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9日,中央農村工作會議在京閉幕。屆時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盛大舉行,表決通過關於修改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決定,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那哪些人不能參與選舉?此次的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同時,表決通過修改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決定,居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其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一、哪些情形的人員,不能確定為村委會成員候選人(競選人)?
1、被判處刑罰或者刑滿釋放(或緩刑期滿)未滿5年的人員;
2、受到了撤銷黨內職務及以上處分未滿2年的人員;
3、涉嫌“村霸”五種情形之一的人員;
4、涉黑涉惡受處理未滿5年的以及加入邪教組織的;
5、喪失行為能力的;
6、選舉前不按規定簽訂競選紀律承諾書的。
二、哪些情形的人員,不宜確定為村委會成員候選人(競選人)?
1、正在被紀委監委立案審查的;
2、因嫖娼、吸毒、擾亂公共秩序等受到行政拘留未滿5年的;
3、信奉邪教、搞迷信活動、參與賭博造成惡劣影響,並被公安機關查處未滿5年的;
4、參與到非接待場所上訪干擾正常生產和工作秩序的活動,被有關部門查處未滿5年的;
5、換屆期間拉幫結派干擾選舉,以謠言、非法大(小)字報、暴力威脅等不正當行為干預選民正常表達選舉意志,被有關部門查明證實的;
6、長期外出不能正常履行職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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