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們專注於一個有意識的人是什麼樣子的呢?

“意識”一詞有很多不同的用法,因此,它具有多重含義。例如,“意識”可以泛指有意識的心理現象,在這個意義上,思維、情感、意志活動都又叫做意識。其次,“意識”還可以指人的清醒狀態,例如一個被打傷的人甦醒過來,我們可以說他“有意識”。第三,“意識”可以做及物動詞使用,表示一種可等同於“知道”、“覺知”的活動。

如果我們專注於一個有意識的人是什麼樣子的呢?

最後,還可以在“經驗”“體驗”、“感受”的意義上使用,如可以被看作是貫穿於一切有意識心理狀態中的共同要素。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如果不加以分析,面對意識,我們要麼可能無從下手,望“洋”興嘆,要麼匆忙進入,最後以陷入無頭緒的亂麻、無法自拔而告終。因此把哲學中的意識問題比作“謎團”是不無道理的。通常來講,意識主要是指像感覺、心境、情緒、反思、記憶、思維和自我意識這樣的各種形式的主觀經驗。

如果我們專注於一個有意識的人是什麼樣子的呢?

在各種力圖對意識是什麼及如何可能對之進行解釋的哲學說明中,都存在著重大困難。如果我們試圖用大腦中所發生的一切來解釋意識,意識本身的那個純粹的感覺就被漏掉了。笛卡爾曾認為,意識是心的本質或心的狀態的普遍特性。這意味著所有的心的狀態都是意識的。根據笛卡爾主義的觀點,意識在某種意義上具有不可還原的主觀性:具有那個意識的個體能夠以任何其他人都不具有的方式優先獲知這個狀態。

如果我們專注於一個有意識的人是什麼樣子的呢?

在今天,各種形式的行為主義、功能主義和自然主義都對笛卡爾的這些觀點提出質疑,並試圖用物理的、功能的或神經的方式來解釋意識。但仍然存在著如何能夠以物理的或神經的基礎來理解意識的問題,這就是所謂的“解釋溝”。羅素認為,“意識:當一個人用語詞或語詞的映象對他人或自己肯定一個情境的時候,我們就說他意識到了這一情境。”史密斯認為,“意識不是一個‘方框’或是一個可分離的算子;它過去是,現在是表徵重述重複過程產生產生的特性。”

如果我們專注於一個有意識的人是什麼樣子的呢?

馬克思在論述人的本質時指出:“人則使自己的生命活動本身變成自己意志的和自己意識的對象。他具有有意識的生命活動。這不是人與之直接接觸為一體的那種規定性。有意識的生命活動把人同動物的生命活動直接區別開來。正是由於這一點,人才是類存在物。”由此可見,意識是人作為智能體不可或缺的重要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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