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能伴:企業所得稅虧損彌補,12個解決方案(一)

全能伴:企業所得稅虧損彌補,12個解決方案(一)


問題一、企業所得稅法對虧損是如何界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十條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所稱虧損,是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後小於零的數額。”

問題二、企業發生的虧損向以後年度結轉年限為多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准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

(財稅〔2018〕76號)第一條規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准予結轉以後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問題三、企業籌辦期間發生的籌辦費用支出是否可以計算為當期虧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七條“企業籌辦期間不計算為虧損年度問題”規定:

“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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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四、企業清算時,是否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第三條“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包括以下內容”相關規定:

(一)全部資產均應按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二)確認債權清理、債務清償的所得或損失;

(三)改變持續經營核算原則,對預提或待攤性質的費用進行處理;

(四)依法彌補虧損,確定清算所得;

(五)計算並繳納清算所得稅;

(六)確定可向股東分配的剩餘財產、應付股息等。

因此,企業清算時,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問題五、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是法人,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能否用合夥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第五條規定:

“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夥人在計算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合夥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

問題六、企業查賬徵收改為核定徵收方式後,以後年度若再轉為查賬徵收,能否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企業查賬徵收改為核定徵收方式後,以後年度若再轉為查賬徵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可以向以後年度結轉,結轉年度不能超過法定年限,實行核定徵收的年度應連續計算法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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