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教育局公佈普通中小學招生"十不準"

本報5月24日訊(見習記者 張明軒) 近日,市教育局公佈普通中小學招生“十不準”,嚴肅招生紀律,打造中小學陽光招生品牌,維護教育公平和社會穩定。

為嚴格招生秩序,規範全市普通中小學招生,市教育局做出十條規定:義務教育段學校不準採取任何選拔方式招收學生;義務教育段學校不準以任何理由拒絕接收符合入學條件的學生(特別是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學生);義務教育段學校不準擅自超範圍招生和收取擇校費;義務教育段學校不準強制分流學生;義務教育段民辦學校不準擅自提前招生或違規招生;初中學校教師不準採取強迫手段干擾學生填報志願;普通高中學校不準擅自違規招生宣傳和亂許諾亂拉生源;普通高中學校不準擅自允許學生外出借讀;普通高中學校不準擅自接收借讀生;普通高中學校不準擅自超計劃招生、超範圍招生、超班額編班。

市教育局要求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按職能抓好區域內中小學招生工作的管理、指導和監督。中小學校長作為本校招生工作第一責任人,負責做好學校招生管理和指導。市、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上下聯動,嚴格落實“十不準”規定,自覺規範招生秩序,實施陽光招生,共同促進教育公平、維護教育形象。對於違犯招生“十不準”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將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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