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拒絕開設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為職工開戶,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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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自2002年3月24日實施以來,絕大多數用人單位能夠遵守法律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上一篇文章向大家介紹了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繳納公積金,沒有看過的朋友可以點擊鏈接查看《 》但是仍有部分用人單位拒絕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那麼用人單位違法的後果是什麼呢?

用人單位拒絕開設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為職工開戶,罰款!

處於1萬至5萬元的罰款:

根據國務院制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通過該規定可以看出,用人單位不開設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首先由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向用人單位發放《責令限期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通知書》、《責令限期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通知書》,若用人單位在限定的期限內仍不開設繳存登記的,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可以處於1萬至5萬元的罰款。

用人單位拒絕開設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為職工開戶,罰款!

在上篇文章中,有朋友留言說“《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只針對新設立的單位,我是之前成立的單位是不是必須繳納公積金?”在此做下補充說明,《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是2002年3月24日實施的,新設立的單位是指2002年3月24日之後成立的。另外第四十六條也規定了本條例施行前尚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併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在2002年5月24日之後,全部的用人單位都要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為勞動者繳納住房公積金。

附法律規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施行前尚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併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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