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給私生子“天價”撫養費,妻子能要求返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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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給私生子“天價”撫養費,妻子能要求返還嗎?


婚外情往往會造成夫妻感情不和,並且容易給未成年子女成長帶來不良影響。

在現實生活中,有的丈夫婚外情生下子女,為補償私生子以及情人,簽下“天價”撫養費協議,妻子得知後,往往會主張協議無效,並要求返還“天價”撫養費。


丈夫給私生子“天價”撫養費,妻子能要求返還嗎?



小強是一家房地產公司老闆,與妻子小美結婚多年,共同養育女兒小婷,2015年7月,小強和安某在一次聚會中相識,並迅速墜入愛河。2015年12月,安某發現自己懷孕,並執意生下孩子。

2016年9月安某生下一子,小強十分高興歡喜,但小強不希望兩人的婚外情影響家庭穩定和企業經營,就與安某達成補償協議:

小強每年按120萬定期支付孩子撫養費,直至孩子年滿18週歲,孩子成年後,若選擇繼續讀書深造,小強全額承擔,並同意為孩子購置一套三居室的房屋。

孩子三歲時,小美從他人口中得知小強的婚外戀以及私生子,並經調查知曉雙方協議,氣憤之下,向法院起訴,主張兩人簽署的撫養協議無效,要求安某返還房產以及多付的撫養費。

安某則認為,小強是孩子的親生父親,小強為斷絕婚外戀自願簽訂的撫養費協議真實有效,不得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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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主要涉及非婚生子女的撫養問題。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無論非婚生子的降生是誰的過錯,孩子都是無辜的,非婚生子的權利也應是受法律保護的!

通常情況下,為了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長,解決孩子的實際需要,撫養費數額應體現合理性原則,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的經濟能力、當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確定。

對於本案中小強和安某簽訂的天價撫養費協議效力問題,司法實踐中主要有兩種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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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種全部無效論,首先小強與安某之間屬於非法同居,有違公序良俗,雖然小強簽訂的協議系自願,但小強日常經營所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小強單方處置屬於無權處分,侵犯了小美的合法權益,小美有權要求返還。

其次,小強對非婚生子女只有支付撫養費的義務,無贈予房產義務,且支付撫養費只需要到十八週歲。

因此,基於小強對其非婚生子有法定的撫養義務,安某在扣除撫養孩子的合理費用後其餘費用應當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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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部分有效論認為,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最高人民法院規定可參照有撫育義務人年收入的20%--30%來確定,本案中,小強每年支付安某120萬元的撫育費,不足小強公司年收入的20%,為合理的支付,且協議約定成年後繼續支付相關繼續教育費用條款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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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6年第7期“劉青先訴被告徐飈、尹欣怡撫養費糾紛案”中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

首先需要明確父母基於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支付撫養費是否會侵犯父或母再婚後的夫妻共同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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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但夫或妻也有合理處分個人收入的權利,不能因未與現任配偶達成一致意見即認定支付的撫養費屬於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權,除非一方支付的撫養費明顯超過其負擔能力或者有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

本案中,雖然徐飈承諾支付的撫養費數額確實高於一般標準,但在父母經濟狀況均許可的情況下,都應盡責為子女提供較好的生活、學習條件。徐飈承諾支付的撫養費數額一直在其個人收入可承擔的範圍內,且徐飈這幾年的收入情況穩中有升,支付尹欣怡的撫養費在其收入中的比例反而下降,故亦不存有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

因此法院認為,徐飈就支付尹欣怡撫養費費用和期限作出的承諾,並未侵犯劉青先的夫妻共同財產權。最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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