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併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於增值稅的徵稅範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徵收增值稅。

(2)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併、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經多次轉讓後,最終的受讓方與勞動力接收方為同一單位和個人的,仍適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2011年第13號)的相關規定,其中貨物的多次轉讓行為均不徵收增值稅。資產的出讓方需將資產重組方案等文件資料報其主管稅務機關。

(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5號《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增值稅留抵稅額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原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將全部資產、負債和勞動力一併轉讓給其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新納稅人”),並按程序辦理註銷稅務登記的,其在辦理註銷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可結轉至新納稅人處繼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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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業所得稅

(1)財稅〔2014〕109號《關於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對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賬面淨值劃轉股權或資產,凡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股權或資產劃轉後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且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的,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1、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不確認所得。

2、劃入方企業取得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賬面淨值確定。

3、劃入方企業取得的被劃轉資產,應按其原賬面淨值計算折舊扣除。

(2)財稅〔2014〕116號《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居民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關於發佈的公告》

被合併企業合併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併企業承繼,企業分立,已分立資產相應的所得稅事項由分立企業承繼,這些事項包括尚未確認的資產損失、分期確認收入的處理以及尚未享受期滿的稅收優惠政策承繼處理問題等。

其中,對稅收優惠政策承繼處理問題,凡屬於依照《稅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中就企業整體(即全部生產經營所得)享受稅收優惠過渡政策的,合併或分立後的企業性質及適用稅收優惠條件未發生改變的,可以繼續享受合併前各企業或分立前被分立企業剩餘期限的稅收優惠。合併前各企業剩餘的稅收優惠年限不一致的,合併後企業每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應統一按合併日各合併前企業資產佔合併後企業總資產的比例進行劃分,再分別按相應的剩餘優惠計算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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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增值稅

根據財稅[2015]5號《關於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非公司制企業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體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對改建前的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改建後的企業,暫不徵土地增值稅。

這裡所稱的整體改建是指不改變原企業的投資主體,並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的行為。

(1)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合併為一個企業,且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原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合併後的企業,暫不徵土地增值稅。

(2)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企業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企業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對原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分立後的企業,暫不徵土地增值稅。

(3)單位、個人在改制重組時以國有土地、房屋進行投資,對其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被投資的企業,暫不徵土地增值稅。

上述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不適用於房地產開發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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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契稅

(1)財稅[2015]37號《關於進一步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

對企業股改過程中因實施企業改制、公司合併、公司分立、資產劃轉、債權轉股權而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符合稅收規定條件的,免徵契稅。

(2)財稅〔2018〕17號《關於繼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

與財稅[2015]37號相比又增加了: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權屬向其全資子公司增資,視同劃轉,免徵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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