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勢“外嫁女”該不該享有集體土地補償款?

近幾年,隨著城鎮化的推進,城鄉結合部的村民,面臨著土地徵收的問題,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遭受侵害的現象很普遍。尤其是“外嫁女”作為農村中的弱勢群體更加嚴重!俗語說"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這種重男輕女的思想在農村來說,是根深蒂固的,這恰恰卻讓許多農村的"外嫁女"吃了不少的虧。其土地權益往往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弱勢“外嫁女”該不該享有集體土地補償款?


“外嫁女”土地權益為何會被輕易剝奪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徵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弱勢“外嫁女”該不該享有集體土地補償款?


第二十五條規定,人數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設立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和村民代表組成,婦女村民代表應當佔村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一以上。也就是說,外嫁女能否獲得土地補償費分配的權利在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而在村民會議上,外嫁女所佔比例是相當少的,即使村民代表會議規定婦女代表應占三分之一以上,該比例也不足以決定會議決議。由於土地補償費的總額是確定的,而分配人數和比例是不確定的,在自身利益的驅動下,就很容易做出侵犯少數外嫁女利益的決議。這是典型的“多數人暴政’,多數人決定侵犯了少數人的利益,這也是違反法律公平原則的,違反憲法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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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補償款動輒幾萬,“外嫁女”怎會嚥下這口惡氣?

許多土地權益受侵害的“外嫁女”找村幹部,村幹部因為村規民約的規定和村民代表的反對而無能為力;找鎮街道,鎮街道認為土地是村裡的,村民思想做不通,如強制執行,則勢必會引起其他矛盾;找到區婦聯,區婦聯缺乏相應的執法權限,心有餘而力不足,也只能結合受害婦女所在的鎮街道婦聯做一些宣傳教育工作,或是協調有關部門解決,但解決起來難度很大,收效甚微。

所以“外嫁女”就拿起了法律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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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保護“外嫁女”的合法權益的,但即使訴訟時“外嫁女”勝訴,土地補償費總額固定且已根據方案分配完畢,如要分配給外嫁女,勢必要減少其他成員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這是其他成員所不願意的,因此根本不可能自覺履行!“可憐"的“外嫁女”出路在何方?你認為“外嫁女”應該和男子一樣享有土地補償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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